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445-201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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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445-2019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pdf

8.1.5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应配建公共厕所。需要配置公

8.1.5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应配建公共则所。需要配置公共厕 所的村庄应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相关 规定。 8.1.6X单户或多户村民卫生厕所排放的污水,宜建造生态化 无动力、微动力或有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8.1.6X单户或多户村民卫生厕所排放的污水,宜建造生态化、 无动力、微动力或有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JGJ/T 480-2019 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 (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8.2.1村庄卫生厕所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理 条件、供排水条件、人文民俗习惯、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选择下 列卫生厕所类型: 1 三格化粪池厕所; 2 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水冲式厕所; 双瓮漏斗式厕所:

条件、供排水条件、人文民俗习惯 卫生厕所类型: 1三格化粪池厕所; 2 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3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水冲式厕所; 5 双瓮漏斗式厕所;

6 阁楼堆肥式厕所; 7 双坑交替式厕所: 深坑式厕所。 8.2.2 村庄卫生厕所的类型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上、下水设施且水资源充沛的村庄,宜建造水冲式 厕所; 2 饲养牲畜的村民宜建造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 3干旱、无水、少水、寒冷地区宜建造粪尿分集式生态卫 生厕所; 4干旱地区的村庄宜建造双坑交替式、阁楼堆肥式或双瓮 漏斗式厕所; 5寒冷地区的村庄宜建造深坑式厕所; 6非农牧业地区的村庄,不宜建造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 厕所。 X 8.2.3 村庄禁止修建直排式、奠位通槽式和粪便裸露的公共 厕所。 8.3设计与建造要求 8.3.1X新建卫生厕所应与饮用水源保持30m以上卫生防护距 离,与水井保持至少10m以上的卫生防护距离。 8.3.2节生厕所地上厕屋和地下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 村户厕则卫生规范》GB19379的相关规定。 8.3.3卫生厕所使用预制式贮粪池、便器等关键设施和设备前, 应进行安全性能与功能性能的技术鉴定。 8.3.4卫生厕所的设计与建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格化粪池卫生厕所应有贮水容器,化粪池容积

8.3.4卫生厕所的设计与建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格化粪池卫生厕所应有贮水容器,化粪池容积 >1.5m²且深度≥1200mm,排气管应与三格化粪池的第一池相 通,高于厕屋500mm以上;北方寒冷地区便器应安装在第一池 上方,并增加化粪池埋深或地上添加覆盖保温层;使用前,贮粪 池应进行渗漏测试,不渗漏方可投入使用:

2三联通沼气池式卫生厕所应有贮水容器;新建沼气池需 经7d以上养护,经试水、试压,不漏气、不漏水后方可投料使 用;首次投料启动采用沼气池沉渣或污染物作为接种物时,接种 量为总发酵液的10%~15%,采用旧沼气池发酵液作为接种物 时,应大于30%;寒冷地区建造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要注意保 持温度,宜与蔬菜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结合建设; 3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应有覆盖料;应分别设置贮粪 池与贮尿池,贮粪池向阳采光,贮尿池避光密封;应单独设置小 便器,小便器管道与贮尿池连接;出粪口盖板应用涂黑金属板制 作;南方地区小便器尿收集口直径宜为30mm,北方地区尿收集 口直径宜为60mm;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宜建造地上或半地上式贮 粪池; 4水冲式厕所应有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出的粪便污水 应与通往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相连接;寒冷地区水冲式厕所宜建 造在室内,上下水管线应采取防冻措施; 5双瓮漏斗式厕所应有贮水容器;排气管应与厕所的前瓮 相通,高于厕屋500mm以上;使用前应先加水测试是否渗漏, 不渗漏后方可投人运行; X阁楼堆肥式厕所的贮粪池应保持通风;厕坑容积应根据 每人每天粪便量与覆盖料量4kg、储存期为半年进行设计; 7双坑交替式厕所的两个厕坑容积应相同,厕坑容积应根 据每人每天粪便量与覆盖料量4kg、储存期为半年进行设计; 8深坑式厕所的滑粪道斜坡长与排粪口长之比宜为2:1: 坡度应达到60,排便口应加盖;排气管设计应与贮粪池连通, 设在厕屋内侧、外侧均可,可用砖砌或采用陶管,直径100mm 修建时应高出厕屋顶5o0mm以上,同时安装防风帽;贮粪池口 应有盖、口(直)径不应大于300mm,并高于地面100mm 150mm;贮粪池底部应低于当地冻土层。

