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5985-2020 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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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5985-2020 液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安全规程.pdf

IE. 09 ICS13.100

SY/T5985—2020 代替SY5985—2014

fetycodeofpracticeforliquefied oetroleum gas fillingfactory (station)

2021一02-01实施

GB 50388-2016 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SY/T 598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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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接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5985一2014《液化石油气安全规程》,与SY5985一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GB27550《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和TSG07一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 位许可规则》的引用(见第2章); 将“充装厂(站)投用前应取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充装许可证 修改为“充装厂(站)投用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取得充装许可前, 不得进行对外营业性充装”(见3.1.1,2014年版的3.1.1); 增加了对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的要求(见3.2.2和3.2.3); 修改了“罐车装卸”,删除了重复的内容(见4.1,2014年版的4.1和4.2); 按照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标准对“检验”进行了补充完善(见第5章,2014年版的第5章)。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由分公司技术监测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恒进、王琪、郭守帅、郝宇飞、高琪、阎治儒、杨雷、张泽天、王玉龙 黄涛、孙中党、王生佳、郭鑫、乔红强。 本标准代替了SY59852014。 SY5985一201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5985—1994,SY 598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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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化石油气充装厂(站)安全规程

3充装厂(站)基本要求

3.2.1充装厂(站)管理人员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 格证书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3.2.2充装厂(站)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含工程师),并具备三年以上充装站工 作经验,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2.3充装厂(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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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格证。 3.2.4充装厂(站)操作人员应按TSG07—2019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5.1充装厂(站)投产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特殊作业许可、装卸过程关键点 、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等制度及应急预案。 5.2充装厂(站)应建立充装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充装连接管安全技术档案

5.1充装厂(站)投产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特殊作业许可、装卸过程关键点 、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等制度及应急预案。 5.2充装厂(站)应建立充装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充装连接管安全技术档案

3.6.1在储存、充装等区域T/ASC 25-2022标准下载,不得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6.1在储存、充装等区域,不得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6.2进站人员应释放静电,操作和检查维修应使用防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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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特殊作业应办理相应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3.6.4充装厂(站)每班应对储罐、管道、充装泵、阀门、防爆电气设施、可燃气体报警器、压力 表、液位计、水封设施、喷淋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 3.6.5充装厂(站)应配备应急预案中要求的设备、物资、器材,并且每周进行检查确认。 3.6.6应按要求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月度检查、年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 时消除。

a)罐车无使用证或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罐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标识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罐车灭火器、阻火器、接地带及其他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罐体及附件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有泄漏的; e)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f)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g)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h)罐内剩余压力低于0.1MPa以上白 4.1.4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应提供液化石油气质量检验报告。 4.1.5新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罐车,充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不得直接充装。处 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2%。 4.1.6罐车应设置防超装 (超压)、超限装置或者其报警装置,充装量不应超过罐车设计安全允许的 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装。充装完毕,应复检重量,如有超装, 应立即处理, 4.1.7装、卸车过程有防止充装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并设专人值守。 4.1.8罐车充装应填写充装记录,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及充装人 员、复检人员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1.9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罐车应立即停止装卸车作业: a)雷击天气; c)罐车压力、液位异常; 服 d)存在环境剧烈变化、 、人员干扰等其他不安全因素。 4.1.10装、卸车应用万向金属装卸装置。 4.1.11充装作业前,车辆应熄火并关闭总电源。 4.1.12装、卸作业前后车辆应静止10min,检查人员观察有无异常情况。 4.1.13罐车出站后应执行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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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厂(站)内用于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贮罐投人使用前,应进行氮气置换GA/T 515.4-2019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第4部分:制图,罐内含氧量应小于2% 瓶大装

4.3.1.1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充装许可申请。未取得“气体充装许市 证”,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3.1.2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厂(站)只允许充装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 4.3.1.3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4.3.1.4气瓶充装单位应采购具有资质单位生产的气瓶,气瓶颜色标志应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4.3.1.5瓶体上应有充装单位标志(单位名称或代号)、自编号和永久钢印标志,且清晰、齐全、规范

4.3.2充装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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