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0.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环保局越野车2辆-采购项目招标.doc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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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环保局越野车2辆-采购项目招标.doc38.2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合同项下的设备、软件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否则投标人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39.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时间、地点等),踏勘本项目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勘察了现场,对本招标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39.2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9.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聚苯乙烯泡沫板施工工艺,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
39.4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方可为踏勘目的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0.1投标人对政府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0.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0.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文件应按照下列格式制作并书面送达、签字确认,否则,其他任何方式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公开招标或公开招标资格公告发布时间、公开投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4)质疑投标人名称、地址、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40.4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40.5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1.1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莒县财政局投诉。
41.2投诉的内容应与质疑内容完全一致,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文件应按照下列格式制作并书面送达、签字确认,否则,其他任何方式莒县财政局不予受理:
(1)投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投标时间;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投诉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4)投诉投标人名称、地址、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身份证明)
一、评标定标原则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本次招标评标定标主要依据:投标报价、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
定标依据:根据评分标准综合评定,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推荐中标单位。
本次招标控制价为24.0万元
1.以上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明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单项证明材料内容必须完整、有效,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明确列明的不得分。
2.分数列分值是指投标人在某评审项目中在该项目所能得到的最高分;评委评分时;评审要素中所列技术标分值为投标人在本档次能得到的最低分;评分(包括计算)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标专家评分分值高出或低于所有评标专家评分平均分值20%以上的,该评标专家应做出书面说明,并交由现场监督人员存入评标档案。
4.技术评标总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算术平均值。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项评分为无效分:1)评分超出其评审标准中该单项的分值范围的;2)评分明显不合理的;3)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4)其它违反评审细则规定要求评分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记名评分的方式,在评分表中的任何改写处,均必须由该评分人员小签。
7.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若多家投标人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评标委员会将确定资质证明文件齐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规定和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方,其他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方资格无效。
2.本项目说明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若涉及到品牌、型号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均为参照品牌或“相当于”,供投标人做技术性参考,投标人所投报的产品只要性能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都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1.本项目为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环保局越野车2辆采购项目。
2.本项目财政预算为24.0万元,投标人报价超出预算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3.供货期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货且安装调试完毕,超出此供货期做无效投标处理。
4.质保期:要求三年或十万公里免费质保期。国家主管部门对货物本身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供应商亦可提报更优惠的质保期。
5.售后服务期:3年内提供快捷、高效的优质售后服务
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货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车辆(越野车)参数
备注:1.车辆需来源于正规4销售,并且能提供正规4售后服务。 2.本项目说明规定的各项规格参数要求若涉及到品牌、型号等,并不表明该标的被指定,均为参照品牌或“相当于”,供供应商做技术性参考,投标人所投报的产品只要性能达到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重大偏离),都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3.本次采购所投车辆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私自改装。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汇,一旦用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义:
⑴"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由双方签字的合同格式加以记载,其中包括全部附件以及以参考资料形式列入的全部文件。
⑵"甲方"是指招标人。
⑶"乙方"是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接受的机构。
⑷"服务"是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接受甲方委托所实施的工作。
2.1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⑴乙方作为甲方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服务单位就 项目提供全面的服务。
⑵乙方将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服务需求及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所阐明的职责范围、工作说明的最终条款和本合同所有其它要求执行服务。
⑶乙方将承担其在项目服务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⑷乙方为了完成以上服务内容,经甲方的同意,乙方应提供具有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人员及圆满完成服务所需的人数。
双方同意乙方将依照工作计划执行服务。
甲方可以在本合同项下不断分配在合同总范围以内的其它有关工作给乙方去完成。执行这种附加服务的期限和条件应经甲方和乙方相互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将保证安排一位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项目负责人,在执行该服务期间的全部时间内对该服务业务负责,并负责与甲方之间的联络。
第4条 对乙方的付款
第5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①接受对本合同项下要执行服务的全部责任;
②以高效而勤奋的态度进行工作。
①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甲方所进行的任何审查或批准将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
②乙方应保证甲方所委托的服务项目的按期完成。
①乙方应在服务方面保存准确而系统的档案和帐目,在形式和细节上要符合通常的习惯做法,而且是足以准确地确定所要求的费用和开支都是正当并已经发生的。
②乙方应允许甲方授权的代表人随时检查其档案和帐目。
5.4关于信息和进展报告
SH/T 3512-2011 石油化工球形储罐施工技术规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进展报告以及按甲方随时通过书面提出的合理要求的形式和内容提供与服务有关的这类信息及相关服务。
乙方受甲方委托的服务中所做出的决定和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索赔以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对档案和其它文件财产权:在执行服务过程中所编写的报告、数据、全部相关资料以及其它辅助记录或材料都将是甲方的绝对财产,而且不经甲方批准,将不得由乙方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目的。
6.3甲方的控制与批准
甲方将以书面形式任命一位全权代表监督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堤防高喷施工方案,并授权该全权代表就项目的有关重大事宜采取行动之前先与甲方进行磋商并取得其批准。
乙方在其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开始前,在可能延误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提前5天将延误的原因通知甲方并可要求适当推迟开始服务的时间。如甲方不同意推迟开始服务的时间,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