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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上铁工[2017]382号文.pdf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铁路局
上海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工务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工务工作义 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 固树立以设备质量和“两纪一化”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主动研判 工务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防惠于未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路局《高速铁路行车组 织细则》(以下称《行细》)确定的适用区段;所称普速铁路,是 指管内除高速铁路适用区段以外的其他铁路营业线。适用于上海 铁路局管内工务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明适用范围的条款适用其注明的铁路 线路;未注明适用范围的条款适用于所有铁路营业线。 第五条本办法是对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相关规章的细化 和补充,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以及未涉及的道口、防洪、防胀、防 断、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按铁路总公 司和铁路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全问题或专业安全基础薄弱、问题隐惠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及时进 行预警,指导、督促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7.定期组织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惠排查,提出事故 隐惠整治的意见和措施,按要求组织事故隐惠治理,按规定建立 事故隐惠档案。 8.组织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 运输生产组织、行车设备等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有计划地组织应 急演练,对演练情况进行写实并评价,按规定建立应急演练台账 9.组织或参与相关施工方案(预案)、施工人身安全防护预 案编制、审核、交底,参与相关外单位营业线施工的方案审查、 安全协议的签订。 10.组织提出专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安全培训计 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案和题库,按要求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教育培 训。 11.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及安全事故的事故救援、应急处置 和调查分析,查找故障或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组织 落实整改措施并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12.按规定组织建立健全专业安全管理的台账资料。 第九条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1.按分工拟写本专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经常深入现场 指导、督促落实有关要求,跟踪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并提出修订完 善的意见和建议
2.提出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工作标准的建议,并根 据分工调整等情况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 3.定期和动态研判专业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 组织落实。 4.按规定深入现场检查指导落实专业风险管控措施,定期 对安全风险事项管控情况进行评价。 5.定期对专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跟踪分析日常发生 的专业安全问题,注重分析、查找管理层面的原因,提出加强和 改进专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定期组织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提出事故 隐患整治的意见和措施,按要求组织事故隐患治理大厦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建立 事故隐惠档案。 7.制定专业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或参加应 急演练,对演练情况进行写实并评价,根据运输生产组织、行车 设备等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应急演练台账。 8.编制相关施工方案(预案)、施工人身安全防护预案,组 织现场交底,参与相关外单位营业线施工的方案审查、安全协议 的签订。 9.编写专业安全培训教案和题库,按要求参加或组织专业 安全教育培训。 10.参与相关设备故障及安全事故的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 调查分析,查找故障或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组织落
实整改措施并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11.按规定建立健全专业安全管理的台账资料
第三章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条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 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 修两类。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系指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或 需改变列车运行条件的作业,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并在车站(调度所)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施工项目分为1、II III级,具体按照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 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的项目。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窗,维修项目 分为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具体项 目按照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非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施工或维修作业,应与设 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施 工及维修作业,涉及非管辖设备时应与相关设备单位签订施工安 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 理办法》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 要求执行。
