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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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37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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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703-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10.1.1工程物探作业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10.1.2电源、仪器、导线的连接应按顺序进行。 0.1.3外接电源的电压、频率等应符合仪器和设备的有关规定。 0.1.4物探仪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仪器、电池的使用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0.1.5选择水域工程物探震源时,应评价所选震源对作业环境和水中生物的影响程度以及存在的危险 源。 0.1.6采用爆炸震源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勘察方案应提供安全性验算结果。 0.1.7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 人员或警戒船。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0.1.8当进行放射性物探工作时,应严格执行相关接触放射源管理规定

10.2.1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2/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 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挡时应先关闭高压开关。 10.2.2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MQ/500V; 电路应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不得空载和超载 运行。 10.2.3作业前应检查仪器、电路和通讯工具的工作性状;未断开电源时,作业人员不得触摸测试设备探 头、电极等元器件。 10.2.4仪器工作不正常时,应先排除电源、接触不良和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 仪器检修时应关机并切断电源。

10.2.5选择和使用电缆、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现场使用的电缆、导线应定期检查其绝缘性,绝缘电阻应满足使用要求的规定。电缆绝缘电 阻值应大于5MQ/500V,导线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Q/500V; 2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布设导线时宜避开高压输电线路,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车载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4井中作业时,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不得超负荷使用;电缆高速升降时,不 得用手抓提电缆。 5当导线、电缆通过水田、池塘、河沟等地表水体时,应采用架空方式跨越水体或采用防水导线, 电缆。当导线、电缆通过公路时,可采用架空跨越或采用带空槽的减速板。 10.2.6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向导协助,禁止进入情况不明的地下管道、管廊作业。 2打开的各种管道口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 灯。 3作业前,应打开雨水管及污水管并盖时,先让并口排气通风,测定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浓度: 确认安全后再进行作业。 4井下管线探测作业不得使用明火。 5进行直连法管线探测时,发射机输出线不能与带电电缆直接连接,在与电缆直接连接时一定要确 定电缆已断电,也不能在输送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使用。 6工作完毕应清点人员,确保井下没有留人的情况下及时盖好井盖。 10.2.7地震法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仪器设备应放置在震源安全距离以外。 2震源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0.4节的规定。 3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的规定。 10.2.8电磁法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器和发送机开机前应先置于低压档位,变压开关不得连续扳动;关机时应先将开关返回低压 档位后再切断电源。 2发送机的最大供电电压、最大供电电流、最大输出功率及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大于仪器说明书上 规定的额定值。 3发电机组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4接收站不应布置在靠近强干扰源和金属干扰物的位置。 510kV以上高压线下不得布设发送站和接收站。 6当使用大功率供电设备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个体防护装备,供电设备应有接地装 置,供电电缆应使用仪器自配专用电缆,电缆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0MQ/1000V,其附近应设置安全标

10.2.5选择和使用电缆、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现场使用的电缆、导线应定期检查其绝缘性,绝缘电阻应满足使用要求的规定。电缆绝缘电 阻值应大于5MQ/500V,导线绝缘电阻值应大于2MQ/500V; 2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布设导线时宜避开高压输电线路,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车载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4井中作业时,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不得超负荷使用;电缆高速升降时,不 得用手抓提电缆。 5当导线、电缆通过水田、池塘、河沟等地表水体时,应采用架空方式跨越水体或采用防水导线 电缆。当导线、电缆通过公路时,可采用架空跨越或采用带空槽的减速板。 10.2.6地下管线探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向导协助,禁止进入情况不明的地下管道、管廊作业。 2打开的各种管道口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和安全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 灯。 3作业前,应打开雨水管及污水管并盖时,先让并口排气通风,测定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浓度: 确认安全后再进行作业。 4井下管线探测作业不得使用明火。 5进行直连法管线探测时,发射机输出线不能与带电电缆直接连接,在与电缆直接连接时一定要确 定电缆已断电,也不能在输送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使用。 6工作完毕应清点人员,确保井下没有留人的情况下及时盖好井盖。 10.2.7地震法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仪器设备应放置在震源安全距离以外。 2震源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0.4节的规定。 3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的规定。 10.2.8电磁法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器和发送机开机前应先置于低压档位,变压开关不得连续扳动;关机时应先将开关返回低压 档位后再切断电源。 2发送机的最大供电电压、最大供电电流、最大输出功率及连续供电时间,不得大于仪器说明书上 规定的额定值。 3发电机组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4接收站不应布置在靠近强干扰源和金属干扰物的位置。 510kV以上高压线下不得布设发送站和接收站。 6当使用大功率供电设备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和佩戴绝缘个体防护装备,供电设备应有接地装 置,供电电缆应使用仪器自配专用电缆,电缆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0MQ/1000V,其附近应设置安全标

