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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广州国际金融城AT090902地块项目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框架桥模板支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 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六条 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 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分包单位因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保证安全投入;
(三)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将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事前识别并列入项目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列表公示;
(二)组织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记标志;
(三)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当明确检测指标);
(四)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职责;
(五)组织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防护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七)督促、检查本项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要求;
(八)按照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及时、如实报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情况,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检测指标,组织检测;在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下进行评估、提出安全措施,在作业期间,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报送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
(三)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停止作业;
(五)在项目负责人不在场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具备现场应急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参加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监督、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
(五)负责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人员全部撤离;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六)在紧急情况下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指令,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报警;当作业负责人不在场时,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
(二)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服从监护人员的管理;
(三)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施工项目部识别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审核;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及时组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对下一阶段施工中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进行会审,及时提出危险源;
(二)将有限空间作业分项部位及动态变化情况以监理周报形式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
(四)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五)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有限空间,应当在入口处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防止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误入。
第十七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原则上应保证两名以上(含两名)作业人员同行和在场内工作。有限空间只能容一人进入作业的,应强化监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换气、再检测评估、后安排作业”的原则。
在对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检测指标检测合格后,作业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环境危险状况进行评估,就作业时间及预防、控制、消除危险的安全措施提出意见,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未经通风换气和检测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九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必要时,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及缺氧报警装置。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进行检测的,应在确保检测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连续监测,有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应当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经重新检测评估和审批的,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三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将人员全部撤离。
第二十四条 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规定。
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强制通风,经检测无有毒有害气体后,作业人员方可下孔施工,作业过程应实施持续有效的强制通风。监护人员必须在孔口地面进行监护。
第二十五条 在有水、流沙、瓦斯等突出危险或地质条件不良的有限空间内进行作业的中建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施工方案(52P).doc,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绳等应急撤离设备。
第二十六条 在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的有限空间作业的,所用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针对可能存在的可燃性气体,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器。
第二十七条 在有限作业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严禁在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动火作业过程中须对作业环境进行持续检测,防止由于动火耗氧导致环境氧含量不足。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有限空间作业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等教育培训。培训应有记录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并按规定进行检验、维护、更换,确保可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