第二节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以下施工作业项目须由段按项自编制施工方案: 1.路局下达的工务设备大修计划项目。 2.大型养路机械综合维修项目。 第十七条以下施工作业项目须由段或车间按项目编制施 工方案(预案)或维修作业方案: 1.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项目。 2.I级维修项目(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除外):I级 维修项目中的胶结(焊接)钢轨、桥梁梁身试顶及支座病害整治 隧道拱顶漏水整治及衬砌裂损加固、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 更换、整修道口铺面、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 及隧道内刨冰作业、无雄轨道高速铁路精调等。 第十八条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参加的施工作业,由主体单 位编制总体施工方案,配合单位编制配合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施工项目除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预案),还必
须单独编制施工人身安全防护预案,具体按照路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查、审批。 1.以下项目须由各单位组织初审后报路局工务处组织审查 审批(段办站线大修除外)。 (1)道床清筛、道岔清筛、成段更换钢轨、成段更换轨枕, 道岔大修等线路设备大修,路基、桥梁、隧道、涵洞大修,平改 立等路局下达的工务设备大修计划项目,大型养路机械综合维修 项目。 (2)高速铁路无轨道线路精调达到路局规定值的维修作 业。 2.其他施工和维修作业项目,由各单位组织审查、审批。 第二十一条施工主体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现 场交底,不进行现场交底或交底不清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大修施工开工前应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安全 检查评估,其中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组织的集中修、更新改造等 施工项目由路局组织,其他项目由段组织,报路局核备。安全检 查评估时要对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确认,对于符合开工 条件的提出允许开工的意见,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提出整改 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认达到开工条件后方可 开工。开工项目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1。
第三节施工计划提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施工作业必须在计划得到审批并经段调度审 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应急处置除外)。 第二十四条天窗修周计划由车间负责提报,相关专业科室 审核,段主管部门汇总后由段组织平衡后上报;目计划由车间通 过工务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提报,段调度进行审核确认。实行生产 生活一体化管理的高速铁路以及实行集中维修的枢纽地区,维修 计划的上报、审核、平衡按路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天窗外作业计划审请必须满足“符合点外作业 条件,用足天窗资源,车间组织、集中开展”的原则,夜间除大 修施工限速地段设备巡查养护外严禁点外作业。天窗外作业计划 必须坚持“专业科室评估,调度审核,分管段长批准”的流程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如特殊 原因确需更改或临时增加施工作业计划,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增补手续。 第二十七条施工作业(应急处置除外)前,驻站联络员义 须先得到段调度发布的准许作业的许可号后,方可在车站登记。 第二十八条段审核下发的作业许可须一事一号。段调度应 建立作业许可登记薄(采用信息系统时,可记录在信息系统内) 驻站联络员将段作业许可号码登记在《上海铁路局驻站防护控制 表》内。
第四节施工作业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涉及两个及以上车间的施工作业,由段负责组 织实施;涉及两个及以上班组的施工作业(含应急处置),由车间 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换轨、换岔、成段换枕、破底清筛、基床处理、 平改立施工或开通后不能恢复常速的其它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义 须建立施工地段的巡查养护制度,安排足够的巡查养护力量,按 规定对施工限速地段进行巡查养护,有关要求如下: (一)线路开通前交接 1.线路开通前,养护工班应到达施工现场,开通后施工队 伍与养护工班进行线路验收交接,双方办理交接签认手续,经施 工负责人确认后,施工队伍方可撤离工地, 2.线路交接签认后,养护工班应立即组织对施工线路进行 全面检查养护,注意轨道儿何状态和结构状态的变化,及时消灭 不良处所。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限速或封锁,并组织整修,同 时向施工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路局报告。 (二)巡查养护标准及处置要求 1.列车限速45km/h及以下的施工地段,每隔2小时检查 遍(钢梁上盖板油漆、明桥面更换桥枕、换梁施工等不影响路基 和道床稳定的施工地段,每24小时检查不少于三遍)。 2.列车限速60km/h的施工地段,每24小时检查不少于二 遍。 3.列车限速60Km/h 以上的施工地段,每 24小时检查不少
于一遍。 4.设备管理单位应每天组织对管内施工限速地段进行一次 动态添乘检查,动态添乘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施工单位。 5.设备检查及添乘检查应按规定作好记录。设备巡查、添 乘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置,轨道结构病害 达到相应速度等级经常保养标准的轨道几何尺寸偏差应安排在下 一个施工或维修天窗进行整治,达到相应速度等级临时补修标准 的处所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6.进入限界内巡查及应急处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 (三)阶梯提速要求 1.阶梯提速检查确认要求。工务段(设备管理单位)施工 的限速地段提高速度等级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对施工地段检查 一遍,确认满足相应速度等级条件后,方可按规定提速。非设备 管理单位施工的限速地段提高速度等级前,由施工单位会同设备 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对施工限速地段检查一遍,确认满足相应速度 等级条件后,方可按规定提速。大修换轨、大列换枕、更换侧磨 轨、应力放散等施工后逐趟提速的限速地段,提速前由施工单位 (非设备管理单位组织的施工由施工单位会同设备管理单位)组 织对施工地段进行全面巡查,对桥梁、道口、道岔区、施工线路 与既有线路结合部、快装接头、现场焊接接头等重点地段进行检 查,确认满足相应速度等级条件后,方可按规定提速。 2.阶梯提速质量标准。轨道结构应满足相应等级设备的技
术标准,轨道几何尺寸无超过相应速度等级的临时补修标准偏差。 3.阶梯提速前的设备检查应保留相应的检查记录,按规定 填记《线路开通/阶梯提速检查确认单》(详见附件2)。 第三十一条工务机械车参与多单位联合施工作业 1.涉及工务机械车参与且有一个或多个单位配合的施工: 施工主体单位必须在施工预案中注明工务机械车运行区段、作业 为容和作业范围,并及时书面传达给相关配合单位。 2.施工预案不得擅自变更,遇特殊情况须变更施工预案时, 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施工点名会上将变更计划向配合单位详细交 底。 3.施工主体单位须在施工点名会上将工务机械车运行方式 (跟踪进入、整列进出、分组进出)、运行区段、作业范围等关 键要素详细交底,各配合单位负责人根据工务机械车运行及作业 方案分别布置本单位配合作业人员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节施工作业过程控制 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全体作业 人员召开点名会,进行详细分工和安全预想,安全预想要根据作 业项目、参加人员、作业条件、使用的工机具、天气气候、作业 地点环境等具体情况,明确驻站和现场防护员到岗及撤离时机、 上下工地行走路线、进出的作业通道以及作业全过程可能存在的 安全风险,布置相应的防控措施并落实到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按班前安全预想布置的作业门 进出,如因作业地点距作业通道较远,需在天窗点前从作业通道 将人员及机工具转移至作业地点时,应根据转移距离合理确定进 出网时间,纳入计划管理。