10.3.1水域工程物探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航道作业应加强瞭望,注意提早避让过往船只,必要时请海事部门配合护航、封航。 2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内水下养殖、捕捞情况进行调查,制定稳妥作业路线。 3作业前,应对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绞车、吊机等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安装牢固且符合 作业要求后再开始作业。 4作业过程中,水下拖更设备、吊放设备不应超过钢缆额定拉力,收、放电缆尾标应将船速控制在 3节以下。 5遇危及作业安全的障碍物时cad出图标准,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设备。 6海域工作结束后,应对所有接触海水的设备进行淡水清洗保养。 0.3.2采用爆炸式震源时,爆炸作业船与爆炸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爆炸作业船与其他作业船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海上作业时,爆炸点与其他作业船 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0m。一 10.3.3采用电火花震源时,设备应摆放在干燥的地方,应配备防漏电保护设施和装置。作业人员应佩戴 绝缘手套,接线和拆线时应在电火花所有设备完全无电的状态下进行。 10.3.4采用机械式震源船时,船体应无破损和漏水,不得带故障作业, 10.3.5采用电法勘察作业时,跑极船、测站船、漂浮电缆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103.6在浅水区或水坑内进行爆炸作业时,装药点距水面不应小士1.5m。

10.4.1爆炸震源作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和《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 GB1295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施爆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撤离至安全线外。

11.1.1勘察作业人员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操作,不得超载、超速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11.1.2勘察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和监测仪表应齐全有效。凡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的危险 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示 11.1.2勘察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和监测仪表应齐全有效。凡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的危险 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11.1.3设备地基应根据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修筑和加固,钻塔、三脚架和千斤顶基础应坚实牢固。 11.1.4勘察设备安装、拆卸和搬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顺序安装、拆卸程序和搬迁勘察设备,不得将设备或部件从高处滚落或抛掷。 2基台构件的规格、数量和形式应符合勘察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勘察设备机架与基台应使用螺栓牢固连接,设备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 4汽车运输勘察设备时应装稳绑牢,不得人货混装。 5车装设备安装时,机体应固定在基台或支撑液压干斤顶上,车轮应离地并固定,电线路应布设合 理。 6无驾驶执照人员不得移动、驾驶车装勘察设备。起重机械装卸设备应本标准第3章及第8章的相 关规定。 7使用人力装卸设备时,起落跳板应有足够强度,坡度不得超过30°,下端应有防滑装置。 8使用葫芦装卸设备时,三脚架架腿应定位稳固,架腿间宜安装平拉手。 11.1.5机械设备外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防护隔离栏杆/网。作业人员不得跨越设备的旋 转和传动部位,不得对旋转和传动中的设备进行维护或检修。 11.1.6勘察设备运行时应有人值守。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应在排除故障后再 V 重新启用。 11.1.7勘察设备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11.1.9勘察设备和仪器从海域及污染场地退场时,应进行清理和保养。

11.2.2钻塔安装和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塔额定负荷量应大于配套钻机卷扬机最大提升力。 2钻塔天车应有过卷扬防护装置: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

3钻塔天车轮前缘切点、立轴或转盘中心与钻孔中心应在同一轴线上。 4钻塔整体起落时应控制起落速度,不得将钻塔自由摔落。钻塔起落范围内不得放置设备和材料 5钻塔塔腿应置于基台上,与基台构件应牢固连接。 6钻塔构件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改装,钻塔应自上而下拆卸。 7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上、下同时作业。

