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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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433-2018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pdf

8.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室内 检查制度,明确住户具有配合入户检查的义务,定期检查承租家 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8.1.2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公 共租债住房退出机制。 8.1.3承租人退出后,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恢复 至原规格标准,并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复的,应 中营单位备害组细实旅 关按统纳空提准尚正甜人佐费用

8.1.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建

至原规格标准16大模板内浇外砌多层住宅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租人未恢复的,应 由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约定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8.2.1当合同到期或合同期内因取得房产等,承租人申请退出 时,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出手续: 1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出具退出 通知单; 2物业服务企业安排相关人员验房并填写退出验收记录表: 3物业服务企业出具退出确认通知书,并同退出验收记录 表一起交给承租人; 4收到承租人递交的退出确认通知书和退出验收记录表后: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办理租金及保证金 的退款手续。

8.2.2当相关人员验房时,应同承租人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

2.3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时,可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

8.2.3当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时,可为其安排搬迁

内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8.3.1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出租*应 收回房屋: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 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 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7 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3.2 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出租*可 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受赠、继承等**获得其他住房 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8.3.3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符合本标准第8.3.2条规定的退出 条件时,可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 标准收取。 8.3.4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被动退出时,可按本标准第8.2.1 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8.3.5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公共租赁 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人诚信记录。

8.3.1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

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8.3.3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符合本标准第8.3.2条规定

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入诚信记录。

9.1.3公共租赁住月

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档案与 相应纸质档案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 整;对纸质档案材料存有疑义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组织 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

9.2.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应一户一档,且应包括下列 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住房 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法人或非 法人组织证书、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 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 2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和收入状况审核记 录等审核材料; 3轮候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承租人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 审核材料,诚信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等动态管理资料

9.2.2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应一套一档,且应包括

1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 区名称、房号、户型、面积等基本情况材料; 2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人 住、退出交接手续等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9.2.3公共租赁住房纸质档案的立卷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的要求。

9.2.4公共租赁住房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应符合国家现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和《交

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和《建设 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T117的要求。

9.2.5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动态管理材料及房源使用管

的动态变更材料应定期归入原档,或根据工作需要单独 档,并应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9.2.6纸质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保管期限,在住

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应为长期;纸质的公共租赁住 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433=2018,经住房利 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19日以2018第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系统广泛的调查研究,总 结了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列 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 本标准。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 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运 行管理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 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1.0.1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制定的自的及必要性 1.0.2本标准适用的对象包括政府委托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 主房项目、政府收*或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 商品住房项自、企业建设管理但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租 责住房项目、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这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成规模,房源面向社会,零 星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项自不属于本标准适用的对象。 近年来有些省市也在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租售并举 等模*,但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属于本标准适用的对象。

3.0.1通过调研发现,我国现行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主要有 政府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两种模*,如上海市成立 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北京市由保障性 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或区县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进行运行管 理:深圳市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等政府部 门或政府委托授权下的事业组织进行运行管理,而重庆市专门设 立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或区县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进行运行管 理,深圳市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等政府部 门或政府委托授权下的事业组织进行运行管理,而重庆市专门设 立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 3.0.2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不仅仅包括承租程序、配租 合同与租金管理、运行监管、退出、档案管理等,同时也包含了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过程中对承租人的服务及房屋设备设施、绿化 环境等的运行维护

公兴质任房的运行官理不仅包活承租性厅 配租 合同与租金管理、运行监管、退出、档案管理等,同时也包含了 公共租赁住房运行过程中对承租人的服务及房屋设备设施、绿化 环境等的运行维护

1.3我国部分省市的基层受理点承担了受理和初审的职 未承担复审职责。

4.2.2公共租赁住房分类申请主要指对受理范围进行分类,如 单位职工、产业园区工作人员等。该类申请的准入条件主要和当 地的政策导尚、人才引入、产业规划有关,面向特定的申请对 象,有针对性地设置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集中申请主要指面向社会大众开放集中申请 然后进行集中分配,

4.3.7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申请表(单位)中宜包括1

公共租赁任房准入申请表(单位)中宜包括企业审请书、 诺书以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意见

4.5.1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可由受理点或其他指定的初

4.5.1公共租赁任房的初审可由受理点或其他指定的初审机构 完成,复审应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完成。

完成,复审应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完成。

5.1.1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设立监督渠道,建立

5.1.1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设立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监督 机制。配租计划、配租标准、配租*案、配租**等均应公开透 明,接受社会监督。 5.1.3集中配租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对意向登记对象实施 配租的活动;日常配租是指在非集中配租时段,因承租人退租等 百国山现量目宝黑房源对松保社色实旅配和的活动

机制。配租计划、配租标准、配租*案、配租**等均应公开透 明,接受社会监督。

5.2.2由于各地配租标准具有一定差异,本标准对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的配租标准不作具体要求,但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的 卢型或建筑面积应依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总人数进行配租,即家 廷成员越多,配租的户型或建筑面积也越大。其中夫妻一*与异 性子女或父母共同租赁的2人家庭可依据3人家庭标准配租。

5.3.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5.3.2《公共租债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中明确“配租*案应当包括房源的 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 时限等内容”。根据各地区实际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案来 看,配租*案宜更为细化,配租**及程序可作为配租*案的 部分发布,也可另行发布,但应向社会公布。