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共厕所距离取水构筑物应大于30m; 3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应大于5.0m,周围宜设 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粪便应便于清掏。 8.4卫生管理要求 8.4.1三格化粪池卫生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粪池投入运行前,应向第一池注入水至浸没第一池过 粪管口; 2应定期检查过粪管是否堵塞,并及时进行疏通; 3第三格的粪液应及时清掏,清掏的粪渣、粪皮及沉渣应 进行堆肥等无害化处理;X 4严禁在第一池取粪用肥;禁止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 严禁将洗浴水、畜禽粪通人贮粪池。 ? 8.4.2三联通沼气池式卫生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沼液应经沉淀后于溢流贮存处掏取 2根据当地用肥季节和习惯,沼气池宜每年出料1次~ 2次; 3使用和检查维修沼气池时,必须防范火灾、防爆和防止 室息事故发生; 4严禁在进粪端取粪用肥。严禁将洗浴水通入厕所的发酵 间。严禁向沼气池投入剧毒农药、杀虫剂和杀菌剂; 5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村庄的沼气池式厕所,严禁采用可随 时取沼液或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严禁将沼液作为牲畜 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严禁向任何水域直接排放粪便污 水和沼液。 8.4.3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厕所使用前在坑内垫人约100mm干灰。 2便后在粪坑内加入十灰(草木灰、炉灰、庭院土等),用 量为粪便量3倍以上。厕坑潮湿时应加入适量干灰。尿肥施用时

1新厕所使用前在坑内垫人约100mm干灰。 2便后在粪坑内加人干灰(草木灰、炉灰、庭院土等),用 量为粪便量3倍以上。厕坑潮湿时应加入适量干灰。尿肥施用时

1粪便严禁直接排人雨水管、河道或水沟: 2在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和污水处理厂或粪便处理厂的 村庄,应选择水冲式公共厕所。

9.1.1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覆盖村庄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和 场所,包括:街巷环境整治、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公共环境照明 等内容。

9.1.2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符

1充分遵循所处自然环境肌理,以山形地势、水系田园为 依托,保护和延续村庄传统营建形制; 2保护传承当地营建技艺、材质、色彩等文化元素符号, 结合地域、气候、民族、风俗特征,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 3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 积极推动村庄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

量、材质、色彩等方面进行限控,宜选用地方材料,采用当地传 统形式与色彩,并运用经济便捷的施工方式进行立面修整,使其 与地方传统建筑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

统形式与色彩,并运用经济便捷的施工方式进行立面修整,使其 与地方传统建筑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 9.2.7对于沿街乱搭乱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合规设 施应予以整改或拆除

9.2.7对于沿街乱搭乱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合规设 施应予以整改或拆除

9.2.7对于沿街乱搭乱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及其他不合规设

9.2.8街巷店面招牌样式应具有乡土特色,其建造材料宜

9.2.8街巷店面招牌样式应具有乡土特色,其建造材料宜采用 地方传统材料。

9.3公共活动场所整治

9.3.1公共活动场所宜邻近村委会、文化活动中心、祠堂庙宇 及村庄主要入口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也可根据自然环境特 点,选择村庄内水体、坡地古树名木等重要区域设置;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3.1.6条的规定

以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无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活动场所缺乏 的村庄,可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

