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36-2020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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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25 3基本规定 .126 4 招标、投标 .130 4.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130 4.2 招标条件核准 .131 4.3 招标准备及计划 ..131 4.4 资格预审 ..131 4.5 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133 4.6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136 4.7 招标文件发售 ..136 4.8 踏勘现场 ..137 4.9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137 4.10 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138 开标、评标 ..141 5.1 开标 .141 5.2 组建评标委员会 ..143 5.3 评标 .145 6 定标 ..147 6.1 公示中标候选人 .147 6.2 评标结果异议 ..148 6.3评标结果投诉, .148 6.4中标. ...149 文件归档. .152 7.1一般规定, ..152 7.2归档资料 .152 立卷归档 .152

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文件归档等活动, 1.0.3本标准的条款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的有 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 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其它标准的规定

1.0.1本条阐述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

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3.0.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 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3.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GB/T 12243-2021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pdf,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中,明确了我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职权划分。 3.0.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 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监督检查过 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因此,本条 规定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规定保持一致。 30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注》策六条规定:依注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本 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招标。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 一致。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因此 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保持 致。 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 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 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 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 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 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 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 行为。 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 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 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估价应限于因招 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 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实践中关于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总承 包发包人(即总承包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二是总承包发 包人招标,给予总承包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人招标, 给予总承包发包人参与权和决策权。 3.0.10《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 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因此,本条规定与《吉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

3.0.11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 成实信用的原则,在受委托范围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履行合同 义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招标投标 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按照招标项目的需求,能够编制资格预审 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组织策划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活动,协助签订 合同,独立或者配合处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等。招标代理机构 和其从业人员应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3.0.12《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 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他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招标人 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 法中自行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致。 3.0.1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因此,本条规定与《吉林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 致。

3.0.11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 成实信用的原则,在受委托范围内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履行合同 义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招标投标 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按照招标项目的需求,能够编制资格预审 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组织策划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活动,协助签订 合同,独立或者配合处理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等。招标代理机构 和其从业人员应对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负责。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 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他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招标人 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 法中自行确定。因此,本条规定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致,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房屋市政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因此,本条规定与《吉林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 致。

4.1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

4.1.1本条规定了招标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要求。项目审批是行 政审批的一种,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经主管部门 审核批准后,才可以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是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 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 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 审核批准的行政审批制度,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 外投资项目。招标项目经审批、核准后,由于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 据审批、核准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 将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

4.1.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项目通常采

开招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中,除了具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条件的项目以外,必须 公开招标。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要满足本条款规定 的邀请招标条件。

4.1.3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一舟

标项目都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法 律地位决定了其即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也要 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于自愿行 为,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等有关规

4.2.1本条规定了办理招标条件核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4.2.2本条规定了办理招标条件核准应提供的资料。

4.2.1本条规定了办理招标条件核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招标准备及计划阶段对招标工作质量影响很大。本节提出了招 标代理项目组的工作要求、明确了招标方案和招标计划应包含的内 容以及标段划分应考虑的因素。

4.4.1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 杂的招标项目。 资格预审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合格制是指按照资 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将取得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投 标。有限数量制是指首先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对申请 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如果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不少 于3个且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的,均为合格申请人,不 再进行评分。如果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数量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人 进行定量评分,申请人的评分排名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有限数量 范围内的,才能够取得投标资格,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应遵循的

基本程序,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资格预审结果的 通知义务和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内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 格条件发生变化、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和通过资格预审的 申请人少于3个时的处理规则,

通知义务和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内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资 格条件发生变化、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和通过资格预审的 申请人少于3个时的处理规则。 4.4.2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的 标准和方法是资格预审的依据,也是指导申请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 围、规模、投标资格条件等。 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查办法 应包含的内容。 实行资格预审并采用电子招标的,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 入的评审标准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补充通知的一致性也作出了 规定。 4.4.3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文本格式、签署 盖章的相关要求,并要求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 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 内容应当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发生澄清或者修改和异 议时的处理规则。本条中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中 内容不清楚、含义不明确的部分进行的说明和解释;“修改”是指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进行 的必要补充和修订。澄清或者修改的主体只能是招标人。另外, 川淋左卡

