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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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文件.docx

18.5在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应建立运营日记,记录每一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的记录;

18.6在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的水质在线监测。每日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的记录;

18.7在本项目运营期间,如果乙方的运营未能按本条款第18.4、18.5、18.6款的规定进行,乙方将为此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32.2款规定处理。

某枢纽下行联络线2号特大桥跨既有沪杭线施工方案19.1本项目的日常维护将由乙方组建的项目公司或委托运营公司进行。

20、甲方在项目建设、运营期的权力

20.1项目规划建设期和特许运营期内,甲方和委托人有检查该污水处理厂的权利。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及(或)其的委托的运营公司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

20.2在项目特许运营期,乙方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交其污水处理量的报表、污

水处理厂的运营日记、水质监测记录。甲方将对以上资料进行评估,作为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20.3乙方应在每年末提交一次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告送甲方备案。若有需要,甲方须在乙方提交书面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规定和国家会计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20.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并经审计过的会计帐目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项目的计量、收费及调价

21、项目的计量、收费及凋价

21.1支付污水处理费用的方法:

21.1.1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之日起,在设备正常状态下,年平均污水处理保有量:2006年1万吨/日,以后每年按每日0.1万吨增加进水量,到2010为1.4万吨/日,超过部分按实行处理量计算,但雨季流量不得超过旱季流量的一倍。上述保有污水量为月平均值;

21.1.2污水处理量的计量:以污水处理厂处理总进水量为支付数量。乙方必须安装有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的流量计,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

21.2项目计费、付费币种的规定:

21.2.1本项目的计费和付费币种均为人民币。

22.1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第22.4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且此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22.2本项目下的项目运营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乙方应免费培训甲方指定的人员以便在本项目移交保证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行;

22.3本项目所有设施、设备、工具、器材及车辆在本项目移交时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正常磨损除外;

22.4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22.4.1永春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所有设施(包括土地、建构筑物、设备、工具、车辆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2.4.2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财务帐目和凭证等项目文件资料;

22.4.3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技术资料等;

22.4.4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的缺陷的损坏。乙方应根据甲方出具的书面索赔要求,并证实其要求正确无误后,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并根据双方的协议对甲方进行补偿:如有异议,可提交有关部门仲裁;

22.4.5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他

方的追索。甲方不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23.1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

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助,并协助协凋乙方与当地各方的关系;

23.2甲方办理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乙方过程中与乙方有关的手续。

24.1乙方应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对其为实施该项目所组建的项目公司的运营活动负责;

24.2乙方应保证其与债权人、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实体所签订的融资协议、施工承包含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以及运营维护合同等均不得与本合同所有条款相抵触,如有抵触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24.3乙方应及时地将其公司所有权的重大变化告知甲方,并向甲方通报经营活动情况;

24.4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有关政府机关的要求,乙方应接受并实施环境、健康或安全等标准和惯例,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24.5乙方不得转让该项目不动产,在特许权合同到期后,应将项目全部资产

(包括无形资产)完好的、无偿的按时移交给甲方。

25.1乙方在签署项目特许权合同后组建项目公司,并承担项目公司在特许运营期同内形成的任何债务、人员安置和股权等其他经济、法律上的纠纷责任,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900万元人民币,并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项目的前期费用(包括供水、供电工程费用等)及乙方按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应付工程预付款;

25.2乙方的投资支付不能造成本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延误;

25.3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要求,明确规定投资资金进度的时间表;

25.4甲方负责按确定的吨水处理单价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在应付金额无争议的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应在次月20日前付出。

25.5乙方在本项目最后一年的污水处理费应满足以下条件甲方才予以支付:

25.5.1本项目下的所有设施、设备及车辆等均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标准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出具证明;

25.5.2本项目的运营及维护所需要的书面文字资料,包括权属证书、规章、档案、记录、图纸、手册、计算机软件无偿移交甲方,并由甲方出具证明;

25.5.3乙方应为甲方免费培训本项目运营、管理、维护所需要的所有运营、管理、维护人员,并使这些运营、管理、维护人员能熟练的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

25.5.4经甲方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乙方该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并出具稽查报告;

25.5.5经甲方认可乙方无任任何违约行为,并出具书面证明。

25.6乙方最后6个月的污水处理费应作为保证金,期限为至本项目移交之日起6个月。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期满后甲方保证将上述提到的保证金按时支付给

25.6.1偿付其他方的索赔要求(如果有);

25.6.2支付违约罚款(如果有)。

26.3如果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26.3.1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所应支付的款项;

26.3.2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罚没履约担保条款的违约行为。

26.4甲方应在乙方已完成本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报备通过后5日内退还乙方的履约担保。

27.1在本项目特许权合同的签订开始直至工程竣工、运营期结束为止的期限内,乙方应要求工程承包商或运营公司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必要的险种。

28.1在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本项目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并减轻粉尘、噪音、振动对施工现场附件公共建筑、学校、住宅的污染和危害。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义务维修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28.2在本项目的运营维护阶段,乙方及其组建的运营公司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污水处理过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任何污染或破坏;

28.3乙方及其组建运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接受本合同的规定和中国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政府所要求的该类似项目中政府接受的国际或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惯例。

29、在项目特许权下可以从甲方得到支持

29.1甲方积极协助并协凋在工程投资、建设、营运及维护过程中与当地各方面的关系;

29.2如在本合同签约后的中国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的权利和责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将保证该项目建设运营合同能够继续执行:

30.1甲乙双方应将本合同及项目中的所有细节,各方之间互相的联系及提供的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未经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各方的

专业顾问及用于项目报批的第三方泄露。

31.1如果由于甲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甲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31.2如果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乙方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有权全部或部分没收乙方的履约担保或向乙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33、乙方的过失导致的终止

33.1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造成的延误,不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实质性的严重违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或处于破产状态,由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予以指出,并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28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则甲方可向乙方递交书面终止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14天内不向甲方递交要求仲裁的书面报告,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其在合同或法律所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14天内要求仲裁,则甲方在获得仲裁裁决终止合同前不得终止本合同;

33.2如果甲方根据本条款第33.1条款终止合同:

33.2.1.1无偿接受本项目及其所有设施;

33.2.1.2没收乙方所提交的履约担保,及有权推荐项目经营人建设、运营本项目。

138434_某钢排架结构厂房施工组织设计33.2.2.1无偿转让本合同下甲方所指定的合同;

33.2.2.2提交继续本合同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所需的各种文件;

33.2.2.3向甲方补偿终止配合而导致的一切直接损失和所有费用;

33.2.2.3向甲方补偿终止本合同而导致的一切直接损失和所有费用;

33.2.3如果仲裁裁决本合同终止,则按仲裁决定办理本合同的终止及补偿。

某砖混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4、甲方过失导致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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