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控制桩基础技术规程》DB29-105-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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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在执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1

为任热1建筑地基基设计规范GB50007一 一艺0UU艺果 8.5.13条的规定时,符合大津市地方工程地质条件及设计经验 特制定本规程。并将此类桩基础称为沉降控制桩基础。 1.2沉降控制桩基础设计、施工和检测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 察资料,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类型、施工条件、环境条件、使用要 求等因素,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保证工程安全、经 济和正常使用,

1.3本规程适用于荷载分布均匀的8层及8层以下,且

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当基础处于腐蚀性环境时挡土墙支护施工方案,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以控制建筑物沉降为目的,采用一一定数量的大距摩擦桩与 承台下地基土共同工作形成的基础。

2.1.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指由荷载试验测定的地基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 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3地基极限承载力

指由荷载试验测定的地基压力变形曲线,达到破坏状态前或 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所对应的最大荷载,

2.1.4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由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将单桩 坚向极限承载力除以2、为单桩坚向承载力特征值。

2.1.5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单桩在竖向荷载作用下,达到破坏状态前或出现不适于继续 承载的变形时所对应的最大荷载。

A.—承台底面净面积; d——桩身直径或截面边长; f.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3.1沉降控制桩基础是由承台下地基土与桩共同分担

低承台桩基础。地基的承载力能满足或基本满足上部结构传来的 荷载效应作用的要求,桩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控制基础沉降

亢降控制桩基础中桩的设置应

1.沉降控制桩基础应满足承载力计算及地基变形设计的有 关规定; 2.对于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尚应验算其稳 定性; 3.沉降控制桩基础的用桩数量应根据设计要求控制的沉降 值,通过计算确定,并应同时满足承载力计算的规定; 4.当承台底土为新填土、欠固结土、可液化土层或地基承 载力特征值低于80kPa的软士时,应对其进行处理,确保桩、土 和承台共同工作。 3.4建筑物应进行从施工开始至使用期间的全过程沉降观测:

4.1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承台底面净面积应满足下式要求:

4.2按设计要求的建筑物沉降控制值计算确定用桩数

降控制桩基础的承载力计算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单桩桩顶受力验算:

2.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设偏心作用全部由桩承受,单桩桩顶受力,按下式验算:

Hk Hik ≤RHa

X;、;一桩i至桩群形心的y、x轴线的距离; H,一一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的 所分担的水平力: Hik一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于任一单桩的 水平力; RHk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由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 确定。 4.3根据式(4.1)初步确定的承台底面面积,按作用于承台上 外荷载的合力作用点与承台底面土及桩的承载力合力点基本重 合的要求,初步确定承台和桩的平面布置。 4.4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桩型、桩长、桩端持力层的选择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采用桩身质量有可靠保证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灌注 桩。 2.桩长应穿过承台下的软弱士层,并进入压缩性相对较低的 土层。

4.4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桩型、桩长、桩端持力层的选择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采用桩身质量有可靠保证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灌注 桩。 2.桩长应穿过承台下的软弱士层,并进入压缩性相对较低的 土层。

1.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同 一条件下的试数量不少于数的1%,且不少于3根。试验时应 加载至单桩承载力极限值,将单桩竖向承载力极限值除以安全系 数2,为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2.有经验时,也可参照条件相当的工程的试验资料或其他 原位测试方法确定。 3.初步设计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 R,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 = q pa A, +upZqsiali

4.8沉降控制桩基础中心点的允许沉降量,可参照表4.8的规

沉降控制桩基础中心点的允许沉降量

4.9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沉降量,宜按桩、土、承台共同作用原 理确定,也可按以下简化方法计算: 1.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沉降量为第一阶段的沉降量S,和第 二阶段的沉降量S.之和,并乘以沉降计算经验系数业,,沉降量S

S=V.(s,+s,)