4.4.2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的

标准和方法是资格预审的依据,也是指导申请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招标项目的内容、范 围、规模、投标资格条件等。 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资格审查办法 应包含的内容。 实行资格预审并采用电子招标的,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 入的评审标准与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补充通知的一致性也作出了 规定。

4.4.3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吉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文本格式、签署 盖章的相关要求,并要求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 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 内容应当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发生澄清或者修改和异 议时的处理规则。本条中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中 内容不清楚、含义不明确的部分进行的说明和解释;“修改”是指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进行 的必要补充和修订。澄清或者修改的主体只能是招标人。另外, 从对潜在投标人响应文件的影响程序划分,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 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可以分为两种:“可能影响文件的编制和“不影 向”文件的编制。而对于“不影响”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没有 具体的告知时间,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截止时间前的合理时间

告知潜在投标人。 有权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异议答复的对象因异议答复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招标人通过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答复,是全体获得 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的异议答复,其答复对象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招标人无需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知其他获得资格预审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答复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 4.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资格审查的相 关要求。为了保证资格审查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招标人、资格审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改变或者补充载明的 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 进行资格预审。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评审组织形式 也有所不同。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确定是否组建资格审查 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 告。

4.5细化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

4.5.34.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划分标段必须符合项目施工的科学流程,以节约资金、保证 质量为基本前提条件。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分标段,通常基 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投标人;招 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分 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分别投标。二是满足分阶

段实施要求;同一招标项目由于受资金、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划 分标段,以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划分标段是实施招标项目的非常 关键性工作,招标人必须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合理划分标段。 但招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不 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5.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具有保护和约束的双重 作用。合理的投标有效期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开标、 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所需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 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定标、中标通知 书的发出、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事项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可以通过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期限,满足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 订合同等事项。

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所需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 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定标、中标通知 书的发出、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事项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可以通过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期限,满足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 订合同等事项。 4.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 金额、形式、有效期、转出和提交。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 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书的发出、合向谈判、合同签订等事项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可以通过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期限,满足定标、发放中标通知书、签 订合同等事项。 4.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 金额、形式、有效期、转出和提交。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 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均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4.5.7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 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4.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技标法实施茶例》、《吉杯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 金额、形式、有效期、转出和提交。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 证金,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的,均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不 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 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不应上调或下浮。

不应上调或下浮。 4.5.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 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保持一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 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儿个特定的专 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者生产供应 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 的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弓 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4.5.10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存在违法内容时的处理规则。 4.5.11本条规定了招标人终止招标时的处理规则。除非有正当理 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 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 标。特殊情况主要有:一是招标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 而发生变化:二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 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招标人若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 潜在投标人,避免潜在投标人的损失扩大。

4.5.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士条规定:招标文件不

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保持一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 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儿个特定的专 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者生产供应 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 的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弓 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4.5.10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存在违法内容时的处理规则。

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 非招标人原因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终止招 标。特殊情况主要有:一是招标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 而发生变化;二是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 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招标人若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告知所有 潜在投标人,避免潜在投标人的损失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简明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 本条规定了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图纸、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和投标文件格式应包含的内容及相 关要求。 采用电子招标的,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的评审标准与 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一致性也作出了规定。

4.6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规定,本节规定了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内容一致性、澄清或者 修改的相关要求,并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文本格式、 签署盖章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招标公告、投标邀 青书发售期限、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相关要求。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情 兄下进行,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应当保密。

本节规定了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项目现场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织踏勘项目 现场。踏勘项目现场可以使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实施现场和周围的 环境情况,获取有用信息,并据此作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 决定。踏勘项目现场的时间,不宜过早,过早会使潜在投标人来不 及研究招标文件,无法对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踏勘项目现场:也不宜 过晚,过晚会使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后没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 标文件。

4.9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

4.9.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分为两种 清形:一是招标人主动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是招标人根据潜在 设标人的要求或者异议被动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于招标 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被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从对潜在投标人响应文件的 影响程序划分,可以分为两种:“可能影响”文件的编制和“不影 向”文件的编制。而对于“不影响”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没有 具体的告知时间,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截止时间前的合理时间 告知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 载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在规定媒介 公布告知或者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同时在书 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中明确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因此影响已约定的开标场地及开标时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

