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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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是中国针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等环节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涵盖了设计、材料选用、制造工艺、检验检测、验收标准以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其中,设计部分强调了强度计算、结构合理性和安全性评估;制造环节要求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并对焊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检验方面规定了定期检验的内容与方法,包括外观检查、壁厚测定、无损检测等手段。
此外,《容规》还明确了压力容器分类原则,根据介质特性、压力等级及容积大小将设备划分为不同类别,实施分级管理。同时,对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泄压保护系统安全。
总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通过全面细致的规定,为压力容器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 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 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²;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 准沸点液体。 (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的储 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容积小于0.025m的高压容器; (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
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螺旋板换热器;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 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 用膨胀水箱; (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 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 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 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
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 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 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1MPa的压力容 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 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 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 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 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 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 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 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
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且PV乘积大于10MPa·m);(注2)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铁路桥梁高墩一次性浇筑施工方案,且PV 乘积大于等于0.2MPa·m);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 (7)中压塘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 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 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 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 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 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 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 除外)。 第7条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 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 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 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 进行试制、试用。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 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8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 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 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 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进口压力容器或国
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 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 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注1: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 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 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 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刀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 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 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 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 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体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便 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 力腔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且最高工作压力大 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 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返回) 第二音材料
第10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 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 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钢 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 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 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 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 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 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 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 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 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如选用碳素钢 佛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塘玻璃压力容器除 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 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12条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 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 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单位征 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