式中:sp 沉降控制桩基础第一阶段的沉降量; S,一一沉降控制桩基础第二阶段的沉降量;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取,=1. 0~1. 2。 2.S,按以下规定计算: 1)当(F +G,)≤nR,时,假设荷载全由桩承受。S,的计 算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02中附录R.0.4 中采用的明德林应力公式的方法计算: 2)当(F+G)≥nR.时,假设桩所分担承受的荷载为 nR,,余下的荷载由承台下土分担承受。S,的计算,按桩所受 的荷载(nR,),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一2002中 附录R.0.4中采用的明德林应力公式的方法计算: 3.S,按以下规定计算: 1)当(F+G)≤nR,时,可假设ss=0; 2)当(F+G)≥nR,时,可假设承台下土分担承受的荷 载为(Fk+Gk)一nR,,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2002中第5.3.5规定的方法计算。 4.10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计算中应按 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的不同将混凝十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 以工作条件系数。,桩身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桩轴心受压时:

式中: f。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Q 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单桩竖向力设

计值,取Q=1.35Qm

桩身强度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R,一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 4.11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承台设计应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弯 承载力计算的要求。作用在承台上的桩、土竖向力设计值应按承 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荷载分项系 数。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 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按下式确定:

S=1.35S,≤R

式中:R一 一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的规定确定; Sk一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4.12承台结构内力分析时,作用在承台底面的桩、土反力,可 按第4.9的原则确定,并同时满足第4.2的桩、土受力条件的荷载 效应的作用。 4.13承台结构的抗冲切、抗剪切、抗弯承载力计算应符合《混

5.1沉降控制桩基础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摩擦型桩,桩端宜置于第四系全新统中组浅海相 沉积(Qm)或第四系全新统下组河床一河漫滩相沉积 (Qh+Qal)中相对较好的土层。 2.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条件、荷载及施工工 艺确定,宜为身直径的1~3倍。 3.桩距宜大于5d,局部布桩有困难时,也不得小于4d。 径宜为Φ200~400,方桩为200×200~300×300。 4.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土承载力合力点与准永久荷载效 应组合的合力作用点重合。 5.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灌注桩不应低于C25 6.桩的主筋应通过计算确定,打入式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 不宜小于0.8%;静压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6%;灌注 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2%~0.65%(小直径取大值),并宜通 长配筋。 7.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应按所选用的钢筋种类,按《混 凝士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计算确定。 8.在承台及地下室周围的回填,应满足填土密实性的要 求。 9.承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00mm,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 的距离不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并不小于500mm,且桩的外缘至 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小于300mm。

10.承台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C30,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 于300mm,承台的主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混凝十结 构设计规范》GB50010关于最小配筋率的规定,主筋直径不宜小 于12mm,架立筋不宜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

6.1.1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制作允许偏差及桩位允许偏差 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6.1.2混凝土预制桩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 才能运输。 6.1.3桩的连接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接点应达到与桩身等 强度。 6.1.4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桩顶、桩底标高、 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其中预制桩尚应提供打桩的最后三阵锤 击贯入度,总锤击数等,静力压桩尚应提供桩的最大压入压力值。 6.1.5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 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可采用补勘方法,检查自桩端以下1m 起至下卧层5d范围内的岩土特征。

6.1.4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桩顶、桩底标高 旺端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其中预制桩尚应提供打桩的最后三阵 击贯入度,总锤击数等,静力压桩尚应提供桩的最大压入压力值 .1.5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

6.1.6桩打入应符合下列规

1.桩帽或送桩帽与桩周围的间隙应为5~10mm; 2.锤与桩帽、桩帽与桩之间应加设弹性衬垫,如硬木、草 垫等; 3.锤与桩帽、桩帽或送桩应和桩身在同一中心线上; 4.桩就位打入时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5%。

6.1.7打桩顺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对密集群桩,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向四周对称施打;

2.当一一侧毗邻建筑物时,由毗邻建筑物向另一方向施打; 3.根据设计标高,宜先深后浅: 4.根据桩的规格,宜先大后小、先长后短

6.1.8桩停止锤击的控制原则如

1.桩端(指桩全断面)位于一般土层时,以控制桩端设计 标高为主; 2.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粘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等 硬土层时,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可作参考: 3.贯入度已达到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三阵, 按每阵10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加以确认,必要时施 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与设计、施工单位会商确定。 6.1.9当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移位或有严重 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打桩, 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6.1.10静力压桩适用于软弱土层,当存在厚度大于2m的中密以

