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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产品召回管理条例.docx缺陷汽*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汽*和汽*挂*(以下统称汽*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某市英武南路四号标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指汽*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出的汽*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产品*管部门、商务*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产品的生产、**、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召回等**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不得泄露。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记录以及汽*产品初次**的****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一)生产者基本**;
(二)汽*产品技术参数和汽*产品初次**的****;
(三)因汽*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
经营者获知汽*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租赁、使用缺陷汽*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确认汽*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缺陷汽*产品,并实施召回。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告知**汽*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产品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产品、**的**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者。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或者进口缺陷汽*产品;
(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缺陷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商业区西沽还迁房施工组织设计(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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