11.2.3泥浆泵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架应安装在基台上,各连接部位和管路应连接牢固。 2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和泵体内应注满清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机油,出水阀或分水阀门 立打开。 3不得超过额定压力运转。 11.2.4柴油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摇把启动时,应紧握摇把,不得中途松手,启动后应立即抽出摇把;使用手拉绳启动时,启 动绳一端不得缠绕在手上。 2水箱冷却水的温度过高时,应停止勘察作业,并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不应立即停机;不得用冷 水注入水箱或泼酒内燃机机体。 3需开启冷却水沸腾的水箱盖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 4柴油机飞车”时,应迅速切断进气通路或高压油路作紧急停车,

转管处白定牛靠。 11.3.2潜水泵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潜水泵应装设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前,应用500V摇表检测绝缘电阻,电动机定子绕 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Q。 2潜水泵的负荷线应使用无破损和接头的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使用前,应检查电路和开关,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应在经检查确认旋转方向正确后再放入水 中;脱水运转时间不得超过5min。 5潜水泵下到预定深度后,电缆和出水软管在潜水泵运转过程应处于不受力状态;电缆不得与孔壁 相摩擦。 11.3.3卷扬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 1不得使用卷扬机升降人员。 2卷扬机或天车滑轮与钻塔或三脚架应配套,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

3.3卷扬机使用应符合下

1不得使用卷扬机升降人员。 2卷扬机或天车滑轮与钻塔或三脚架应配套,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 3提升作业时,保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4钢丝绳与提引装置的连接绳夹不应少于3个。

5钢丝绳检测、更换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 的有关规定。 11.3.4空气压缩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现场应搭设防护棚,不得储气罐暴晒或高温烘烤。 2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拖车应采取接地措施。 3输气管路应连接牢固、密封、畅通,不得扭曲。 4开后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应告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 5作业中储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 响或过热现象,应定时巡查。 6出现运转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7室内使用空气压缩机时,应将其排气管引到室外,并采取降低室内噪音的技术措施; 8停机后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冷却器和储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后,作业人员方可 离岗。

5钢丝绳检测、更换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的有关规定。

12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

12.2勘察现场临时用电

12.2.4勘察作业现场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

1当采用TN系统时,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2;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至 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

月TT系统时,接地电阻值应当符合下式的规定:

12.2.4 式中:RA一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与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电阻之和(Q); a一一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动作电流。当保护电器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Ia为额定 剩余电流动作电流IAn(A)。 12.2.5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PE)可靠连接: 1I类电气设备的外露金属部分。 2电缆的金属护套、电缆线路的金属保护管。 3配电箱、配电柜等的金属外壳。 12.2.6勘察作业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动力和照明配电系统应分设。 12.2.7配电箱应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各分支回路应装设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功能的电器。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 应。 12.2.8每台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应有单独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得配电箱一个出线回路直接控制 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12.2.9配电箱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无易燃易爆有害介质、不易受撞击和便于操作的位置。末级 配电箱与受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12.2.10固定式配电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1.6m;移动式配电箱应装设在坚固、稳 定的支架上,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m~1.6m。 12.2.11配电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进、出线口宜设置在箱体下底面,箱内的连接线 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不得改动箱内电器配置和接线;末级配电箱出线不得有接头。 12.2.12配电箱的电源进线端不得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2.2.13配电箱进行维修、检查时,应将前一级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停电安全标志。 12.2.1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级配电箱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不应大于0.1s的瞬动型产品。选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采用防溅

1未级配电箱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 时间不应大于0.1s的瞬动型产品。选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采用防溅 型产品,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2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装设在各配电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后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3勘察现场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选择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产品。 12.2.15无自然采光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道路等应设置照明,勘察作业现场照明器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在露天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2在有顶棚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的灯具; 3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 4作业现场临时用房照明宜选用防尘型照明灯具、密闭型防水照明灯具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 明灯具。 5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井探、洞探作业照明,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的 金属外壳应与保护导体(PE)连接。 12.2.16勘察作业现场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高度低于2.5m时,电压不应天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相对湿度长期处于95%以上的潮湿场 所和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3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IⅢI类灯具,并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12.2.17遭遇台风、雷雨、冰等气象灾害天气后,恢复作业前应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用电设备进行 巡视和检查。 12.2.18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组织拆除用电设施。拆除工作应从电源侧开始,

