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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488-2020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pdf2021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笔记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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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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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 业企业资质等级,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 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充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 承揽工程。 1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 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1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可同时担任 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14、注册建造师享有接受继续教育权利 15、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方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3、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5、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采购。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施单项佰异任代八以,必项你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3、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5、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采购。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3、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开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科等的采 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5、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采购。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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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0、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3、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 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 标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6、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 卡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7、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8、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 期一致。 20、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 日起5日内退还;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最达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23、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 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 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3日。
8、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3、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 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 标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6、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 卡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7、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8、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方元人民币,其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 期一致。 20、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 日起5日内退还;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23、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 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 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 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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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9、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0、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 外),属于违法分包。 3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 人完成(注: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3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 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依法采取书面形式 订立,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 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峻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峻工日期, 1、建设工程未经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 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6、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 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 持。 7、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尝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 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1、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9、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0、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 外),属于违法分包。 3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 人完成(注: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3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 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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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应予支持。 13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4、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 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5、当事人退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除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 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 继续履行。 18、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19、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 除劳动合同。 2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1、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2、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23、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 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5、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出 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 受人承担。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26、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 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五)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企业必须在工 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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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正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3、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 责任。 6、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7、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 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9、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10、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 市行政区域。 11、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而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 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2、施工节能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 境保护)。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3、建设单位组织峻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工验收合格报告。 1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 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5、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16、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 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 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 17、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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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 3、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依规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 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6、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住房与城乡主管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9、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的安全生产权利。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 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1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2、建筑特种施工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 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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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1、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交通配套设施(标志、交通信号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00816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