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实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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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实施手册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 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 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 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 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 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 高程、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 负责。 4.2.7总监应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准务、提交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施 工合同约定的全额签署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事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开工预付款] 现行《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 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4.2.8总监应在合同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 量、安全负责人,工地试验宝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监理人员等参 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计划的相关内容。 【监理交底会】 监理交底会的主要内容是监理计划,因此不同于第一次工地会议侧重于 39

原规范“质量监理”一节中,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和巡视、旁站 等涉及安全、环保方面的监理内容,本次修订分列为“一般规定”。同时,减少 了事前审批审查事项,或者将审批调整为审查,或者改为事中事后检查。将 应采取以巡视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理”写人条文,以减少“监工”现 象。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CF80)等拟取消打分的评定体 系,在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丰富手段的基础上,强化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检 验评定,调整了试验、巡视、旁站、抽检项目和频率,进一步减少相应监理工作 量和内业工作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 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遇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条款中,对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等有相应的要求,监理人员应该熟悉 掌提

《公路工程施工股理规范》 实能手 明确规定。《若干意见》中"改革工程监理制"部分再次指出工程施工质量和 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单位”。 5.1.3监理工程师应采取以运视为主的方式递行施工现场监理,按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对施工的主要工程每天不少于1次,并填写逐视 记录(格式见附录B.1)。退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客: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 員是否持证上岗。 2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构配件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与就准的 一致。 3是否按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施工。 4质量、安全、环保和施工标准化等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是否符合规定。 [巡视】 巡视更适合公路工程施工线长、点多、面广的特点,明确写人“监理工程师 应采取以巡视为主的方式进行施工现场监理”,作为对现场监理工作机制的重 要方向性调整,并细化了巡视主要内容要求。 根据调研,原规范规定“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过于繁 且概念模棚,修订后不再针对每道工序,面要求“对施工的主要工程每天不少 于1次”。巡视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掌握现场总体情况、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并要求改正,因此避视的主体明确为“监理工程师"而不是“监理人员”,并且 应不限于所列主要内容。 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常组织开展一些专项活动DB35/T 1855-201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检测规程,如打造品质工程、 创建平安工地、治理质量通病、施工标准化等,也需要列入监理巡视检查的内 容。交通运输部2011年2月印发了《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 知》(交公路发[2011)70号),目前施工标准化活动已在各等级公路建设养护 中逐步实现常态化,因此写入了条文。

原规范第5.1.9条规定:“监理人员应重点遗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 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 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 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 序交接"

行务站,对主要工程的关键项目进行检测见证,并填写旁站记录(格式见附录 B.2),签认检测见证结果。 【旁站】 多年来,大家对旁站太多、太滥、太随意、效果不佳的反映很多,取消“监 工"模式的呼声很高。实际上,经调研分析认为,未严格执行原规范、未按其附 录所列项目进行旁站、盲目撞自提要求是主要原因。现代信息化、远程监控监 测等技术的运用也为现场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所以由“宜"改为“应"按照 附录A所列旁站项目开展工艺过程旁站,其中又适当减少了旁站项目。旁站 的目的已转变为主要是验证施工方案、工艺、过程控制措施等的合理性。当 然,对独立大型桥梁、隧道等特殊工程,也允许适当调整旁站项目,这需要在合 同中明确。 根据定义,检测见证作为对检测过程的一种旁站,也列人本条。关键项目 是指《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CF80/1—2004) 规定的“分项工程中对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查 项目,在本标准中以△标识。” 原规范第5.1.10条规定:“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 进行监督,并对本规范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即其检查的内容与 巡视相同,本次修订不再重复强调。 原规范中旁站项目完工后应组织检查验收的要求,主要内容与原“5.1.8

(公路工程施工监益理规范》 实施手册 关键工序签认"重复,进行了合并、列人隐蔽工程验收。面对旁站的试验段 (试验工程)有关施工技术标准中给出了检查、检验、验收、总结等的规定。

