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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后审-电子化--通用).pdf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11
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 的要求。 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 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 火栓、火火器、水龙带、火火桶、火火铲、火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 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 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 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 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 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 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 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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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 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JTG/T 5190-2019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设专人进行存放 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 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 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 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 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 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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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约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 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 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 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 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 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 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 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 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箕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 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 切费用。 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惠进行整改,确 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 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 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 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 徐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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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台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 借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 普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至少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 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 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 堆放整齐; (2)承包人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冲洗地面 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3)施工现场土方、砂石等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砂石等应 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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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正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 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 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 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 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 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 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 立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 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 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 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 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 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 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承包人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 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 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 6.8.10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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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证措施; (13)做好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 生漆)的保证措施; (14)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5)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 划。
6.10.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见技未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6.10.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中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 理。 6.10.3承包人应当依据本章6.10.1项中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 级要求,按照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中对应目标等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 6.10.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应当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的要求一致或高于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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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日
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 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 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 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 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见技术标准和要 求专用部分。 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9.1.2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第5.1.2 页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 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 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 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 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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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 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 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 比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 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 寸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 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 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 人已经批准。 9.1.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货任和义务。 9.2.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介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 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 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 据此使用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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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申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 快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 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 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0.1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
10.1.1发包人依据工程特点,可以对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设备提出技术要 求。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 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有指定或唯一使用的意思表示,承 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分。 10.1.2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 部分。 10.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7 式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2.1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2.2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 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 用部分。
程的其他特殊技术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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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1 进度报告
1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 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 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 冲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 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 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 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 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 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 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 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 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 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 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 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 批。 11.1.7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1.2.1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 帝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 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 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 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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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 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 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 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 义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1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主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以及约定的其他检 则内容进行检测。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检测单位进行检 则。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未标准和 要求专用部分。 12.2除第12.1款约定的由发包人委托检测内容外,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 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 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 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 用部分。 12.4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见技 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5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 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6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 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 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 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 权力和(或)许可。 12.7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 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 兑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 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 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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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 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质量检测单位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9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除第12.1款发包人支付给委托检测单位的费 用外,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1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 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 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 要时,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 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 洽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 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 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 又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 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 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 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 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 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关计日工的其他约定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 1付款申请单
14.1.1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 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
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合同条款第17.3. 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 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 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申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 #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 J,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 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 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 14.1.4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合同条款第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合同条款第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2)应当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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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合同条款第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 #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约定内容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峻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 合同约定,达到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附件,是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峻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 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 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峻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 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 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7)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6.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127
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29
13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1. 1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
1.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的计价计量规范以及图纸等设计文件,并结合施工现 场实际情况等编制的。本工程量清单依据的计量计价规范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1.1.2上述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当执行本章第 .3款约定;计价计量规范申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1.3项也未约定的, 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 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1.3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见工程量清 单专用部分
1.2工程量清单有关内容的理解
1.2.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 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2.2本工程量清单是指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 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峻工结算的工程量 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 的有关约定。 1.2.3工程量清单中总价子目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 子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价格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除合同条款 第15条约定的变更、以及本章第3.1.4项约定的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 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 1.2.4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子目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 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1.2.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子目编码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 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1.2.6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 质特征即称之为子目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1.2.7规费是指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 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31
1.2.8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2.9配合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 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1.2.10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1.2.11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 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2.12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 组成部分。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申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2)本章第1.1.1项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建设工程图纸等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投标人的深化设计(如果有); (10)其他相关资料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10)其他相关资料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2.2投标报价的一般规定
2.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2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 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 的风险。 2.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 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2.4“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13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2.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报价
2.3.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项目计价应依据计价计量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 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3.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申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申 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 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相应子目 的综合单价。 2.3.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览表”(见第四章“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 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 没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企业管 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在其他项目清单 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配合服务费。 2.3.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 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 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3.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申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申 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 介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 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 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 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 也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4总价措施项目报价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33
2.4.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 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 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4.5对于“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总价措施
2.5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5.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除税金额进行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 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5.3项的计日工金额 2.5.2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章第3.2.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 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 2.5.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 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 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和保险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 准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 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5.4配合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配合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 自主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配合服务费的调整方法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2.7.1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7.2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 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 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13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2.7.3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 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7.4投标人在“费率报价表”中填报的费率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使用的费 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费率为准,并遵照下列原则: 针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如果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使用统一的企业管理费费 率及利润费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费率组成新增子目的综 合单价时,将适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申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单价申所采用费率的最低值 措施项目亦适用同样原则。 2.7.5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7.6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 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 费用。 2.7.7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3.1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单价合同)
3.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 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 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1.2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 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 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 表”申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特别 是“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存在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漏项,则投标人应将此 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 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 件。 3.1.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1.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 有必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1.2项对招标工 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 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 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135
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 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 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 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人投标总价的计算。 3.1.4合同履行阶段,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不 仑合同条款第15条如何约定,此类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均应当视为变更,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
3.1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总价合同)
3.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 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 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1.2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申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 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 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对“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 表”中列项进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 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 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 (或)修改文件。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提交的上述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招标工程 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 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却此类差异可能会对其投标报价的有 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则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将此类差异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1.3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4.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总价措 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 持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 价措施项目清单以及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 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 的计算。 3.1.4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1.2项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提交了工程量清单差异问题后,招标人未按照投标人所提交差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
CECS 533-2018-T 空调用铝合金材耐热聚乙烯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136.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通用部分
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与投标人所提交 内容仍存在差异的,一旦该投标人成为中标人且在合同履行阶段此类差异经复核确实存在 的,不论合同条款第15条如何约定,此类差异均应当视为变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进 行计量和计价
3.2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2.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 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除税) 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2.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 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 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 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 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 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
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JC/T 2238-2014 水泥制品用矿渣粉应用技术规程补充的其他说明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招标人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确保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和工程设 备暂估价表中所填写内容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内容一致。 投标人应当使用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提供的格式(除工程量清单封面外),填报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无法满足招标工程量清单要求时,可自 行补充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见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