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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安技〔2018〕33号-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pdf中国石油由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文
中国石化安技【2018】33号
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罐区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试 行)》印发给你们023水泥稳定土基层施工工艺文字说明,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罐区罐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订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所称石油化工储运罐区是指石油化工企业的液 体物料储运系统储罐区,包括石油化工原料罐区、中间原料罐区 成品罐区和辅助物料罐区。 1.2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储运罐区储存可燃液体物料的 常压储罐罐顶油气连通与s收集系统,不适用于低压罐、压 力罐及低温常压储罐(低温存储的液态烃、液氨等)的罐顶油 气连通。 1.3本规定适用边界为罐区储罐至s处理设施入口前的 vOs收集及输送系统,不包括VOs处理设施本身。 1.4油田、站场及销售企业常压罐区的罐顶油气连通可根据 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1挥发性有机物(vol atile organic conpounds,简称 VO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 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2.2直接连通 将多个储存相同或性质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道连
通,且每个储罐s气相支线无排气控制设施(如压控阀、单呼 阅等),从而使连通的储罐气相空间通过连通管道构成一个整体。 在收发油过程中,VOs可直接从压力高的储罐向压力低的储罐流 动,实现压力平衡。 2.3气相平衡管方案 在一个罐区内将存储同一种油品多个储罐的气相空间用管道 连通,使一个储罐收料时排出的气体为同时付料的另一个储罐所 容纳,从而降低呼吸损耗(见附录B)。气相平衡管连接的储罐为 直接连通。 2.4直接连通共用切断阀方案 多个储罐气相通过连通管道连通,实现气相平衡功能,并在 罐组连通收集总管道上设置远程开关阀,通过监测储罐压力和 (或)罐组收集总管的压力,控制通罐组排气(见附录B)。共 用一个排气开关阀的儿个连通储罐为直接连通。 2.5单罐单控方案 在每台储罐VOLs气相支线与管道爆轰型阻火器之间的管段 上设置远程开关阀,通过监测储罐气相压力与开关阀前后的压 力(压差)控制储罐排气,不同储罐的排气通过油气管道并入 罐组收集总管(见附录B)。单罐单控方案中连接的储罐不属于 直接连通。 2. 6单呼阀方案 之间的管段
上设置单呼阀,控制储罐排气。不同储罐的排气通过油气管道并 入罐组收集总管(见附录B。单呼阀方案中连接的储罐不属于直 接连通。 2.7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MESG 在标准试验条件下(0.1MPa,20℃),刚好使火焰不能通过的 狭缝宽度(狭缝长为25m)。 2.8极限氧浓度L00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爆炸的可燃性物质、空气与 滑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氧气浓度, 2.9爆燃型阻火器 能阻止爆燃传播的阻火器。爆燃是以热传导和扩散方式、相 对于前方介质以亚音速传播的燃烧。 2.10爆轰型阻火器 能阻止爆轰传播的阻火器。爆轰是以波压缩方式、相对于 前方介质以超音速传播的燃烧 2.11长时间耐烧型阻火器 能够承受连续燃烧时间大于或等于120分钟不发生回火的阻 火器。 3基本原则 3.1石油化工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方案及相关设施除满 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 50160)、《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等国家
相关标准规范及《石油化工储运罐区VOLs治理项目油气连通工艺 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中石 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3.2罐区s污染控制与治理应符合《石化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综合整洽方案》(环发【2014】177号)、《石油炼制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等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3.3罐区VOs的治理应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储存、高效 密封的内浮顶罐、适当提高常压罐压力、储罐增加隔热等源头 控制措施,减少储罐的VOCs排放量,以满足国家和地方的VOCs 排放标准。