以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无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活动场所缺之 的村庄,可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 9.3.3公共活动场所宜根据场地条件以及当地村民需要,增设 体育健身器材、儿童游玩设施、村务公告栏、科普宣传栏等设 施,提高综合使用功能。 9.3.4/公共活动场所应增设无障碍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 使用:儿童游玩设施宜采用柔性材料铺装,注重儿童活动的安全 性,并且满足成人看护的要求, 9.3.5公共活动场所可布置环境小品,其形式应以村庄特色题

9.4.1公共环境照明可分为满足村民夜间公共活动需

9.4.1公共环境照明可分为满足村民夜间公共活动需要的功能 性照明和对重要景观节点等的装饰性照明。

9.4.1公共环境照明可分为满足村民夜间公共活动需要的功能 生照明和对重要景观节点等的装饰性照明, 9.4.2公共环境照明应以人为本,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 避免大面积、大功率泛光照明和跳跃、闪烁、超亮的照明,严格

避免大面积、大功率泛光照明和跳跃、闪烁、超亮的照明,严格

控制溢散光产生的光污染。应根据村民的作息时间及时开启和 关闭。 9.4.3功能性照明应根据其功能和所营造的氛围确定,满足人 们基本活动需要的亮(照)度要求。 9.4.4装饰性照明可结合自然资源、地域文化特色和建(构) 筑结构特征等合理布置灯具,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应与其他公共 环境照明相协调,除重大活动外,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10.1.1村庄绿化应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突出特色、兼顾经 济,宜优先考虑绿化的生态效益,并兼顾经济效益,发挥绿化的 经济和美化作用。 10.1.2村庄绿化应包括坑塘河道绿化、村庄道路绿化、公共活 动场所绿化、宅旁庭院绿化等内容。 10.1.3村庄绿化应与当地的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相协调,保护 和发展村庄的乡土树种和特色树种,充分展现地域乡土特色 10.1.4村庄绿化应坚持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保护村庄环 村林带、成片林等原有绿化成果。 10.1.5村庄绿化整治及相关景观提升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原 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最小化干 预村庄的生态系统和地形地貌。 10.2坑塘河道绿化

10.2坑塘河道绿化

10.2.1村庄坑塘河道绿化应保留、利用现有河道的自然岸线, 以生态护坡的方式,整治边坡与岸线,形成自然岸线景观:生态 修复宜采用生态护坡、水生植物、人工湿地等整治措施改善水体 水质。各类生态修复可采用下列措施: 1生态护坡:挡水护坡不宜采用块石、水泥护砌等工程硬 化方式,宜在土基础上采用草坪、茅草等植物进行生态护坡; 2水生植物:水深低于1.5m的水体,宜种植挺水、浮叶 值物;水深大于1.5m的水体,宜种植沉水植物; 3人工湿地:人工湿地宜在水体汇流的沟渠等低洼地带建 设,并应与村庄排水整治要求相协调

10.2.2对村庄人居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水塘、臭水沟,宜结合 污水处理设施,清除污染物,并利用净化能力强的水生动植物 净化水体。 人

10.2.3村庄坑塘河道绿化可结合村庄现有传统农业种植,选

10.3.1村庄道路绿化应注重安全性、经济性和舒适性,选用生 长快、耐贫、抗逆性强、病虫害少、养护管理简单的本土植 物。不得选用有毒或人体过敏的树种;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地区: 可辅助引用能够适应本地气候条件、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外来植 物,以提高村庄绿化水平× 10.3.2村庄主要道路两侧植物配置应保证道路行车视线安全 株距不得小于3m。1》 10.3.3村庄次要道路绿化配置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可选择 种植小乔木、花灌木等乡土植物;道路两侧为建筑时,可紧靠墙 壁栽植攀缘植物。 10.3.4宅间道路绿化应注重界限管控,保证道路通行顺畅,可 采取多样形式,运用本土树种、花卉,突出乡土特色;对于路旁 有宅前菜地的道路两侧,可结合村民自身意愿和村庄产业发展需