5.4.2各地区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轮候对象数量选择合

5.4.2各地区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轮候对象数量选择合

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如随机摇号、综合评分、按轮候顺 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其中,随机摇号法可先摇出意向登记对象的选房顺序号,再 根据顺序号选房;也可结合配租住房套型和意向登记对象的情况 直接摇出意向登记对象的房号。目前,北京、天津、重庆、武汉 等地均采用随机摇号**配租。 综合评分法指依据系统性的评分规则,根据意向登记对象的 具体条件评分,根据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以获得公共租赁住 房的选房资格和顺序。 按轮候顺序则是依据轮候对象的排序依次确定选房顺序,按 配租标准依次选房

5.4.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前,公共租赁住房所有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在现场或网上向意向登记对象开放房 公布配租房源户型图等信息,便于意向登记对象了解房源

5.4.7配租选房过程中,意向登记对象排序到位选房但

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按 自动放弃本次选房资格处理,由选房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意向 登记对象依次递补

6.1.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中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要 求、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为租赁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

6.1.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中应明确公共租赁住

求、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为租赁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

遵循来修去去的原则。 6.2.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 不超过5年”。自前,各地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 差异较大,如北京一般为3年,上海和深圳一般为2年,天津首 次承租不超过3年,续租不超过1年,重庆最短为1年,最长为 5年。因此,本标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 租赁住房租赁单次租赁期限的上限。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期限,目前除上海规定不超过6年 外,其他省市暂无相关规定。因此,本标准对于续租次数和租赁 总期限暂不作相关要求。 6.2.4公共租赁任房合同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但需提前提出 申请,具体时限根据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要求执行。 6.2.5续租时,承租人的住房可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 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结合房源情况和轮候情况进行统筹安排,承租 人不一定被安排租住原住房。 6.2.6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在租赁期内相互调换公共 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前承租人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 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调换。公共租赁住

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前承租人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 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调换。公共租赁住

房的调换应本着“自主自愿、无偿调换”的原则,承租人双*达 成调换意向后,分别结清现居住房屋各项费用,解除原租赁合 司,并办理调换手续,签署调换协议和新的租赁合同。新合同的 租赁期限应为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换原则上应在同套型公共租赁住房之间调 换。不同套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整应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 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统一安排

6.4.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可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建

造或运营维护成本、承租人的收人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租金标 准的制定既要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持续运行,也应在一定程度 保障中低收人者的支付能力,还宜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等 情况实现分层次梯度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上述因素确 定租金标准。

6.4.2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遇租金标准调整,可

种处理方式:一是合同期内租赁价格可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 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 执行;二是根据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调整租赁价格,并及时向承租 人发出调价通知,承租人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6.4.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可采用银行代扣、手机应用程序 移动支付等便利化方式。

6.4.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可采用银行代扣、手机应用程序

6.4.5本条给出了对于承租人逾期未缴纳租金可采取的

施。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根据逾期时 间和违约程度选择相应的追缴措施,如可通过司法途径划扣承租 人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租房保证金等,或将逾期未缴纳租金 的承租人载入单位或个人诚信记录等

7.1.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工作开始前,通

7.1.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工作开始前,通过公共租货 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获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 备等相关技术材料。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香验办 法》(建房120101165号)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用部位和公共 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物业服务企业的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 件,也是物业管理工作真正开始的首要环节。物业承接查验可确 保物业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承接查验的内容不仅限于主体建 筑结构,还应包括附属设备、配套设施、道路、场地、环境绿化 等综合功能。

7.1.5物业管理的对象为建筑设施设备,而运行、维护

者为物业管理人员,人员的合理配置和管理决定了物业管理的水 平。因此,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制度可为建筑整体运行水平提供人 力资源上的保障

7.2.3针对签署自动扣款协议的情况,公共租货任房信息管理

7.2.6根据住户需求,可以制定家电租赁服务制度,提

租赁服务;建立社区资源回收中心,定期组织旧物交换或交易市 场;建立社区食堂;提供洗衣服务;另外,还可以结合电商、现

代物流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建立社区配送中心。

7.3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

器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与实际 年能力,因此,需要对运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化 高其专业技术能力、实际应对能力

7.4室内设施设备的管理

7.4.1房屋入住、退租时,应安排相关人员对室内设施设备进 行查验,当有问题时,应在明确责任主体后进行维修、更新,以 保证室内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并记录查验、维修情 况。当房屋退租,经查验室内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按合同约定

7.4.3本条所提的室内设施设备,指的是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时 所配备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承租人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

己备的设施设备,不包括承租人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

8.2.2为确保承租人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 电、设备设施并腾退,应安排相关人员同承租人就房屋和附属物 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燃气、供热使用等情况进行 现场交验;另外,承租人应向相关人员现场移交房门钥匙、购电 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

8.3.5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在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并且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确无其他住房时,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收 缴租金,且纳人诚信记录;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在搬迁期满不腾 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且承租人或居住使用人有其他住房时,或出 现本标准第8.3.1条规定的情况,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GB/T 39075-2020 普通照明用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面板安全要求.pdf,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纳入诚信记录

9.1.2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完成后,资料会有变化,主要表现为 承租人或承租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人口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基 于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具有动态性的特点,为加强监督管理,住房 保障机构需定期对住户情况进行复查,并更新档案。公共租赁住 房承租人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公共租赁住房 房源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按房屋为基本单位建立档 案,每套房屋做到一套一档,曾经住过本套房屋的所有使用人信 息都存入同一档案,对使用人从进到出所有租赁行为都做到有档 可查。

9.2.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档案包括承租、配租、合同与租金 管理、运行与维护、退出、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 料。其中诚信记录及违规行为包括转租、转借、闲置,改变房屋 用途、结构和装修现状、损坏房屋设备设施,拖欠租金等行为。

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统一书号:15112:31490 12.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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