当无法满足时,采用罐顶油气连通集中处理实现达 标排放。 3.4罐顶油气连通系统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 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进行安全论证。 3.5罐顶油气连通的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应是防止重大群罐 火灾。罐顶油气连通安全风险控制准则见附录C 3.6当气相连通罐组采用氮封(或其它气体密封)和s 抽气系统时,应确保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储罐维持微正压。 3.7罐顶油气连通与VOLs 收集系统应开展HAZOP分析,采 用安全仪表系统的应开展SIL评估。
4罐顶油气连通和VOCs收集系统安全要求
罐型、罐容及罐组布置等因素,选用气相平衡管、单罐单控、单 乎阀或直接连通共用切断阀等方案。 4.2罐区储罐不应与下列设施共用废气收集系统: 4. 2.1污水池、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4.2.2装置内的工艺容器及储罐; 4. 2. 31 储存过程中需要主动与含氧(空气)气体接触的物粒 储罐; 4.2.4未设船岸界面安全装置的码头装卸系统; 4.2.5汽车、铁路装卸车系统: 4.2.6其它需要单独收集和输送废气的设施。 4.3氮封储罐与未设置氮封的储罐共用收集管道时,应在收 集管道连通处采取可靠的在线氧分析、联锁补氮等措施。 4.4下列储罐应设置专用的气相连通与收集系统,并单独进 入油气处理设施或进行预处理消除危险因素后,再与其它储罐 Os收集系统相连: 4. 4. 1 苯乙烯等易自聚介质储罐; 4. 4. 2 操作温度大于90℃的高温物料储罐: 4.4.3 气相空间高含硫化物的储罐: 4.4.4, 与其它气体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料储罐: 4.4.5其它需要设置专用气相连通及VOis收集系统的储罐。 4.5对于发生火灾风险较高的罐区,且事故下无法手动实现 气相切断时,下列储罐可设置事故下罐顶气相线远程隔断功能。
4.5.1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 4.5.2储罐内部具有硫化亚铁自燃风险,且容量大于或等于 1000m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 4.5.3其它气相线有切断要求的储罐。 4.6当多个储罐气相直接连通共用一个排气切断阀时,应为 司一物料或性质相近的物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4.6.1对性质差别较天、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影响安全和 立品质量的,储存不同种类的储罐气相不应直接连通: 4.6.2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储存非同类物 料储罐直接连通; 4.6.3不同罐组内的储罐气相不宜直接连通; 4.6.4不同罐型(拱顶罐、内浮顶、卧式等)的储罐气相不 宜直接连通; 4.6.5成品储罐与其它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不应直接 连通。 4.7储罐排气与抽气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4.7.1应通过控制阀或单呼阀控制储罐向收集总管排气。当 诸罐气相压力或收集管道压力超过压力设定值时向收集总管排气。 4. 7. 2 收集总管抽气设备的启停应由收集总管的压力控制。 4.7.3在收集总管或抽气设备前的缓冲罐上宜设压力低低 联锁停抽气设备。 4.8 当采用单呼阀方案时,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正s因聚
合、结晶、腐蚀、冷凝堵塞等造成单呼阀失效。 4.9单呼阀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4.9.1单呼阀的选型应根据储罐储存介质性质、正常操作压 力、储罐大小呼吸损耗量、油气收集管路背压和建设地区气象条 件等综合确定; 4.9.2呼出压力设定应根据储罐的设计压力、正常操作压力 和呼吸阀的定压确定,且其全开后压力不能天于呼吸阀的回座压 力,其回座压力不应低于氮封阀的关闭压力,以避免储罐附件的 工作压力区间出现交集。单呼阀的超压比值应控制在10%以内, 后团压差不应超过15% 4.9.3单呼阀出厂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定压、密封性试验并 提供试验报告和流量曲线; 4.9.4单呼阀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0年(易损件除外),并 应能保证3年以上的稳定运行。 4.10VOLs收集管道应采取防止凝液措施。 4.11对于排放气中含有较高浓度的硫化物时,要采取防止 硫化亚铁自燃的措施。所有与储罐连接的设备及密封措施应考虑 抗硫腐蚀材质要求。 5氮封(或其它气体密封)系统安全要求 5.1除SH/T3007要求外,甲B、乙A类中间原料储罐、芳
5氮封(或其它气体密封)系统安全要求
5.1除SHT3007要求外某综合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甲B乙A类中间原料储罐、芳 经类储罐、轻污油储罐、酸性水罐、排放气中含有较高浓度油气 和硫化物等需对排放气体进行收集治理的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或