产钢筋、水泥、沥青、石灰和碎石等原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结 合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监理的材料试验是针对常规、关键质量指标而非全 部指标。 明确了对路基填料击实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论证取值的要求,体现高度 重视路基等压实的控制。 删除了对"商品"混凝土等的审查要求,不需特别对待。 原规范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 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 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监理 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 并进行试验验证。 现行《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 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5.2.3监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进行轴抽检 并填写轴检记录(格式见附录B.3): 1对钢筋、水泥、沥青、石灰和碎石等原材料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 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等混合料,抽检频率按批次应不低于规定施工检检频 率的10%。 2对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尺寸,抽检频率应不低于规定施 工检验频率的20%。 3当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有疑问时,应进行抽检。 【抽检] 本条强调抽检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确上进行,是因为按照法律法 的规定,施工单位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49

实施手册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 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现行《施工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 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 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 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 责任。 本次修订在附录B监理记录中增补的《抽检记录》,是对抽检过程、抽检 结果和处理情况等的记录,而不是材料试脸或现场检测的记录。试验、检测记 录或报告可以作为《抽检记录》的附件。 明确了主要原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石灰和碎石)和主要混合料(水泥 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在结合第5.2.2条审验的基础 上,调低了抽检频率,删减了对“其余材料"抽检的要求。 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取消评分制、采用合格率法后,监理机构不需对 分项工程全部实测项目进行抽检也能评定,使得只针对关键项目和结构主要 尺寸等进行抽检具备了条件。目前,在新的检评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前,对分项 工程的抽检项目,仍可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CF80)规定 的权值法,计算出分项工程得分。 原规范条文说明中指出:“本条所指‘抽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 员对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 测量和取样试验。该“抽检频率'仅适用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 试验的次数,面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 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检。”

也是关键项目。当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同时是主要混合料的抽检指标时 (如混凝土强度),则无须重复抽检或采用不同方法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对质量有怀疑时进行抽检,是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也是责任。 原规范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 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 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 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5.2.4对施工单位外部采购和委托制作的主要工程构配件或设备,监理 工程师应核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自检报告,进场启对关键项目进 行轴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在施工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监理工程师 应按合同约定到厂监督检验。 【构配件验收】 将原规范第9.2.2条“厂验"部分内容纳人,原规范还规定:“监督检测频 率不得低于15%,当设备数量少于等于3台件时宜逐台检测。 现行《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 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 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 获得监理人同意。” 5.2.5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留存影 像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验收】 原规范第5.1.10条“旁站”中要求“务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 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5.1.12条“关键工序签认" 51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实施手册 值为≥96%。在过程检查时,要求点点合格,即每个测定值都不小于规定 直。在验收检查时,按照检评标准规定,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平均值下置信界 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 点)。不小于表列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按其数量占总检查点计算百 分事。 5.2.7驻地办应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总监办应及时 组织对单位工程和合同段进行质量评定。 【质量检验评定] 现行《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二条 规定:"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 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应根据工程验收办法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CF80)等 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的评定。 评定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时的要求,按照检评标准的规定增加综合评定和 外观质量检查等。即:分项工程检查内容包括检验记录、所含实测项目、外观 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分部工程检查内容包括评定资料、所含实测项目和外观 质量,单位工程检查内容包括评定资料、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和外观质量。 因此,监理机构不从分项工程评起、直接以分部工程为单元进行评定时的 要求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完整,抽检的所含分项工程中的关键项目 和结构主要尺寸均应合格,外观质量(可见的分项工程)应符合要求等。 通过这项调整,初步达到了精简内业工作量的要求。 5.2.8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施 工合同约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2对工程质量缺陷,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指今单(格式见附录D),要 54

实施手版 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 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 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规范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但直接明确监理单位安 全责任的主要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第十四条规定如下: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 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以此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细 化、补充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 56

5.4.4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速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未按合 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停工令要 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环保问题处理】 现行《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 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面导致暂停施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需要。 3是否适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场地等条件。 【审批进度计划] 进度主要用持续时间(工期)表示,或者用工程量、价值量(资金流量)等 表示。进度管理软件等为监理工程师编制、核算网络计划、细化或补充具体要 求提供了便捷手段。进度计划除工期图表外,还包括资源供应和相关保证措 施等。 本规范增补了审查的基本内容。进度计划审批主要以合同文件、工艺周 期、工期定额、主要构配件及设备供应期限、气候环境条件、征地拆迁计划、其 他现场实际状况等为依据。对于总体进度计划和关键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在 此准前还要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现行(施工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回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 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 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 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 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 5.6.3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通过实际进度与 计划进度的比较进行分析评价,主要结论应写入监理月报 [进度检查] 进度计划批准后,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监督重点进度计划的执行情 况,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及其产生原因,定期进行评价并告知建设 单位。 5.6.4进度计划调整应特合下列规定: 69