: 1在露天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灯具; 2在有顶棚场地,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3的灯具; 3当环境污染严重时,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灯具; 4作业现场临时用房照明宜选用防尘型照明灯具、密闭型防水照明灯具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 明灯具。 5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井探、洞探作业照明,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的 金属外壳应与保护导体(PE)连接。 12.2.16勘察作业现场照明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地面高度低于2.5m时,电压不应天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相对湿度长期处于95%以上的潮湿场 所和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3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IⅢI类灯具,并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12.2.17遭遇台风、雷雨、冰等气象灾害天气后,恢复作业前应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用电设备进行 巡视和检查。 12.2.18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组织拆除用电设施。拆除工作应从电源侧开始。

12.3用电设备维护与使用

12.3.1新投人运行或检修后的用电设

12.3.4发电机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喷灯。 3移动式发电机拖车应有可靠接地。 4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连接;移动 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发电机供电系统应安装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和低电压保护装置等: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2.3.5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连锁,不得与其他电源并列运行。 12.3.6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作业现场不得使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金属外壳的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绝缘电 组不得小于7M2;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于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不得有破损,使用前应进行绝缘检查,并 应经检查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再使用; 3负荷线插头应有专用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的结构应一致,不得将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4手持式电动工具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当温度超过60℃时应停机待自然冷却后再继续使用; 5运转中的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得离手,因故离开或遭遇停电时应关闭末级配电箱电源; 6作业过程中,不得用手触摸运转中的刃具和砂轮,发现刃具或砂轮有破损应立即停机更换后再继 续作业。 7手持砂轮机不得使用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片,不得使用 自行烘干的受潮砂轮片。 12.3.7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及带有热源的有油物品上;不得利用金属物体搭接形成 焊接回路,不得将电焊机和工件双重接地。

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

13.1.1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分类、分专库存储,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易燃、易爆、 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地方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 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 13.1.2有毒、腐蚀性物品的领取和使用应严格管理,对剩余、废弃物的数量及处置应有详细记录。 3.1.3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13.1.4在林区、化工厂、燃料厂及其他对防火、防爆、防雷、防尘、防毒有特别要求的场地内作业时 立严格遵守厂区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13.1.5作业现场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13.2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

13.2.1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安全教育、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 救援知识培训,并应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3.2.2危险物品应按其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包装容器和储存方法,储存量不得超过规 定限额。理化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库储存并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泸、保养、检测。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应设置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泄漏、防盗和通风等安全防 护设施。 13.2.3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使用记录。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 查和登记,领用时应按最小使用量发放,应定期检查库存,并建立和保存危险物品使用记录。剩余危险 物品可再次使用时,应及时送入库存,不得在作业现场随意摆放。 13.2.4危险物品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不得使用明火。易爆物品移动 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剧烈震动,不得存放在操作室。 13.2.5危险物品及其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做好详细记录。危险物品废弃物应 安规定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随意去弃或排人下水管道。遇水易燃、易爆或可生成有毒物质的危险物品 残渣不得直接倒入废液桶内。易挥发的易燃物品或有毒物品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内。 13.2.6搬运、使用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应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高氯酸和过氧化物等强氧化剂 时不得与有机物接触。强酸、强碱的管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3.2.7测试汞的试验室应在接近地面处安装排风罩,测试汞的试验台应有捕收废汞装置, 13.2.8从事放射性勘探作业人员,在放射源周围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h,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更 换防辐射服,进行皮肤清洁。距离放射源2m内不得进行电焊作业。 13.2.9放射性试剂和放射源应存放在铅罩或铅室中由专人保管。