10.4公共活动场所绿化

10.4.1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应做到因地制宜,体现村庄特色,宜 结合村内现有河流、池塘、苗圃、小片林地等,合理选择自然生 态或规则式的绿化方式。 10.4.2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应尽量利用道路两侧或不利于建设的 地块,见缝插针利用公共场所的零星空地,因地制宜地建设公共 绿化小空间。

冠幅圆整浓密的庭荫树。

10.5.1宅旁和庭院绿化应充分遵循村民个人意愿喜好,满足庭 院卫生、通风、采光等基本要求,鼓励绿化美化与发展庭院经济 相结合。 10.5.2庭院围墙可采用空透墙体,以攀缘植物覆盖,形成生态 墙体,也可采用栅栏式墙体,密植生态绿篱植物;裸露墙面可用 攀缘植物进行美化点缀。 10.5.3可根据村民自身意愿,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屋顶绿化

11.1.1严禁采用填理方式占用村庄现有的坑塘河道。坑塘使用 功能包括旱涝调节、养殖种植、消防水源、杂用水、水景观及污 水净化等,河道使用功能包括排洪、取水和水景观等

11.1.2坑塘河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补水和排水条件,满足水体利用要求; 2水体容量、水深、控制水位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相关使用功 能;不同功能的坑塘河道对水体的控制标准应按表11.1.2确定;

不同功能的坑塘河道水体的控制标

注:坑塘河道水质类别不应低于表中规定的控制标准。

11.1.3坑塘河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整治:

11.2.1雨量充沛、水资源较好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地势条件和 魏有水利工程设施满足坑塘河道补水需求。山区、丘陵地区的村 王可充分利用山涧流水、水库作为坑塘河道水源:平原水网地区 的村庄可充分利用湖泊弓引水,作为坑塘河道水源。 11.2.2当坑塘河道水源不足、农田灌溉季节不能满足取水需求 时,可进行坑塘河道补水整治。 11.2.3坑塘河道补水整治应贯彻开源节流方针,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用水结构,发展与水资源相适

应的产业类型,提高工业循环用水率,减少或取缔高耗水、低产 能的中小型企业: 2污水宜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经处理水质达标后方可用 于农业灌溉,减少新鲜水取用量。 11.2.4坑塘补水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引水和蓄水两种方式 1坑塘原有水源基本断流时,宜重新选择水源,采用引水 方式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源地宜选择临近坑塘、水量充 沛的河道、湖泊、水库或其他旱涝调节坑塘;引水方式宜优先选 择涵闸控制的自流引水方式,其次选择水泵抽升引水方式;水泵 吸水方式可根据取水水源水位落差情况选择岸边固定式取水方式 或岸边缆车取水方式;引水明渠的布置应根据引水方位、地形条 件选择在地势低洼、顺坡×线路较短的位置;引水明渠构造可结 合自然地形采用浆砌砖、块石护砌明渠或土明渠;平原地区宜采 用土明渠,山区及丘陵地区宜采用块石、砖护砌明渠。 2坑塘原有水源出现季节性缺水时,宜采用蓄水方式补水。 蓄水可采用在坑塘下游排水口处设置节制闸或滚水坝等措施。水 深要求变化较大的坑塘宜采用节制闸控制,按坑塘不同水深要求 控制节制闸的开启水位;水深要求变化不大的坑塘宜采用滚水坝 控制,坝顶高度宜按坑塘正常水深相应水位高度控制。 11.2.5河道补水可根据水源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1河道水源断流时,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多的河道宜采用弓 水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少的河道可废弃原 有取水构筑物,另选水源地取水; 2河道为李节性缺水时,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采取 下列措施蓄水:河坑蓄水可在取水构筑物处适当挖深河床,降低 进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满足水泵有效吸水深度,河坑挖深不宜超 过1m;河坑应适时清淤,满足水泵吸水效果;橡胶坝蓄水可在 取水构筑物下游设置橡胶坝,以调节取水和排洪需求;橡胶坝顶