1 对总体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进度严重滞后时,监理机构 应签发监理指今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进度,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工期延误风险。需要调整进度计对的应重新审貌。 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且在监理机构签发监理指今后 未有明显改、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 告,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3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住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 充合同执行。 【进度计划调整】 现行《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被和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 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 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之后的当月25日前。监 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5.7.1机电工程监理除应按本章第5.1~5.6节的有关规定抗行外,商 应按本节规定遗行款件开发、系统功能测试及试适行期的监理。 【机电工程监理要求】 原规范第9章“机电工程监理"中的内容多属重复和引用。根据调研、对 比分析和实际工作需要,总结了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与土建工程监理的主要差 70

公路工程交政工验收中的监 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根据工程验收办法,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 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峻 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 工程建设项目做出整体性综合评价。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指 质量检验评定。 目前,有关公路工程交峻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公路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 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C F80)等,有些内容正在修订过程中。 《公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峻工后,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0.1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合同段交工验收中请、审 74

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B6监用工胎路出分新器品

《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款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 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 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 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间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骏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峻工档 案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 75

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作了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 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 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6.0.6在合同投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 缺陷责任中请后,监理机构应进行审查。对符合合同的定的,总监办应在规定 期限内签发合同投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 作总结。 【缺陷责任终止】 现行(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缺陷责任与保修”中规定:“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 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额 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6.0.7监理机构应参加峻工验收工作,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监理资 科,配合坡工验收检查。 【参加峻工验收】 《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项目法人、设 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峻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峻工验收委 员会成员。第十七条中规定:“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 理资料,配合峻工验收检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项目交工验收至峻工验收的间隔时间较长,甚基至迟迟 不能组织验收,监理单位也要按合同约定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和交峻工 验收期间的监理工作。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现行《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7.8暂停施工"中的约定如下: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固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 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 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 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 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

928天内 发包人 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瞻要求

监理工地会议 议形式。 【会议分类】 监理工地会议是一种有实质内容的工作协调会议,不能流于形式。正如 95版规范条文说明中指出的:“这个制度的梭心是FIDIC合同中的三方一起 进行工作协调,以便沟通信息、落实责任、相互配合。“该规范第9.1节中规定: 产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 全面的检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工地会议的目的,在于监理工 程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正确 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现场协调会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日 常或经常性的施工活动进行检查、协调和落实,使监理工作和施工活动密切 配合。 在原规范中,取消了现场协调会,增设了专题工地会议。“因现场协调会 没有三方主要负责人参加,仅是部分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人员参加,不符合工 地会议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随时组织不同层次的 现场协调活动。专题会议也是三方代表参加,面不一定都是主要负责人。 本次修订增补了具备条件和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视频会议形式的规定,以 提高工作效率。 8.1.2监理机构息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由各参加单位签认。会议 决定执行的有关事项,应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记录时会议原始资料,应根据记录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 包括三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及各方保留的意见。经三方确认的正式会议纪要, 作为监理文件下达时成为合同管理文件的一部分。但会议纪要中涉及合同条 款变更和设计文件等内容时,仍需要在工地会议三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按规 定监理程序办理必要手续,也就是说,不能以纪要代替正式的文件。 93

工地会议是公路工程监理中形 参建各方重要的工作协调方式。通过会议检查工程实施情况与存在问题,研 究下阶段工作计划,并对工程中重点、难点间题进行专题研讨。因此,工地会 议制度应坚持并加以规范。

8.2第一次工地会议

原规范称这一章内容为“文件与资料管理”,现根据章、节协调和管理实 际修改为"监理资料"。其主要区别在于,监理资料强调的是列人“公路工程 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是按需要规定移交、长期保存的档案 99

9.1.4除人页签字部分和现场抽检 记录应留存备查。 【打印及原始记录】 增补本条,是适应信息化技术、无纸化办公等实际需要,明确可打印文档 的范围要求,原则是内容可溯、存储安全、签记有效等。同时,鼓励采用信息化 手段传输、监控、保存有关数据和资料。 现场抽检原始数据、文字记录是可追溯的直接保证依据,因此应留存备 查。根据规定,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 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原件