13.3.1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勘察作业现场、临时用房消防器材应配备与其火灾性质相适 宜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合理摆放、标志明显,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每个作业场所、临时用房灭火器数量 不得少于2具。 13.3.2冬季作业时,不得使用明火烘烤柴油机或其他设备油底壳。临时用房内不得使用火盆或无保护 罩电炉取暖,在无人值守情况下不得使用电热毯取暖。 13.3.3作业现场取暖装置的烟和内燃机排气管穿过塔布,机房壁板处应安装隔热板或防火罩。排气 口距可燃物不得小于2.5m。 13.3.4油料着火时,应使用砂土、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用水扑救。用电设备和供电线 路着火时,应先切断电源再实施扑救。 13.3.5在含易燃、易爆气体的地层勘察作业时,除应对孔口溢出气体加强监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3.4.2避雷装置的避雷针、引下线及接地装置宜用焊接方式连接,避雷装置安装时应与钻塔绝缘良好, 避雷针宜采用铜棒,应高出塔顶1.5m以上。接闪器和引下线与绷绳间距不应小于1m,接地体与绷绳 地锚的间距不应小于3m。 13.4.3勘察作业现场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2。若土壤电阻率高,不能满足接地电阻要 求时,可在接地体附近放置食盐、术炭并加水,降低土壤电阻率。 13.4.4机械、电气设备防雷接地连接的PE线应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 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13.4.5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勘察现场作业,关停电气设备。作业人员应远离高压线、高算金属构件 及其他导电物体,不得在空旷的山顶、大树下易引雷场所躲避雷雨。 13.4.6野外作业人员遭受雷击后,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13.4.2避雷装置的避雷针、引下线及接地装置宜用焊接方式连接,避雷装置安装时应与钻塔绝缘良好, 避雷针宜采用铜棒,应高出塔顶1.5m以上。接闪器和引下线与绷绳间距不应小于1m,接地体与绷绳 地锚的间距不应小于3m。 13.4.3勘察作业现场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2。若土壤电阻率高,不能满足接地电阻要 求时,可在接地体附近放置食盐、术炭并加水,降低土壤电阻率。 13.4.4机械、电气设备防雷接地连接的PE线应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 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2。 3.4.5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勘察现场作业,关停电气设备。作业人员应远离高压线、高金属构件 及其他导电物体,不得在空旷的山顶、大树下易引雷场所躲避雷雨。 13.4.6野外作业人员遭受雷击后,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GB6722等的有关规定

13.6.1作业场地有害气体或污染颗粒物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规定时, 勘察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护装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洁个人卫生,清洗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不得在勘察现场饮食。 3作业现场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时,勘察设备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4勘察现场应配备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所需用具、设备和药品等。 13.6.2在含有害气体的场地勘察作业时,应加强监测,采取通风、净化和安全防护措施。当有害气体浓 度超过表13.6.2的规定时,应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13.6.3含有害气体的探洞、探井、探槽、矿井、洞穴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有效通风,并应定期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2氧气体积浓度应大于20%,二氧化碳体积浓度应小于0.5%; 3应使用防爆电器设备; 4不得携带火种下井(洞)或在井(洞)内使用明火; 5进入长时间停、待工的探洞、探并、旧矿并或洞穴作业,应先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并应在确认有 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13.6.2的规定后再进入作业

表13.6.2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

13.6.4使用有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物品时,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地,不得任通风设备 不正常情况下作业。 13.6.5使用剧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应熟悉剧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 物品的化学性质,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并应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13.6.5使用剧毒药品应实行双人双重责任制,使用时应双人作业,作业中途不得擅离职守。 13.6.6使用有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等危险物品的作业完成后,应对使用过的器皿和作业场所进行清 理。剩余有毒、腐蚀性、易挥发试剂应贴上警示标志,并应按规定选行存储和管理,不得带出室外。

13.7.1在粉尘环境中作业时,通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关规定,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个 人防尘用具,并应定期更换。 13.7.2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扬尘点应采取密闭尘源、通风除尘、湿法防尘等综合防尘措施,洞探作业 时,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洞探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速度应大于0.2m/s; 工作面空气中氧气含量应大于20%,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5%,矽尘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游离Si02含量不小于10%且不大于50%时,矽尘含量应小于1mg/m。 2当游离Si02含量大于50%且不大于80%时,矽尘含量应小于0.7mg/m。 3当游离Si02含量大于80%时,矽尘含量应小于0.5mg/m。 3.7.3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惠有粉尘禁忌症者不得从事产生粉尘的工作。