4.9.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分为两种 请形:一是招标人主动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是招标人根据潜在 投标人的要求或者异议被动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对于招标 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被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与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9.3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集和整理潜在投标人 书面提出的异议,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形成书面澄 请或者修改意见通知。书面澄清或者修改意见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 的编制、备案要求完成。

4.9.4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取 得招标人认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招标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修改招标 文件内容。

4.9.4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厂

4.9.6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主体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

关系人。异议答复的对象因异议答复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招标 人通过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异议答复,是全体获得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不需要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异议答复,其答复对 象为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人无需将澄 情或者修改内容通知其他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答复内容应取得招标人认可。

4.10投标文件编制、接收和撤回

4.10.2《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 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投标。因此,本条规 定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规定保持一致。

4.1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联合体投标的 相关要求。

4.1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联合体是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 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 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联合体内

4.10.4本茶规定通过资格预申的中请人或者投标大发生合开、 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的相关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 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10.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 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 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10.7本条规定了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4.10.9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在 中标后分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 目依法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 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10.1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接收的投标文件情况应当如实记 载,并存档备查。

4.10.12本条规定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 形。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拒绝接收投标文件的情 形。 4.10.13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样品的相关要求。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对提交样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0.18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的 撤回,是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回投标文件或者 放弃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并要求撤 回的投标文件,准予撤回,并办理撤回登记记录。 4.10.19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 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开标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不得擅 自提前或者延后,更不得不开标就进行评标。为了使投标人按时到 达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发生开标时 间和地点修改的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开标 时间和地点,作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 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在开标会议上公开宣布全部投标 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相关信息,使招标投标当事人了解关键信息 的过程。开标是招标投标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1.3开标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应宣布开标纪 律,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参与 开标的有关监督、记录等人员名单。 5.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 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 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因 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对投标人身份进行验证的,开标主持人应 依序组织验证,如实记录验证结果,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开标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不得擅 自提前或者延后,更不得不开标就进行评标。为了使投标人按时到 达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发生开标时 间和地点修改的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开标 时间和地点,作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在开标会议上公开宣布全部投标 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相关信息,使招标投标当事人了解关键信息 的过程。开标是招标投标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5.1.3开标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持人应宣布开标纪 律,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宣布参与 开标的有关监督、记录等人员名单。

5.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士六条规定: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 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 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因 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对投标人身份进行验证的,开标主持人应 依序组织验证,如实记录验证结果,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5.1.5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招

5.1.5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招

5.1.6开标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开标记录表以及开标

生的异议及处理等内容,请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

5.1.7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接

5.1.7升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所有接收的 投标文件做好保密措施,并按规定移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 行评审。

5.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 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为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投标人少于 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以免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

5.1.9《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

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 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非开标现场提出的 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因此,本条规定 与《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保持一致。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拆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 异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 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标投标 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 因此,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 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 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 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会记录或者专 门记录以备查。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 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日

5.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士七条规定:

5.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士七条规定:

讲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本条规定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对评标委员会整体水平的发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5.2.3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人代表应掌握招标投标相关专业知识,具 有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5.2.3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 员会成员。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列》规定保持一致。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由其负责监督的招标项目而 言,也是需要回避的人员

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特殊招标项目评 标专家抽取的相关要求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主要 原因有: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专家;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 不能满足招标项自的实际需要;专家库中满足招标项自实际需要的 专家数量不足等。

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 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 的专家成员。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为防止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和权威性,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 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 标专家的抽取活动,

为防止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主观随意性,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和权威性,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 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评 标专家的抽取活动。 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 员更换的相关要求。 为维护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稳定性,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正常 行使评标权利,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为了 保持评标的正常进行,保证评标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招标人 可以更换不能继续评标的专家,并且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 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5.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 员更换的相关要求。

为维护保证评标委员会的稳定性,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正常 行使评标权利,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为了 呆持评标的正常进行,保证评标的质量、效率和公正性,招标人 可以更换不能继续评标的专家,并且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 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5.2.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 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因此,本条规定与《中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一致,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知悉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名单等涉密信息,应保证已知悉的涉密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 前不得泄露,

