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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中建吊篮施工方案编制培训,56页.pptx,不予登记:

(一) 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 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 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 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 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 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 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 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二) 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一) 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 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 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一) 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三) 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 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DB13(J)T 262-2018 钢丝网增强防护层外墙保温系统(KS)应用技术规程.pdf(三) 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 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 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DB37/T 3650-2019 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四)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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