13.2.1勘察现场临时用房应分为住人 置。 13.2.2临时用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3.2.1勘察现场临时用房应分为住人临时用房和非住人临时用房。勘察现场的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 置。

置。 13.2.2临时用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沼泽地、滚石区、悬崖和高切坡以及受洪水淹没、潮汐影响的滩涂、大风旋风、雷击和不 良地质作用等影响的场地内选址。 2与公路、铁路和存放少量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与油罐及加油站的安全 距离不应小于50m。

13.2.2临时用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1住人临时用房不得存放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容 器。 13.3.2住人临时用房内不得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炉,不得伙房、库房兼作住宿 13.3.3住人临时用房室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5m,层铺搭设不得超过两层,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和通风 设施,门、窗不应向内开启。 13.3.4配有吊顶的住人临时用房,吊顶及吊顶上的吊挂物安装应牢固。 13.3.5每幢住人临时用房出口不得少于2个,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 火器材。

从气瓶、液化气耀等易燃然、 3.3.2住人临时用房内不得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炉,不得伙房、库房兼作住宿。 3.3.3住人临时用房室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5m,层铺搭设不得超过两层,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和 设施,门、窗不应向内开启。 3.3.4配有吊顶的住人临时用房,吊顶及吊顶上的吊挂物安装应牢固。 3.3.5每幢住人临时用房出口不得少于2个,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配备相应日 火器材。 3.3.6勘察临时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消防要求。 3.3.7住人临时用房内取暖火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暖火炉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采用煤、木炭等取暖的火炉与可燃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 3不得使用各种油料引火或助燃。 2在木制地板上搭设火炉时应使用隔热或非可燃材料与地板隔离 3烘烤衣物要有人看管。 4火炉周围不允许堆放废纸等易燃易爆物品。 5炉渣应及时清理,掏出的未熄灭的炉灰渣要倒在安全地方。 3.3.8住人临时用房内冬季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 3.3.9生活用水不得随意排放。

1取暖火炉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采用煤、木炭等取暖的火炉与可燃物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 3不得使用各种油料引火或助燃。 2在木制地板上搭设火炉时应使用隔热或非可燃材料与地板隔离 地服务平 3烘烤衣物要有人看管。 4火炉周围不允许堆放废纸等易燃易爆物品。 5炉渣应及时清理,掏出的未熄灭的炉灰渣要倒在安全地方。 3.3.8住人临时用房内冬季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 13.3.9生活用水不得随意排放

14.3非住人临时用房

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和评价

A.0.1勘察作业前,应根据勘察项目特点、场地条件、勘察方案、勘察手段等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进 行辨识。危险源辨识应包括下列作业条件: 1作业现场地形、水文、气象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情况。 2场地内及周边影响作业安全的地下建(构)筑物、各种地下管线、地下空洞、架空输电线路等环 境条件。 3临时用电条件、临时用电方案, 4高度超过2m的高处作业。 5工程物探方法或其他爆炸作业,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6勘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和使用。 7作业现场防火、防雷、防爆、防毒。 8水域勘察作业、特殊场地条件。 9其他专业性强、操作复杂,危险性大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A.0.2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紧程度和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危险性评价因 子,可按表A.0.2取勘察作业条件危险因素评分分值

表A.0.4勘察作业条件危险因素评分

A.0.3勘察作业危险源危险等级可采用危险性评价因子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一危险源危险等级计算值 L一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评价因子。 E一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评价因子。 C一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评价因子。 注:危险性评价因子用来计算每一种潜在危险作业条件所带来的风险 A.0.4勘察作业危险源评价应根据作业条件危险因素评价分值的大小,按表A.0.4确定每一种潜在危险 作业条件的危险程度和危险源等级