5.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材

5.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的儿种情形和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论的有效性

动回避的几类人员。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

成员签署承诺书,确认其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5.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责。

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应遵守的基 本规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 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 所知悉的评标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5.3.2本条规定了评标准备的相关要求。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成员 及时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保障正确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开始前,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招标人或 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面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 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提供倾向或者排 斤特定投标人的评标信息。 5.3.3本条规定了初步评审的相关要求。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给

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扌

5.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规定了评标应遵守的基 本规则。

本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 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 所知悉的评标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及时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保障正确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开始前,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招标人或 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面介绍招标项目的情况, 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提供倾向或者排 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信息。

予澄清或者说明的范围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明显文字或者计 算错误等内容,对于明显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则不应要 求投标人给予澄清或者说明,否则会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5.3.4本条规定了详细评审的相关

5.3.5本条规定了评标结束后应当完成的相关工作。评标

5.3.5本条规定了评标结束后应当完成的相关工作。评标委员会的 工作成果,最终要以书面评标报告的形式体现。评标委员会完成评 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为招标人定标提供依据。无论 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行政监督部门,都无权剥夺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权利,招标人也不得脱离书面评标报 告,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5.1.1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 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 定,本条规定了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布媒介的相关要求。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文件中要求,“吉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网)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 介。 6.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必须进行公示,招标 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全部的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仅限 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1.3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本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和其他 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 6.1.5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本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和其 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文本格式和签署盖章的相关要求。 6.1.7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已发布的中标候 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发生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时 的相关要求。 扫少

6.1.1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 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 定,本条规定了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布媒介的相关要求。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文件中要求,“吉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网)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 介。

件中要求,“告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告林省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网)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 介。 6.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必须进行公示,招标 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全部的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仅限 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必须进行公示,招标 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全部的中标候选人,而不是仅限 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1.3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本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和其他 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

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已发布的中标候 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发生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时 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中标候 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时的处理规则。 对中标候选人的异议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中标结果存在利害关 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 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投 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节规定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存在投诉时的处理规则。 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提出投诉前应当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时间在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之外单独计 算。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和格式应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行政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 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

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 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保持 致。

6.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

6.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

定,本条规定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相关要求。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仅可以减少 绍标人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争议,也可以保证以评标专家为主体 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落实,避免招标投标活动因随意确定中 标人而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公信力。 原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有两种 处理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招标人要理性行使这 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 青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 高效率。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 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6.4.5本条规定了招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的相关要求。

6.4.5本条规定了招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的相关要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到中标并签订合同,需 要经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投标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可能 会发生较大变化,投标人也有可能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停产停业整 颜、或者被查封冻结财产和账户等强制措施,这些重大变化,均有 可能影响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为了避免投标人中标后无法按约履行 合同,招标人有权对因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中标候选人进 行履约能力审查。 覆约能力审查的对象是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内容主要 是中标候选人的现状,即重大变化后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违 去行为等是否影响其履行合同。 覆约能力审查,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 6.4.6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相关要求。中 标人确定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 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要求中标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中

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将按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者部分 復约保证金,或者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覆约保证金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招标人必须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时间等具体事 宜。 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 况,在10%的范围内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覆约保证金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招标人必须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时间等具体事 宜。 覆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 况,在10%的范围内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6.4.9本条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省 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完整, 书写规范。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6.4.9本条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省 有关部门制定的现行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设标文件签订合同T/CIS 03001.1-2020 科学仪器设备可靠性 整机平均故障间隔时间验证方法.pdf,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完整 书写规范。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6.4.10本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相关要求

6.4.12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相关要求。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的,招标人应 当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 知投标人,但不得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绝延 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除因不 可抗力原因以外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适当补偿。

DB11/T 1165.3-2017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第3部分:收费系统介质技术要求与数据格式.pdf本节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

7.2.1招标代理机构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全过 程的成果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 五日内,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项目的招标投标相关 资料收集整理成册,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2.2本条规定了归档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7.3.2归档文件必须真实完整,并与招标项目实际相符。卷与卷之 间应保持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查询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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