9.2.2质量监理文件应包括质量监理要求和往来文件,测量、材料等审 查、试验资料,轴检记录,隐藏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质量问题处 理资料等。 [质量监理文件] 质量监理文件基本与本规范第5.2节"质量监理"的内容要求一致。 关于监理独立轴检资料,《公路工程峻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编 排顺序参照第四部分"即施工资料中的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原则上,工程质量监理、管控、验收的主线是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JTGF80)等划分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也应按此层次进 行质量监理资料整理归档。 在本规范附录B所列监理记录中,与遗视、旁站不同,抽检是针对质量监 理进行的。抽检资料(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的文件材料按照单位工程分别整理组卷。 原规范第8.2.3条规定,质量监理文件与资料“包括质量监理措施、规定 及往来文件、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9.2.3安全、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监理要求和往来 文件,检查记录,事、隐患及问题处理资料等。 【安全、环保监理文件】 按照第9.1.1条的规定,安全、环保监理文件各自属于不同的类别,但鉴 于其文档内容要求基本一致,为避免重复,合并在一条编写。归档时仍各自 独立。 鉴于巡视、旁站记录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监理内容,列人“其他监理文 件"单独归档。本条的检查记录内容应与本规范第5.3、5.4节的具体要求一 致,主要是指专项安全、环保检查。 9.2.4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应包括费用与进度计划文件、监理要求和往

原规范附录A的标题为"监理劳站工序/部位表”,且在第5.1.10条中规 定“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1。” 本次修订,标题改为“监理旁站项目”,且在第5.1.4条规定“应对附录A 所列旁站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删减了“A.2机电工程监理旁站工序/ 部位一览表”,改为对监控、通信、收费、配电、隧道机电等设施的分项工程“首 件施工",并纳人表A。 从具体旁站项目内容看,变化并不算大。主要调整是部分项目减少为对 首件"施工进行旁站。将以长度计量的分项工程中的“试验工程"改为"试验 段”,仅保留预虚力筋加工和张拉中的"试验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务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意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器质量管理务位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 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120

实施手册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间题的,施工 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 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助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 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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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务例

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未组织峻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撞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期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 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额,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筛,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领,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12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务例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 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求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工程,没有设计*案撞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不报、说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 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 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 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型,并处置金。

建设工星安全生产管理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 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 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猎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累,提供的励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助累单位在励累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 钱、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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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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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 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 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峻工验收合 格止。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教授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教援预案,建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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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应急数授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数援器材、设备,并 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 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教援 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教援预案,各自建立应 急教授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教授人员,配备教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 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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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族时变化,任现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 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峻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循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 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费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 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人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案或 者专项施工*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期未改正的,资令施工单位停业 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 143

附件三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 管理体制改革的若于意见

SJ/T 11735-2019 产品碳足迹 产品种类规则 便携*计算机.pdf附件三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

实施手册 依法股行出资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经依法设立或认定,具有注册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 资控制等法定责任。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目前由地*政府或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的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应按照政企分 开、政事分开、监管与执行分开的原则,逐步过渡到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 建设管理法人职责,或通过代建**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按照项目投资性质,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应依法确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 建设管理法人;企业作为出资人的,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项目建设管理 法人应具备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并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及 相应的法律责任。当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 应委托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并依法承担各自相 应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相 关资料做为文件的组成内容一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批时,应 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管理能力情况进行审核。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的,应按规定要求其补充完善或委托代建。 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 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及具体 项目情况,制定针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能力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职责分工、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及资格、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等* 面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法人代表及项 目管理主要人员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不断完善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监督 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考核内容涵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 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控制情况。通过考核激励和 责任追究,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项目管理专业 化水平。 146

实施手量 依法股行出资人职责;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经依法设立或认定,具有注册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 资控制等法定责任。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目前由地*政府或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的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应按照政企分 开、政事分开、监管与执行分开的原则,逐步过渡到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 建设管理法人职责,或通过代建**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按照项目投资性质,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应依法确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 建设管理法人;企业作为出资人的,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项目建设管理 法人应具备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并承担项目建设管理职能及 相应的法律责任。当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 应委托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并依法承担各自相 应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相 关资料做为文件的组成内容一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批时,应 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管理能力情况进行审核。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的,应按规定要求其补充完善或委托代建。 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 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及具体 项目情况,制定针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能力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职责分工、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及资格、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等* 面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法人代表及项 目管理主要人员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不断完善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监督 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考核内容涵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的 管理行为和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控制情况。通过考核激励和 责任追究,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项目管理专业 化水平。