1河道水源断流时,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多的河道宜采用弓 水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少的河道可废弃原 有取水构筑物,另选水源地取水; 2河道为李节性缺水时,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采取 下列措施蓄水:河坑蓄水可在取水构筑物处适当挖深河床,降低 进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满足水泵有效吸水深度,河坑挖深不宜超 过1m;河坑应适时清淤,满足水泵吸水效果;橡胶坝蓄水可在 取水构筑物下游设置橡胶坝,以调节取水和排洪需求;橡胶坝顶 高度不应超过所在河底高度1.5m。

11.3.1坑塘水体容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可进行坑塘扩容 整治。 11.3.2坑塘扩容可选择扩大坑塘用地面积和提高坑塘有效水深 两种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塘扩容应结合坑塘使用功能、用地条件选择扩容方案, 宜首先选择清淤疏浚方式,满足坑塘有效水深; 2坑塘扩容规模除特殊要求外,水面面积和水深应符合本 标准第11.1.2条的规定。 11.3.3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用发生矛盾时,对旱涝 应遵循扩容优先的原则;其他坑塘应遵循因地制宜、相互协调的 原则。 11.3.4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与地区水利排灌、村庄排水相 协调,水体调节容量、调蓄水位应达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 无相关规定的,其水面面积、常年水深应符合本标准第11.1.2 条的规定。 11.3.5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充分利用地势低洼区域的湖 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宜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 的综合功能坑塘: 2原有地势低洼的耕地可改为旱涝调节坑塘,提高村庄防 涝安全; 3受土地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的村 主,应按照统一防灾要求进行整治,弥补现有旱涝调节坑塘水体 调节容量的不足

11. 4. 1 坑塘河道水质不满足本标准第11.1.2条使用功能的应

11.4.1坑塘河道水质不满足本标准第11.1.2条使用功能的应

台。坑塘安全防护应针对坑塘水深采用不同措施,保障村民生命 安全。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护栏、设置警示标志牌、改造边坡、降 低水深、拓宽及平整岸边道路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深在 0. 8m~1. 2m 的水体、拦洪溪沟及蓄水塘堰的泄

洪沟渠,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警示标志牌;水深超过1.2m 的水体除设置警示标志牌以外,还应采取安全措施: 2坑塘水体宜减少直立式护坡,采用缓坡形式边坡,边坡 系数不应小于1:2; 3不宜设置缓坡的水体,应在村庄临水的道路、公共场所 等地段设置安全护栏。安全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栏条净间 距不应大于12cm。其他临水区段水边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且应保证通道平整

12.1.3村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符合《中华从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 得超出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12.2.2村庄建筑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理深应按当地经验 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12.2.3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 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时,应进行地基处埋,并设置钢筋混 地圈梁。

12.2.4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形板)在

12.2.5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承重窗间墙

1选址与布置应根据不同的气候区进行选择。 严寒和寒冷 地区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冬季防风,并应有利于夏季通风;夏热 冬冷地区应有利于夏季通风,并应兼顾冬季防风;夏热冬暖地区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夏季遮阳。 2主朝向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主要房间宜避 开冬季主导风向 3平面布局和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门 窗洞口的开启位置应有利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开间不宜大于6m,单面采光房间的进深不宜大于6m 严寒和寒冷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室内净高不宜大于3m。 5房间功能布局应合理、紧凑、互不干扰,并应方便生活 起居与节能。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宜布置在南侧或内墙侧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辅助房间宜布置在北侧或外墙侧。夏执 冬暖地区村庄居住建筑的卧室宜设在通风好、不潮湿的房间。 6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7外窗可开启面积应有利于室内通风换气。严寒和寒冷地 区村庄居住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2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

8应符合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

12.3.2公共建筑的建设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有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的卫生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可合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可不设。 2村庄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应符合教育部门布点规划要求: 村庄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建设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 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农村普通中 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的相关规定,并符合现行国家卫生 标准与安全标准。 3村庄宜建设具有娱乐、广播、阅读、科普等功能的文化 活动场所,结合村民需求,增设篮球场、乒乓球台等体育活动 设施。 4村庄宜建设和完善村庄养老机构、老人自托中心、居家 养老照料中心等设施,实现村庄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 5经济条件较好,且有实际需要的村庄,可设置具有乡创 孵化功能平台等功能的公共建筑。 12. 4建筑风貌

