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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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pdf

注1:表1和表2的备注申有关(皮)、()及(G1)、(G2A)、(G2B)的说明详见附求A申的A.4、A.5及A.6。 注2:TEQ:ToxicEquivalentQuantity,国际毒性当量。由于环境中的二嗯英类物质主要以混合物的形式存在, 的量来表示,称为毒性当量。

4.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2。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GBT 51301-2018标准下载4.4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能生物限值

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见表4

表4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5.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采样按GBZ159执行。 5.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和粉尘的检测按GBZ/T160、GBZ/T300和GBZ/T192执行。若无相 应的检测方法,可参考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但应纳入质量控制程序。 5.3对分别制定有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的粉尘,应优先选择测定呼吸性粉尘的接触浓度。 5.4与BELs相配套的生物材料中有害物质及其代谢物或效应指标的测定按照GBZ/T295执行。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及要求

6.1化学有害因素控制的优先原则

6.1.1对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接触的控制,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按照GBZ1的要 求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6.1.2消除替代原则。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用无害 替代有害、低毒危害替代高毒危害的工艺、技术和材料,从源头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 6.1.3工程控制原则。对生产工艺、技术和原辅材料达不到卫生学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化学有 害因素的特性,采取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等工程控制措施,使劳动者的接触或活动的工作场所化学 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卫生要求。 6.1.4管理控制原则。通过制定并实施管理性的控制措施,控制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程度,降 低危害的健康影响。 6.1.5个体防护原则。当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仍不能实现对接触的有效控制时,应联合使用其它控制措 施和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通常在其他控制措施不能理想实现控制目标时使用。 6.1.6在评估预防控制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时,还应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以及为减少风险而 需要付出的成本

6.2职业接触控制要点

3.2.1在制定职业接触控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接触的途径,包括经呼吸道吸入、皮肤吸 收和经口摄入: 6.2.2采取的控制措施应具有针对性,能有效防止该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2.3应选择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控制措施,避免有害因素的泄漏或尽可能使其播散最小化; 6.2.4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所有控制措施的相关要素,并保持其持续有效; 6.2.5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对应控制措施告知所有相关的劳动者,并对其 讲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6.2.6应确保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不会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

6.3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要求

6.3.4对于尚未制定OELs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控制,原则上应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即使反复接触该因素 也不会损害其健康。用人单位可依据现有信息、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制定的OELs,制定供本用人单位 使用的卫生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劳动者的接触,

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 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 制措施。行动水平不作为确定 贴的依据。

6.5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5.1按照劳动者实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水平可将劳动者的接触水平分为5级,与其对应的推 制措施见表5。

表5职业接触水平及其分类控制

6.5.2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见GBZ/T229.2

5.2工作场所化学物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见GBZT229.2。

7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

正确使用本部分的说明见附录A。

A.1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目的

A.1.1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制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 目的是指导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过度接触化学有害因素而导致 不良健康效应。 A.1.2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 因素程度以及防护措施控制效果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的重 要工具,也可作为设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报警值的参考值 .1.3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同类型职业接触限值的正

GT + C2T2 +...... + C.T. 8

A.2.5MAC是针对那些具有明显剩激、室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健康损害的化学

式中: c 毫克每立方米(mg/m²); ppm 百万分比浓度: MW 测定物质的分子量; 24. 05 20℃,101.3KPa下1 mol气体的体积。

C ppmxMW 24.05

A.3.1大多数物质的OELs是针对单一化合物或含有一个共同元素或根的物质制定的,也有少数的OELs 涉及到复杂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实际上,劳动者经常在一个工作班的工作中使用含有若干种物质的混合 材料或在工作中同时或先后使用某种物质而接触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对于同时接触两种或两种以 上化学物质时,应科学评估混合接触的健康影响。 A.3.2对所有类型的混合接触的评估,都需要先对劳动者接触的每一种化学有害因素进行评估,以确 保每一种因素都能遵守相应的OELs,对每种因素的接触都有足够的控制,再根据毒理学资料确定相互 作用的类型,基于相互作用类型对混合接触进行评价。 A.3.2.1当工作场所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有害因素时,若缺乏联合作用的毒理学资料,应分别测 定各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按公式(A.3)计算每个因素的接触限值比值,并按各个因素对应的OELs 进行评价。

式中: C.. ....

则得的各化学有害因素的

巴必而术收旧驰地 A.4.3对化学物质标注“皮”时,并未考虑该化学物质引起的刺激和致敏作用,对那些可引起刺激或 腐蚀效应但没有全身毒性的化学物质原则上不标注“皮”的标识。

A.6.1致癌性标识按国际癌症组织(1ARC)分级,并作为参考性资料。化学物质的致癌性证据来自于 流行病学、毒理学和机理研究。IARC根据化学物对人致癌性的证据,将潜在化学致癌性物质分类为:对 人致癌(G1)、对人可能致癌(G2A)、对人可疑致癌(G2B)、尚不能分类为对人致癌(G3)和可能对人 无致癌性(G4)。根据实际情况,本部分采纳IARC的致癌性分级标识G1、G2A、G2B并在备注栏内分别标 注,作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参考。 A.6.2对于标有致癌性标识以及有可能损伤基因的化学物质,应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 以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的接触水平。

A.7不同工时制度职业接触的评价

A.7.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0ELs是基于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h、每周40h工作制)制定的。对 于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职业接触宜以周评价为主;对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 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职业接触宜以日评价为主。

GBZ 2. 12019

h一一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

A.7.3.2如每周工作超过5d和超过40h时,可应用公式(A.6)进行周接触调整:

A.8生物监测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A.8.1生物监测是对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血液、尿等生物样品中该有害物质的浓度、代谢物 浓度、或者是对能够预测、预警且又必须预防的效应及其程度的测定,是评估劳动者接触和健康风险的 方法之一,是对通过空气采样进行接触评估的补充。

A.8.2.3BELs值既不是安全浓度和危险浓度之间的严格界限,也不是毒性的指标,不能明确区分有害 与无害接触,个体样本中测定物的浓度超过BEL并不意味健康风险增加。制定了BEL并不意味必须要进 行生物监测。 A.8.2.4对于非特异性的职业接触,生物监测结果并不能区分职业接触和非职业接触以及接触水平。 BEL并不用于不良健康效应的测量或职业病的诊断,

土杨初亚伙 A.8.2.4对于非特异性的职业接触,生物监测结果并不能区分职业接触和非职业接触以及接触水平。 BEL并不用于不良健康效应的测量或职业病的诊断。

A.9应用OELs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康劳动者在特定时间内容许接触某种浓度的危害物且风险很小的容许剂量,所规定的限值不能理解为 “安全”与“不安全”的精确界限。 A.9.1.1由于在确定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时,所依据的健康效应类型因物质不同而异,某些物 质OELs的确定依据的是明确的健康损害,而有一些物质OELs的确定则是依据不适、刺激或中枢神经系 统抑制等效应,因此,不能简单地将2种不同化学物质的OELs作为毒性比较的指标用以判断化学物质的 毒性等级。 A.9.1.2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主要用于正常工作条件的职业接触。劳动强度、温热条件、放射 线、气压等往往会增强有害物质的健康影响。因此,应用OELs时需要注意工作条件的影响。为了尽可 能减少非正常条件下任何因素的影响,应适当使用检测、报警和应对措施。 A.9.1.3对有害物质的易感性因人而异。即使接触水平在容许浓度以下,也有可能出现不适、使当前 的健康异常状况进一步恶化、或者不能防止职业病发生等情况。因此,在观察到劳动者出现某些健康异 常时,不能只以超过OELs为理由就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唯一依据。 A.9.1.4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OELs只适用于职业人群,不适于评估或控制非职业性接触。 A.9.2生物材料中的化学物或其代谢产物,或生物效应是反映个体可能“吸收某种化学物的指标之一, 通过生物监测可间接反映劳动者接触化学物的量,有助于检测和测量化学物通过呼吸道以及经皮肤或消 化道的吸收、评估机体负荷、在缺乏其他接触测量数据时推断既往的接触、检测劳动者的非职业性接触, 则试个人防护用品和工程控制效果以及监测作业实施状况。对于通过其他途径(通常经过皮肤)进入机 体并有可能造成明显吸收的化学物质尤应运用生物监测。 A.9.2.1如果对从不同场合获得的劳动者样本的测定结果持续超过其BELs,或同一工作场所和班组的 一组劳动者的样本检测结果绝大多数超过BELs,应进行职业卫生调查、评估,以寻求测定值过高的合 理的解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减少接触。在可能的条件下,应排除可能存在的、与作业相关的因素, 采取措施以减少接触的影响。 A.9.2.2受个体生活习惯(如生理波动、个体差异、吸烟或饮酒等)、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皮肤吸收、 防护用品的使用、接触工作场所以外的有害因素等的影响,生物监测值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浓度有 时并不一定显示很好的相关性。即使劳动者某个具体的生物指标超过了相应的BEL,也不能不作分析就 下结论认定其健康影响是因为过度接触所致。相反,一些敏感个体的生物监测值低于BEL时也可能会受 到伤害。因此,在应用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潜在健康危害时,应综合分析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 接触水平、防护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体健康状况,不能仅凭是否超过BEL就评价劳动者的不良健康影响或 诊断职业病。

了明显的接触,可以根据一次高浓度的检测结果使劳动者脱离接触。反之,检测结果低于BEL并不一定 表示没有健康危险

明亚的按脚 表示没有健康危险, .9.2.5由于诸多原因,空气监测和生物监测的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包括但并不限于与工作有关的因 素和方法学因素,如: a 劳动者的生理学结构和健康状况,如身体结构、饮食(水和脂肪摄入)、代谢、体液组成、年 龄、性别、妊娠、用药以及疾病状况; b 职业接触因素,如工作强度和持续时间、皮肤接触、温度和湿度、同时接触其他化学物以及其 他工作习惯: C) 非职业接触因素,如社区和家庭空气污染物、水和食物成分、个人卫生、吸烟、饮酒和用药 接触日常用品或因业余爱好或其他工作场所造成化学物质的接触; d 方法学因素,包括样本采集和保存过程中的污染或变质,以及选用的分析方法的偏差; e 与劳动者呼吸带有关的空气监测仪器的位置; 粒径分布和生物利用度; g 个人防护装置的不同效果。 .9.3 本部分应在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本部分汇总增加了近年来研制、修订的28种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其中,化 学有害因素24种、粉尘3种、生物因素1种。汇总增加近年来审定通过的13种职业接触生物限值。各职业 接触限值的检测方法分别见GBZ/T160和GBZ/T300系列。 新增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1。

GBZ 2. 12019

GB/T 28905-2022 建筑用低屈服强度钢板.pdfGBZ 2. 12019

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2

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2。

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新增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3

新增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见表B.3

T/CECS10056-2019 绿色建材评价 纸面石膏板.3新增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主要起草单位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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