A.0.5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危险源应判定为重大级

0.4勘察作业危险源危险等

1曾经发生过人身安全事故,且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直接观察到相当可能发生非常严重安全事故后果,且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相当可能导致非常严重安全事故后果。 A.0.6判定为重大级的危险源,在制定安全管理方案、采取现有的控制技术和措施仍不能降低安全风险 时,应判定为特大级危险源。 A.0.7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直接判别和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危险源危险等级可 分为轻微、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五级,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微级危险源,通过建立健全并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到风险控制要求GB/T 51296-2018 石油化工工程数字化交付标准,可不专门制定风险 控制措施。 庄 2一般级危险源,通过建立健全并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检查达 到风险控制目的。 3较大级危险源,应在建立健全并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危险源制定相应的 风险控制措施。 4重大级危险源,在建立健全并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除应采取改善作业条件的措施 外,尚应根据危险源特征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管理方案包括安全目标和指标、消除和降低危险源风 险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特大级危险源,当采取控制措施仍不能降低危险源风险时,不得进行勘察作业,应调整勘察方 案

B.0.1长期停用的机械设备,冬季应放尽储水部件中的存水,并应进行一次换季设备保养。 B.0.2当室外气温低于5℃时,所有用水冷却的机械设备,停止使用后或作业过程发生故障停用待修时, 均应立即放进机内存水,各放水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并应挂上“无水”标志。 B.0.3使用防冻剂的机械设备,在加入防冻剂前应对冷却系统先进行清洗。加入防冻剂后,应在明显处 挂上“已加防冻剂”标志。 B.0.4所有用水冷却的机械设备、车辆等,其水箱、内燃机等都应装上保温罩。 B.0.5带水作业的机械设备,停用后应冲洗干净,并应放尽水箱及机体内的积水。 B.0.6带有蓄电池的机械设备,蓄电池液的密度不得低于1.25,发电机电流应调整到15A以上,蓄电池 应加装保温罩。 B.0.7冬季无预热装置内燃机的启动可采用下列方法: 1可在作业完毕后趁热将曲轴箱内润滑油放出并存入预先准备好的清洁容器内,启动前再将容器加 温到70℃~80℃后注入曲轴箱。 2将水加热到60℃~80℃时再注入内燃机冷却系统,不得使用机械拖顶的方法启动内燃机。 B.0.8燃油应根据气温高低按机械设备的出厂说明书的使用要求选择。柴油机燃油使用标准可按B.0.8 选用。

表B.0.8柴油机燃油使用标准

C.0.1液压元件的安装符合下列规定:

1液压泵、液压马达和液压阀的进、出油口不得反接:安装时应保证液压泵轴与传动 接螺钉应按规定扭力拧紧。 2油管应清洁光滑,无裂缝、锈蚀等缺陷,并应用管夹与机器固定,防止振动;软管应 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物件相碰或摩擦。 .2启动前的检查、启动和运转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操纵杆应处于中间位置。 2在低温或严寒地带启动液压泵应使用加热器加热提高油温,不得使油温超过80℃。 3开启放气阀或检查高压系统泄漏时,作业人员不得面对喷射口的方向。 高压系统发生微小或局部喷泄时,应立即卸荷检修,不得用手去检查或堵挡喷泄。 5 液压系统在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停机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温过高,超过允许范围 2)系统压力不足或完全无压力; 3)流量过大、过小或完全不流油: 4)压力或流量脉动; 5)严重噪音振动; 6)换向阀动作失灵; 7)工作装置功能不良或卡死; 8)油管系统泄漏、内渗、串压、反馈严重时。 6拆检液压系统及管路时,应确保系统内无高压后拆除。 .3作业完毕后,工作装置及控制阀等均应回复原位。

防止强酸强碱灼伤的安全管理

1储运酸碱的容器应符合耐腐蚀的材质要求,严格不漏。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遇水燃烧品、氧 化物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混运。盛酸碱的容器要有专人管理DB63/T 1952-2021 水文设施工程质量评定规范.pdf,应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随 意乱动。 2装运时要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应有明显的标志。 3浓酸、浓碱时,桶和坛要有专用的架子车进行搬运,并要安置牢固,由两人进行搬运,禁止用肩 扛、背驮。瓶装的一次只能拿一瓶,不准两手同时拿取。 4使用罐、桶装的浓酸、浓碱时,不能直接倾倒,应用虹吸法注入另一器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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