12.4.1新建村庄建筑风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村庄建筑宜运用当地传统建筑装饰做法,强化地域 文化元素及优秀建造技艺的传承: 2新建村庄建筑宜遵循村庄传统布局航理及风貌特征,使 其与周围传统建筑及自然环境相协调。 12.4.2改建及扩建建筑风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治影响景观的棚舍、残破或倒塌的墙体,清除临时搭 盖,美化影响村庄空间外观视觉的外墙、屋顶、窗户、栏杆等 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屋顶空调等设施的安装;

12.4.1新建村庄建筑风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1新建村庄建筑风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村庄建筑宜运用当地传统建筑装饰做法,强化地域 文化元素及优秀建造技艺的传承; 2新建村庄建筑宜遵循村庄传统布局肌理及风貌特征,使 其与周围传统建筑及自然环境相协调

等生产生活用品集中有序存放:3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必须人畜分离;农家庭院畜禽圈养应保持圈舍卫生,不得影响周边生活环境。浏览专用57

1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乡土特色传承人

13.1.1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 村域内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遗址《富有地方乡土特色 和民族文化特色资源的村庄。

13.1.2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

1调查村内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资源档案: 2分析评价文化遗产的特色与价值; 3明确并公示村域内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对象, 并编制规划划定保护控制范围; XY 4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 5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 13.1.3村庄中非保护性民居或公共建筑的整治,以及其他建设 的发展,应传承所在地的乡土特色,在建设选址、空间布局、建 筑形态与风貌、建造方式、环境景观等方面应遵循当地文化习 俗,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居住习惯,且宜优先选用本土材 料,节能生态。 13.1.4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村域内有各级文物保护 单位、文化遗产遗址的村庄整治应制定专项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会同文物行政 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13.2.1已经认定应予以

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村庄中传统建筑分布较为集中,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

完整的片区及其依存环境;非成片但价值特色明显的传统建筑及 其依存环境,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 2将与核心保护范围联系紧密的建成区、农耕生产环境 自然景观环境等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 3宜将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所依托的具有一定特 色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划定为环境协调区。 13.2.2村庄整治应按照不同保护范围要求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 保护控制,并保护体现村庄价值特色的农业生产环境与自然景观 环境

13.2.3村庄新旧建设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遵循因地制

13.2.3村庄新旧建设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应遵循因地制宜、集纳 适用的原则,统筹考虑;村庄保护范围内市政基础管线的整治建 设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减小对村庄传统风貌的影响。

13.2.4传统民居建筑修

变的前提下,进行维护加固,并在空间尺度、形态、风格等方面 与原建筑相协调;新增加的通风等设施应在外部采用传统材料进 行装饰或遮蔽。

13.3.1村庄整治中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传承和展示空间,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视其传承展示规模,适度改造利 用传统建筑作为传承展示空间

13.3.2传统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充分尊重建筑物固有的文化

和空间特色,并与环境相协调

14.1.1农村生产及生活用能,应以安全为前提,并注重能源节 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14.1.2农村能源供应量应充足,供应方式可结合当地经济状 况、资源条件、气候类别及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选取。 14.1.3农村能源应纳入区县、乡镇的能源供应体系。城镇能源 规划编制时,应涵盖农村 14.2能源供应方式 14.2.1 能源供应宜逐步增加清洁商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 比例。 14.2.2村庄电网应接入城乡供电网络,供电设施的容量应符合 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工业用电的需求。 14.2.3电网系统未覆盖的村庄,可根据资源条件,采用太阳 能、风能、微水电、小型地热电站等建设微网供电。 14.2.4有资源条件的区域,应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 利用、安全可靠、讲求效益的原则,通过合理的方式利用可再生 能源。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宜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建设 示范工程,并逐步实现市场化。具体可再生能源的选择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生物质能宜采用清洁化、资源化利用方式;秸秆和新柴 宜加工为固体成型燃料使用,家庭养殖户可建设户式小型沼气 系统; 2布局集中紧凑且周围具有大中型养殖场的村庄,宜建设 大中型生物制气系统,且沼液及沼渣应规范排放或综合利用:

3太阳年辐射总量大于5000MJ/m、年日照时数大于 2200h的地区,宜采用分布式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技术;人 4年平均风速大于3ms的地区,且具备适合风力发电机 安装的场地,可使用风能发电; 5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开发村级能源互联网利用技术, 买现源、网、荷、储智慧协调运行。 14.2.5炊事和生活热水宜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薪柴和秸秆 宜通过生物质转化后使用,具体能源供应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物质资源充足地区,宜采用沼气、生物质天然气或生 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合专用炉具使用: 2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电力和液化石油气、 压缩天然气等气体燃料;X 3有接入城镇管道条件的村庄,可选择城镇管道燃气供气; 无接入城镇管道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瓶组供气或罐装气。 14.2.6不具备清洁能源使用条件的村庄,宜采用节柴省煤灶, 且热效率应不低于25%;有采暖需求的地区鼓励采用“炕连灶” 系统,且综合热利用效率应不低于70%。 14.2.7北方冬季农村供暖,应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宜根据 资源条件及村民意愿,选择下列适宜的供暖方式: 采暖炉供暖; 2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可建设被动式太阳能暖房;经 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使用太阳能辅助电加热等主动式太阳能利 用技术供暖; 3地热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地热采暖; 4村庄靠近已采用集中供暖的城镇,并且城镇热网能力可 以承载村庄供暖时,可采用热网供暖; 5已建设燃气管网的地区,宜采用燃气供暖; 6电供暖适合于北方大部分农村;采用电供暖时,不宜采 用直接加热式电采暖设备;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热泵

14.2.8采用集中式供暖系统JTG H3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热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1村庄附近有可利用的工业余热或工业热源时,宜将工业 余热或工业热源作为集中供热热源: 2采用锅炉作为热源时,锅炉效率和污染排放指标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的相关 规定,燃料应根据生物质和商品能源的供应条件确定 3城市附近的村庄,且具备与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连接条件 的村庄,可就近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14.3 能源供应设施 14.3.1村庄能源供应设施不可占用基本农田,安全布局应符合 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14.3.2村庄配电变压器、中低压配电线路、户用电度表、户内 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应规范安装,不得使用不达标元器件。同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变压器宜设置在负荷中心,供电半径不宜超 过500m 2X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应考虑清洁能源替代需求,并与配 电线路导线型号及所带片区最大负荷匹配;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 较多的村庄,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容量应与配电变压器容量 匹配; 3电度表前应设置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装置。 14.3.3电力架空线路应沿道路布设,不应跨越村庄建筑物。采 用裸导线的电力架空线路,不得与通信线路同杆。 14.3.4村级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厂及天型沼气或生物质天然气 制气厂宜单独选址,且距离村民住宅外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加 工厂及集中式供暖锅炉房应安排生物质或燃煤存放库。

置用地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太阳能光伏电站如并网,应按国家 能源局相关规定执行。 14.3.6太阳能分布式发电或供热设施可结合建筑屋顶、墙面和 阳台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应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既 有建筑物安装太阳能装置不应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 2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 标准。 14.3.7地源热泵埋管可结合宅间绿地、废弃地等进行布置,但

应对场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进行勘探。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V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 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GB/T 41898-2022 食品金属容器内壁涂覆层耐蚀力和致密性的测定 电化学法 扫描版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3《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 5《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GB/T35624 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 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10《建筑抗震设订规范》GB50011 1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5《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 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7《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 18《防洪标准》GB50201 1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 2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 2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2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 23《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 2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 2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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