表1阻火器阻火等级划分
6.5当管道阻火器用于易聚合、结晶、腐蚀、冷凝堵塞等条 件下时,管在管道阻火器前后设置压力监测,阻火器选用阻火 元件可拆卸和更换式,并采取防堵措施。 6.6对于储存火灾危险性为内B物料的储罐,当在气相支管 安装阻火器易发生堵塞时,在采取其它防止火焰传播措施、防止 储罐气相空间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事故紧急切断等有效措施, 并经系统安全评估,风险可接受前提下,可不设阻火器。 6.7阻火器性能和质量必须可靠,应通过青岛安工院标准符 合性实验测试认证。标准符合性实验测试认证应按照现行的 《Fl ame arrestersPerformance requi rement s, test met hods andlimts for use》Isa6852国际标准规定的要求对阻火器性 能进行实验测试,测试报告中应标明阻火器型号及规格、测试条 件(温度、压力、实验介质及浓度)、流量压降曲线、阻火性能测
6.11.2天于D200的管道,弯头曲率半径与管道直径之比 不小于1.5。当气相连通管网内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时,分支处 不宜安装T型三通,可参考附录E设置分支管线; 6.11.3管道中的截面缩小位置应设计在爆轰型阻火器之前 距离至少相当于管道直径120倍的位置: 6.11.4管道爆燃型阻火器和潜在火源之间的距离(Lu)与 管径(D)的比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适用于爆炸组级别为 IIA1、IIA、IIBI、IIB2 和 IIB3 的阻火器,Lu/D<50; (2)适用于爆炸组级别为IIB和IIC的阻火器,Lu/D<30; (3)除满足a款和b款外,还应满足制造商和实验测试认证 证书中的安装要求。
进入VOCs处理设施前的安全
7.1进入油气回收设施前的管线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及阻 火器。 7.2气相连通罐组收集的VOs直接送往加热炉、焚烧炉等 明火设备进行处理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7.2.1VOLs的氧含量应满足后续处理设备的安全要求,且 不高于VOLs极限氧浓度的60% 7.2.2进入燃烧设备的气体流速应满足后续处理设备的安 全要求,并设置补氮等措施防止低速下回火。 7.2.3在进入燃烧设备前的 VOcs管道上应设置带温度检
测的管道爆燃型阻火器。当检测到进入燃烧设备内的气体流速 (或压力)不满足安全燃烧要求或阻火器非保护侧温度超过 130℃时,联锁开启氮气注入系统对阻火器吹扫,同时切断VOCs 进料。管道爆燃型阻火器安装位置距离燃烧设备的距离应满足 6. 11. 4 的要求。 7.2.4当VOs送往蓄热氧化(RIO)、蓄热式催化氧化(ROO 等需控制入口总烃浓度的VOs处理设施时,应设置在线总烃分析 仪,并设置总烃含量高高联锁切断。应综合考虑总烃分析仪的实 际检测时间、切断阀关团时间等参数,合理确定安装位置,确保 充足的过程安全时间,防正浓度超限气体进入s处理设施。 7.3当s送往低压瓦斯时白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7.3.1气体热值和氧含量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 系统设计规范》SHB009的要求; 7.3.2s收集管道上应设氧含量分析仪,并设置氧含量 高高联锁切断。氧含量分析仪和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能防止氧含 量超标的VOs进入低压瓦斯系统: 7.3.3应采取防火炬气倒流入罐区的措施,并应设置相应的 验测和自动切断设施。 8储罐强度与呼吸设备的安全要求 8.1改造的储罐应进行储罐罐体强度及结构适应性的校核。 8.2采用氮气密封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符合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ZT3007)的要求。
8.3罐顶油气连通后,需对呼吸阀、事故泄压设备等安全附 件的规格和定压进行校核。 8.4储罐呼吸阀需满足下列要求: 8.4.1呼吸阀选型时应明确设定压力、超压值、通气量、泄 漏量等关键指标的要求。呼吸阀应进行实际流量测试,并提供经 实际测试的流量图。 8.4.2对于带有阻火器的呼吸阀,应整体进行爆燃和耐烧阻 火性能及流量测试,阻火性能测试标准符合上述6.7要求。 8.4.3呼吸阀、紧急泄放设备的设定压力应根据其超压值和 诸罐的实际承压能力合理确定。 8.4.4当储罐所述地区历年最冷月份平均温度的平均值低 于或等于0℃,呼吸阀及阻火器应有防冻功能或采取防冻措施。 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可能时,应采取防结晶措施。对于储存 物料易造成呼吸阀阻火器堵塞的储罐,可采用阻火盘设置在天气 则的呼吸阀、自力式防冻防结晶等特殊结构的呼吸阀或采取其它 防堵措施。 9安全运行 9.1连通罐组中轻质油储罐的安全运行应同时满足《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轻质油储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试行)》 (石化股份炼调(2010)14号)的相关要求。 9.2储罐氮封设施和气相切断阀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维 护,确保氮封设施和切断阀完好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