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CC-089-2018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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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C-089-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TCC-089-2018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04日发布

2018年12月10日实施

YY 9706.235-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2-35部分:医用毯、垫或床垫式加热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放

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450MHz)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 查”)检验的全部项目。适用于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450MHz)的监督抽查检验,具体检 验项目根据监督抽查计划调整确定

973一2006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及附属

采用一次抽样检验,根据铁路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检验内容,按照表1随机抽取一定 羊品作为一个样本,采用(1:0)抽样方案

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7)79号)执行。 抽查的样品应是两年内生产、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且未经使用的产品

检验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

4.2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表2。

表2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4.3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计量

检定/校准证书,满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验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不合格类别划分见表3。

6.1.1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样品后,应核查样品的封条、封签完好情况,检查样品,记录样 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样 品分别登记上册、编号,及时分配检验任务,进行检验测试。样品的封条、封签不完好的、 签字被模仿或更改的,报检验机构负责人进行处理。 6.1.2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 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内正常运行。 6.1.3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 遵守相同的规程。在现场检测的检验样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采取拍照 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6.1.4检验人员如需要使用企业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在使用前应查验其计量检定/校准 证书,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方可使用

产品各项目检验(如需检验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主机(含信道机)和司机控制设备:常温(主机信道机、功能、结构尺寸)→低温试验 高温试验→交变湿热试验→高低温交热试验→振动和冲击试验→自由跌落试验; 主机和司机控制设备:电磁兼容试验→IP防护试验

6.3.1检验工作应由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检验人员进行,并至少有2人参加。 5.3.2检验操作严格按本细则所依据的试验方法进行。对试验周期较长的检验项目,须保持 对设定值的控制,并注意观察试件安装状况,必要时及时调整。 6.3.3检验过程中,发生停电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导致测试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 待故障排除后,应采用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测。 6.3.4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 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3.5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 改,并妥善保留备查。检验过程中可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6.4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4.1检验结束后应对被检样品状况、仪器设备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6.4.2检验后的样品,应标注样品“已检”状态标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 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3个月后 退还生产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坏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向生产企业说明 情况。生产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录的读数值与检验结果有效值截取的规定!

TCACM 1140-2018 中医神志病临床诊疗指南 甲状腺功能亢进所致精神障碍表4检验记录的读数值与有效值

按表3中的项目对样本进行检验,以其中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

A、B类不合格判定方案为Ln;Ac,Re」; 为单件样品A、B类不合格检验 页点数量,“Ac”为合格判定数,“Re”为不合格判定数。其判定方案见表5。

创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项目及单项判

当A类不合格满足表6所示判定方案时,所检样本合格,按抽样方案(1;0)判本次监 督抽查产品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NB/T 10297-2019 交流-直流开关电源电子组件降额技术规范表 6 综合判定方案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 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 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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