(四)改革工程监理制。 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按照项目的投资类型及 建设管理模*,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自主决定工程监理的实现形*。 明确监理定位。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监理单位 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服务。 明确监理职责和权利。监理工作是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 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单位,勘察设 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合同范 谢内规定的相应责任。 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监理工作应改进**,以质量、安全为重点,加 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加强对隐藏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理,精简 内业工作量,明确环境监理和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落实对质量安全等间题的监 督权和否决权。 引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转型发展。引导监理企业逐步向代建、* *、可行性研究、设计和监理一体化*向发展,拓展业务范围,根据市场需求, 提供高层次、多样化的管理**服务。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服务的**委 托监理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深化监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改革,提高监理人员 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监理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维 护监理企业的合理利润和监理人员的合理待遇。 (五)完善招标投标制。 坚持依法择优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尊重项目建设 管理法人依法选择参建单位的自主权。改进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加强信用 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意低价抢标、图标串标。大 力推进电子招投标,完善限额以下简易招标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实 行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 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加快制定公路建设项目代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 14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投标管理办法及标准招标文件,加快修订施工、设计、监理等招投标管理办 法。对出资人自行设计和施工的项目,要进一步完善投资人招标等有关 规定。 加强政府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具备条 件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要依法纠正招投标中的 违法行为,不得干预招标人的正常招标活动。要坚持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 警,规范招投标行为。 (六)强化合同管理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杜绝非 法合同、口头协议和纸外合同等不规范现象。不断完善合同管理体系,研究制 定公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健全标准合同范本体系,制定代建、设计施 工总承包、公路简明施工等标准合同范本,坚持以合同为依据规范项目建设管 理工作。 加强对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结算等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 机制和管理制度,注重培养合同管理人才CECS 482-2017-T 空气源热泵冷剂直热直冷式建筑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提高合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强化 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履约考核、信用评价、奖励处罚等措施,督促合同双 方服约守信。 三、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根据公路建设实际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 平,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建设项目特点选用以下三种项目建设管理 模式。同时,为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活力,鼓励各地进一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PPP)模式等新的融资模式下的其他有效建设管理模式。 (七)自管模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统一负责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 作和监理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并 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能够完成项目管理全部工作,包括《公路 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相关工作,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 总责。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应依据自身 148

监管能力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聘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负责监 里工作。 (八)改进的传统模式。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 相应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监理。按照监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与监理单位的职责界面,项目建设管理 法人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监理单受其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和授权依法履 行相应的职责。 (九)代建模式。由出资人或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 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代建单位依据代建 合同开展工作,履行合同规定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鼓励代建单位统一负 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 (十)建设管理模式确定程序。项目法人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设 计文件时,应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并提交 相关的材料。设计文件批复时要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建设管理法人、 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等,采用代建模式的,应明确代建单位及主要负责 人等。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等变更时,应报原审批设计文件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遥步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十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鼓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根据项目特点, 科学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逐步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由其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 陷责任期修复等工作。要通过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职 责分工和风险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 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机电、房建、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实行设计施 工总承包方式,要深化初步设计及概算工作,加强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 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工程耐久性符合要求。探索推行设计、施工和固定 年限养护相结合的总承包方式。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实能手册 五、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 (十二)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加强信用信息的基础性建设工作。完善全国统一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做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透明、 有效。规范信用信息的应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相关制度。 要拓展对市场主体的评价工作。做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等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试行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并 将各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与招投标、资质审查等工作挂钩。 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代建单位、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 产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负责人等主要从业人员,建立个人执业信息登记和 公开制度,开展个人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计人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与招投 标等工作挂钩。大力整治从业人员非法挂靠、虚报资格(质)、展约不到位等 间题,以净化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代建市场的培育。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代建 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推进项目管理专业化。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有效管理,促 进代建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有关从 业单位应充分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差别化需求,加强客类培训 和经验交流。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对一线操作人员要积极创造学习条 件,定期举办技术交流培训,促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文化 和职业素质。 (十五)完善工程保险制度。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企业业绩、管 理水平等,逐步实行差别化保险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市场风险管理机制,促 使企业增强品牌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市场行为。 六、强化政府蓝管 (十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管理体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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