二建《法律法规》30个时间口诀分享(2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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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律法规》30个时间口诀分享(237).pdf

二建《法律法规》30个时间口决分享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 4、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 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5、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6、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 小时。 24小时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 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1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2天。 48小时 13、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 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14、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 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

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 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 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 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6、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7、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 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 已确认。 3日(工作日) 18、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且前。 1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且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20、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且内。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且。 2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且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且内决定是否 受理投诉。 5日 2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5且。 2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 售之日不得少于5且。 26、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且内。 27、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且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 监赵报生

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 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 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 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6、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7、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 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 已确认。 3日(工作日) 18、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且前。 1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且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20、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且内。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且。 2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且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且内决定是否 受理投诉。 5日 2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5且。 2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 售之日不得少于5旦。 26、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且内。 27、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且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 监赵报生

28、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 且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29、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退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 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且内 31、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且内决定是否受理 3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 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且内提出处理意见。 33、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3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且内。 3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且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36、订立合同后7且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37、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8、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40、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 人。 10日 4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且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且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日 44、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大,订合同后5日内。 4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46、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28、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甲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 且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7日 29、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 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且内。 31、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且内决定是否受理, 3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我 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且内提出处理意见。 33、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3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且内。 3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且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36、订立合同后7且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37、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8、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40、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 人。 10日 4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且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且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4日 44、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大,订合同后5日内。 4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46、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78、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且;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且 79、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80、经济性裁员:提前30且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 8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且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2、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且,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 少于30且;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且。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且;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30且。 84、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且内作出 书面处理决定。 85、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且内补报。 86、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二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7、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二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 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89、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90、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2日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92、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56日 93、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大 9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56大才能甲请。 95、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 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96、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且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 且。 97、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60且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且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9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且办理延续手续。 84日 100、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 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3个月(90天) 10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0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止)。 10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工验收, 10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0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0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10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10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 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 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显议的时间:显议期限没看约定时最长为3个且

96、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且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 且。 97、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日起60且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且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9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且办理延续手续。 84日 100、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 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3个月(90天) 10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0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 证自行废止)。 10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0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0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10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汽 院强制执行。 10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 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头 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DB34/T 3052-2017 智能工厂和数字车间建设 实施指南,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合同解除提出是议的时间:显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耳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113、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 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抵 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 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 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 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6、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12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 料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120天 113、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 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抵 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 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 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 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6、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12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 料

3年 14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 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14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 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48、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 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49、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 和安全事故。 5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51、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152、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 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5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 是5年。 10年 15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155、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56、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士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士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的

15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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