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绿化施工招标文件(资格后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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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绿化施工招标文件(资格后审).doc

15.4 投标人如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有关规定情形者,将被取消投标及中标资格。

15.5 投标文件如有有实质性内容雷同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为无效标书处理。

16.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16.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惠环抹灰技术交底,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6.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6.5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16.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6.7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6.8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6.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6.10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发现电子标书光盘和U盘数据不一致的;

16.11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规费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6.12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

16.13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6.14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6.15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6.16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6.17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

16.18 一号标书封面、三号标书封面、投标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署)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署)的;

16.19 二号标书(即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及施工组织设计)违反无标志要求的;

16.20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人员违反规定滞留开标现场、扰乱秩序、酗酒、大声喧哗、影响开标评标工作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招标人和评委施加影响的。

17. 投标文件的澄清

1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17.2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署或加盖印章,签署或加盖印章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18. 开、评标秩序

18.1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违反规定滞留在开标、评标场所、扰乱秩序、影响工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招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19.1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建设局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两个工作日。招标人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日后,未收到盐城市建设局招标办关于违法行为查处通知的,可以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9.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盐城市建设局招标办及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备案、存档。

19.3 《合同备案表》连同招标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完成工程招标和场内交易的法定凭证。招标人、中标人凭此向质监站、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受监手续和申领施工许可证。

20.1 投标人如有安全、质量事故处罚的,应附相关资料。如在处罚期内被限制投标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若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

20.2 投标须知、专用条款以及答疑文件、补充通知对本通用条款作出补充调整的,从其规定。

20.3 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第三章 专用条款

1.1 采用 公开 招标方式。

2. 投标报价书编制依据及要求

2.1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2.2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现场情况。

2.4 本工程的预算价编制时取费参考上述《计价表》中的“费用计算规则及标准”计取;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参照上述“费用计算规则及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2.5 本工程可参考的有关文件有:2004年盐城市建设局发布的盐市建字[2004]106、苏建价站(2006)8号、苏建招办(2006)5号、苏建价(2005)349号文、苏建价[2006]276号文、苏建价〔2008〕66号、盐市建字(2006)210号文及现行省、市其他文件规定等。

2.6 投标人报价时材料价格参照《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 8 月份市场指导价及工程所在地周边的建材市场价格行情、自身综合实力、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等各项因素自主确定不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投标报价。

2.7 工程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各投标人应理性报价。

3. 投标报价范围及依据

3.2室外弱电管道、室外照明工程清单序号12、13、14、15、16、17、18、19、20、21中计量单位均为修改为“m”,清单序号22、23、24、25中计量单位均为修改为“套”。请投标单位核对清单后调整。

3.3 本项目的施工配合管理费为人民币20万元,由中标人直接支付给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此项费用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摊销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项计取。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总包单位负责统一质量管理、施工管理、资料收集、工程验收以及提供相适应的配合工作和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及提供水源、电源(水电费另行挂表计量)。

3.4 中标人中标后办理中标通知书前须向代理机构(盐城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按规定交纳本工程招标代理费,此项费用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单独列项,中标后由中标人另行支付,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费率为0.08% 。

3.5 各投标人依照市场行情、自身综合实力、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等各项因素自主确定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但是,投标人不得将下列费用随意调整或让利: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详见盐市建字(2006)210号文件]。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在最高限价编制和投标报价中应足额计取(具体费率和标准如下:基本费率为0.8%,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暂定价形式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进行调整。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部分。竣工结算时携《计价手册》到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按核准的总费率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总造价,未经核定的一律不予计取,同时奖励费率的计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劳动保险费(属于规费0205 国际商务中心施工组织设计,其费率按1.2%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属于规费,其费率按0.05%计)

※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税率为4.04%)

※《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的所有费用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且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价格的材料费为不可竞争费。

4.1 在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应在2日内与招标人草签合同,5日内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到准备组织施工,前期设备必须到场就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开工时间,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2 自招标人通知正式进场施工之日起6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量,且必须满足工程项目总体竣工要求。赶工措施费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单位应承诺在实施过程中,配合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期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如因中标人原因延误工期的,中标人除承担4.4条的违约责任外,另按每延误一天,向招标人和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各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从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到期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招标人不要求提前交工,则提前交工不奖。如因招标人原因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后顺延。

4.3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三日内GB/T 38001.61-2019标准下载,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实施步骤重新编制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必须明确每周的详细施工节点和施工进度)报招标人批准。中标人严格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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