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58-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2301/T 58-2019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B2301/T58201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SN/T 5291-2021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pdfDB2301/582019
前 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办理要素.. 办理流程 法律救济.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前 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办理要素.. 办理流程 法律救济.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DB2301/582019
DB2301/582019
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办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办理的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标准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的办理。哈尔滨市新区可参照 热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承诺件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许可事项,行政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承诺件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许可事项,
辐射安全许可证(含首次申领、重新申领、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补领、申请注销),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d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d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4.6.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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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 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b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C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d 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 安装调试场所: e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g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 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 和监测方案; 1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6.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 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b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6.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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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51232-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4. 8. 1首次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a)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3份),见附录A;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文件;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登记表备案回执(3份);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3份); e)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3份)
4. 8. 2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a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报告》(说明活动种类或范围、辐射设施或场所改变的具体内容) b)车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3份)E10_JTG_E50-2006公路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见附录A; c)原许可证正、副本;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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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对于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应提 交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和原许可项目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3 份);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3份);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