6.1.10静力压桩适用于软弱土层,当存在厚度大于2m的中密以 上砂土及粉土夹层时,不宜采用静力压桩。

6.1.10静力压桩适用于软弱土层,当存在厚度大于2m的中密以

6.2.1灌注桩施工前宜进行试成孔,数量不少于2个,以便核对 地质资料、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 6.2.2对混凝土灌注桩,应提供材料的力学性能捡验报告、试 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士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 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的桩顶标高及桩位偏差检验报 告。: 6.2.3对锤击管灌注桩,应提供最后三阵锤击贯入度、总铺

7.1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桩身完整性可 用低应变动力法检测。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应小于总桩 数的30%;预制桩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小于总桩数的20%。 7.2开槽后应对桩间土进行轻便触探检验,发现浅埋软弱土层 应予以清除,并作相应处理。 7.3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检验。竖向承

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结合可靠的工程经验确定。

1 总则 21 3 一般规定 (22) 4 .(27

别,将此类桩基定名为《沉降控制桩基础》。 在软土地区,常会遇到基底压力不是很大而对沉降有较高要 求的工程,如果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方案,地基承载力可基本满 足或相差不大,但沉降量过大而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这时 就可采用在浅基础下设置数量较少、桩距较大,可以发挥其极限 承载力的摩擦桩,来有效减少和控制其沉降,形成桩、土共同作 用的沉降控制桩基础。沉降控制桩基础中的桩,主要是起减少和 控制沉降的作用,其桩端持力层应不是十分坚硬,承台产生一定 沉降时,桩能发挥并保持其极限承载力,桩的数量按沉降控制要 求确定。和常规桩基相比,其桩数会有明显减少,而桩距则将增 大。 地基承载力满足或基本满足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的作 用的要求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地基承载力能满足设 计要求,但沉降量偏大,设置桩完全是为了控制沉降。第二种情 况是指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稍高于地基承载力,但可满足式(4.1) 的要求,且沉降偏大,设置桩是为了控制沉降,并补地基承载力 之不足部分。 3.2试验表明,群桩中单桩的侧阻力最大发挥值一极限侧阻 力,是随桩距的增大而增大的,当桩距增大至6d时,群桩中各单 桩平均极限侧阻力趋近于独立单桩。而群桩中各单桩极限端阻力 之间的相互影响减小,趋近于独立单桩。因此群桩中单桩与独立 单桩之间的一股规律是当桩距增大至6d时,群桩中桩的侧阻力分 布、极限侧阻力及极限端阻力总体上趋近于独立单桩。 沉降控制桩基础是在浅基础的承载力已基本满足的情况下, 采用数量较少的能充分发挥极限承载力的摩擦桩来减少沉降,因 此其桩端持力层不能十分坚硬,以使在桩顶有较大沉降时,这类 桩能充分发挥并始终保持其极限承载力。

3.3沉降控制桩基础是一~种新型桩基础,其设计应满足承载力 计算及地基按变形设计的有关规定,即无论是设计等级为甲、乙 级或内级,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一2002第3.0.2及5.3.1条的规定。 常规低承台摩擦桩基础,由于桩群、承台与地基土之间复杂 的相互作用结果,导致群桩中各单桩的工作性状、承台下桩与地 基土分担外荷载的规律和群桩整体极限承载力等实际受力性状 均极其复杂。然而,作为属于特种类型低承台大桩距摩擦桩基础 的沉降控制桩基础,通过国内外大量室内外的试验及分析结果表 明,与常规桩基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在大 桩距条件下,群桩中各单桩工作工作性状趋近于独立单桩;承台 下桩与地基土分担外荷载的规律,变得相对较为明确;其整体极 限承载力则接近于其中各单桩极限承载力之和与承台净面积下 地基土极限承载力的总和。 沉降控制桩基础的主要计算假定为: 1.承台下桩与地基土分担外荷载的假定: 1)当作用在沉降控制桩基础上的外荷载小于承台下的单桩 极限承载力之和时,计算沉降时,可假定外荷载全部由桩承担, 不计地基土的分担作用; 2)当作用在沉降控制桩基础上的外荷载大于承台下的单桩 极限承载力之和时,承台下各桩分担相当于各桩的极限承载力之 和的外荷载,承台下地基土则分担余下之荷载, 2.沉降控制桩基础沉降量计算的假定: 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沉降量由两个阶段的沉降构成。 1)第一阶段:当作用在沉降控制桩基础上的外荷载小于承 台下的单桩极限承载力之和时,假设桩承担全部外荷载,其沉降 量为桩端平面至压缩层下限之间土体的压缩量:

2)第二阶段:当作用在沉降控制桩基础上的外荷载超过承 台下的单桩极限承载力之和时,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沉降进入第二 价段,其沉降量可以近似认为等于由承台下桩与地基土所分担的 荷载继续产生的沉降。沉降控制桩基础的总沉降,为第一和第二 价段的沉降量之和。 3.沉降控制基础的极限承载力计算的假定: 当假设桩距足够大的低承台摩擦桩基础极限承载力,接近等 于其中各单桩极限承载力之和与全部面积的低承台下地基士极 限承载力的总和时,沉降控制桩基础整体极限承载力可按下式近 似计算:

P, = n·Qu + Af.

200×200一250×250(mm)、长细比为80~100左右的钢筋混 凝土预制小桩,其桩端持力层一般为中压缩性的粘性士层,取得 了非常显著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1为了确保沉降控制桩基础整个基础体系有足够的安全度

4.1为了确保沉降控制桩基础整个基础体系有足够的

4.1为了确保沉降控制桩基础整个基础体系有足够的安全度, 并体现其与常规桩基的不同,承台下地基土应能基本满足地基承 载力的要求,本规定采用了下式表示:

式中:Fk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作用在基础顶面的 竖向力; Gk 基础自重及基础上土自重标准值: f。—一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A.一一承台底面净面积。 7—地基承载力发挥系数,取n=0.65~1.0。 工程实践证明,当式(4.1)的条件得到基本满足的情况下, 按沉降控制原则设置的桩,可以同时补足承载力的需要,并保证 基础的整体承载力仍有足够的安全度。在满足上式条件下,即使 桩不分担外荷载,地基极限承载力的安全系数将不低于1.30。 4.2满足本条的验算条件,实质上是体现了沉降控制桩基础的 整体承载力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0。当验算要求不能满足时,可 对桩数和承台底面积作适当调整,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保持桩数不 变,仅对承台底面积作适当调整的较简易的方法来满足验算要 求。

4.6建筑物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充许值。天

地基的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四 种,主要受结构类型、荷载和地层性质及其分布等条件决定。对 于桩基础主要进行沉降验算。

十桩基础主要进行沉降验算。 4.7沉降控制桩基础是介于天然地基浅基础和常规桩基础之间 的一种基础型式,由于其作用是按承台、桩、土共同作用原理分 析,实际上尚与结构类型等有关。严格按地基变形设计仍有困难。 所以本条规定,沉降控制桩基础仅作沉降计算。并取单位建筑中 心点为沉降计算点,将其沉降计算值作为该建筑的平均沉降量。 4.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5.3.4中,规定了建筑 物地基变形充许值(表5.3.4),其中除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 6m)柱基的沉降量及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 规定了其充许值外,未有其他的充许沉降量的规定,故本条规定 了沉降控制桩基础的基础中心点的充许沉降量值。 4.9在承台下士不脱空的前提下,沉降控制桩基础在沉降过程 中,和土的下沉变形总是相同的。当基础开始受荷到终正加载, 基础的沉降由小到大,随荷载不断增加,沉降也遂渐增大。终止 加载后,基础沉降的发展仍有一很长的时间过程,直到沉降稳定。 由于桩、士变形的非线性性质,在整个沉降过程中,直到沉降稳 定之前,承台下桩、土受力的分担比不走定值,而是一个变量, 即在基础加载过程中,桩、土分担比在不断变化,加载初期,沉 降较小时,桩所承受的荷载份额大,土承受的小。随着荷载增大, 沉降不断增大,桩、土分担比也不断调整。直到桩上作用的荷载 达到了桩的极限承载力,这时,荷载继续增大,沉降也继续增大, 而桩已处于极限承载力的状态,桩分担的荷载基本不再增大,继 续增加的荷载主要由土分担了,直到桩、土共同发挥到承载能力 都达到极限。 沉桩控制桩基础是按桩、土共同作用原则设计的,由于桩、

