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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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宁建(建)发〔2019〕3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各类建筑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垃圾填埋场扩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7日

宁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2。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落实各自在危大工程方面的企业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承建项目危大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岩土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列出深基坑、深沟(槽)等与勘察有关的危大工程清单,对需要监测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与设计有关的“危大工程”“超规模危大工程”列出清单,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对需要监测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涉及基坑(沟槽)支护的需进行专项设计。具体与设计有关的危大工程清单范围应包括:

大型起重吊装拼装工程;

其它与设计有关的危大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和“超规模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工程所含全部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超规模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进行辨识,现场公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验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对于辨识出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8第97号),参照橙色风险等级进行管控。对于涉及人数多、风险大、发生事故后影响重大的,施工单位还应依据该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是否属于红色风险等级,并按照评估确定的结果进行相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所用设备(器具)及材料清单;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审批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包括: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与勘察设计有关时);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六)分包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

(七)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实行专家组组长牵头负责制,专家组组长负责召集成立专家组,论证会前组织专家对相关危大工程进行现场调研查看,论证会后组织专家对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专家组意见落实情况。

专家应当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按照相关专业类别选取,选取人员应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参建单位人员等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通过的,应当形成论证报告,施工单位依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二条的审核和审查程序后方可实施,且将修改情况及时告知专家。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须重新修编方案,严格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示、公告牌。公示牌公示危大工程名称、存在部位、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公告牌(动态管理台账)公告危大工程是否完成备案、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管理程序,并由安全员等责任人签字。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论证修订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带班)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钢质防火门制作安装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深基坑、深沟槽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单位,在基坑(沟槽)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对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和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沉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六)监测点布置与保护;

(八)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地下室聚乙烯丙(涤)纶防水工程施工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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