DB11/T 936.1-2020 节水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则.pdf4.7沉降控制桩基础是介于天然地基浅基

的一种基础型式,由于其作用是按承台、桩、土共同作用 析,实际上尚与结构类型等有关。严格按地基变形设计仍有 所以本条规定,沉降控制桩基础仅作沉降计算。并取单位 心点为沉降计算点,将其沉降计算值作为该建筑的平均沉

物地基变形充许值(表5.3.4),其中除单层排架结构(柱 6m)柱基的沉降量及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 规定了其充许值外,未有其他的充许沉降量的规定,故本 了沉降控制桩基础的基础中心点的允许沉降量值。

中,桩和士的下沉变形总是相同的。当基础开始受荷到终止加载, 基础的沉降由小到大,随荷载不断增加,沉降也逐遂渐增大。终止 加载后,基础沉降的发展仍有一很长的时间过程,直到沉降稳定。 由于桩、士变形的非线性性质,在整个沉降过程中,直到沉降稳 定之前,承台下桩、土受力的分担比不走定值,而是一个变量, 即在基础加载过程中,桩、土分担比在不断变化,加载初期,沉 降较小时,桩所承受的荷载份额大,土承受的小。随着荷载增大, 沉降不断增大,桩、土分担比也不断调整。直到桩上作用的荷载 达到了桩的极限承载力,这时,荷载继续增大,沉降也继续增大, 而桩已处于极限承载力的状态,桩分担的荷载基本不再增大,继 续增加的荷载主要由土分担了,直到桩、土共同发挥到承载能力 都达到极限。 沉桩控制桩基础是按桩、土共同作用原则设计的,由于桩、

士变形的非线性性质及桩与士的抗压刚度相差很大,所以其沉降 计算必需按桩、土共同工作变形协调的方法确定,理论上讲,这 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通常总是要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作不同 程度的简化。沉降计算的程序编制时,按基础下桩、土变形协调 的原则确定桩、土所受的力,并按弹性理论计算桩、土共同作用 下土中形成的应力场,再按分层总和法求得计算点的沉降量。 作为一种对沉降控制桩基础沉降的简化计算方法,可以把基 出的沉降视为由两尔阶段组成。第一阶段,荷载主要由桩承担, 并产生沉降,此时,士分担的荷载很小,可假设为士不受力,土 随桩下沉。当桩上所受的荷载达到的极限承载力时,基础的沉 降进入到第二阶段,此时,桩上作用的荷载不变,土在其分担的 荷载下继续产生沉降,桩也随髓着下沉。两个阶段的沉降之和即为 基础的沉降量。 沉降控制桩基础的用桩数量与基础设计需要控制的沉降量 有关,即用沉降量指标来确定用桩数量。能否实行这种设计方法 必须要有当地的经验,特别是符合当地工程实践的桩基沉降计算 方法。通常建筑物基础具有一定的刚度,基底压力分布随基础与 地基刚度而定,即力学中的接触压力课题。基础各点的沉降也 不同GB50439-2008 炼钢工艺设计规范,所以在沉降控制桩基础中,所谓用沉降量指标来确定用桩 数量的含义,也是指取基础的中心点沉降作为基础的平均沉降值 来进行计算的。 根据大量计算分析,沉降控制桩基础的用桩数与沉降关系的 实践经验,建议可以简化计算分析工作,一般情况下需计算以下 三种桩数布桩方案的沉降量:

4.10桩数与相应的沉降量的关系

状态的特点; 2.承台结构设计时,要根据荷载水平考虑最终荷载状态下 桩、土受力分担工况,也需考虑力加载完成初期时承台下桩、士 受力分担工况。上海地区根据现场试验及对原型工程的测试结果 来看,此时承台下桩、土受力分担的比例,可近似按各为50%考 虑,然后取其中最不利工况进行承台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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