作业门钥匙必须由工长或班长负责管 理,作业负责人负责开、关作业门。开门前作业负责人须向本单 位调度报告并得到许可,并经现场防护员布置安全事项后,方可 打开作业门指挥作业人员进入。由作业负责人或现场防护员对进 出人员、机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清点、确认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上下工地时必须集中往返,不得单人或部分人 员分散往返。前往工地时由现场防护员按照安全预想布置的路线 率队走在队列前端,作业负责人走在队列最后;返回时,由作业 负责人率队走在队列前端,现场防护员走在队列最后。行走过程 中人员、机具不得侵入限界。 第三十五条调度命令下达前不得上道,可在限界外进行利 工具检查等不影响安全的准备工作。确需上道进行天窗外作业时 须按天窗外作业管理规定办理。高速铁路在调度命令下达前禁止 进入封闭栅栏内(桥下封闭除外)。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调度对施工作业计划审核 及过程町控管理制度,调度人员应全面掌握管内施工作业、自轮 运转设备运行及作业计划安排情况,对施工作业的关键环节采取 有效手段进行监督和管控,对各类监测、监视系统的数据实时抽 查抽看或定期回放、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置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
第六节电气化铁路 第三十七条电气化铁路进行工务施工作业应统筹兼顾供 电、接触网设备技术状态,其中大中修施工开工前,设计部门、 施工主体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技术交底。 第三十八条在电气化铁路使用的轨道车、轨道吊、探伤车、 大型养路机械、长轨车等(以下统称为工务机械车)应印刷“有 电危险”、“切勿靠近”、“严禁攀登”等安全警示标识,随车起重 机一律加装限位装置,限位高度不超过机车车辆的上部限界,长 轨列车作业车须安装静电屏蔽保护装置。吊装路料作业只能平移 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防止损坏供电、电务等设备。 第三十九条当进行抽换轨枕、捣固、改道等其他维修作业 时,必须保持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正常连接: 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应提前通知供电部门配合,采取 安全措施后方准作业;施工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接地线,拧紧螺 栓并确认合格后,方可结束作业。 第四十条在电气化区段清除危石、危树,进行爆破作业时: 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 作业。
第四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四十一条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 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铁路工程等影响或可 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邻近 营业线施工的范围、等级划分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相关办法 执行。 第四十二条设备管理单位发现外单位在管内营业线(邻近 营业线)30m范围内进行非法施工,必须立即制止。督促施工单 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方 准施工。施工期间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路局组织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时,会议纪 要中明确要求报工务处进行安全审批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1.施工单位应完善内部施工方案审查流程和制度,组织人 员根据会议纪要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按内部审查流程做 好签认,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应独立装订成册,施工方案封面应注 明“按照X年X月X日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会议修改”等学样, 以示与原施工方案的区别。施工单位应填写好《上海铁路局营业 线(邻近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审批表》(见附件3),加盖单位 公章后,将审批表、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报项 目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审批。 2.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资料 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应签署包含“施工单位已根据审查 纪要中有关工务安全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了全面修改”的审扣
意见,将审批表、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报路局 工务处审批。 3.路局工务处根据专业分工,组织人员对施工安全措施及 会议纪要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总公司、路局有关 安全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不符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同意,并书 面告知原因。 第四十四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 督机构,成立专业监督队伍,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管。 1.根据路局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 督计划,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路局组织的 施工方案审查。 2.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制定安全监 督方案,根据每个项目特点制订监督检查表,组织做好日常监护 监督检查和配合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方案和计划进行施工。遇 施工方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工务设备 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 必须立即责令停工JJF(新) 30-2019 可燃气体检漏仪地方校准规范.pdf,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并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 报告。 3.组织对邻近营业线施工监护人员进行现场交底,明确日 常检查标准和监护要求。每月由分管段长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对管
为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检查。 4.设备管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 开通、阶梯提速等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 全隐惠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 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与施工单位共同对开 通、提速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线路开通后,还需对慢行速度、距 离、慢行牌设置等进行检查,直至恢复常速。 5.安排足够的人员对每处邻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护和监督 检查。根据施工计划、施工项自对营业线影响的程度,按审查确 定的施工类别、方案,采取施工期间重点监护、分段定时巡查、 定时添乘机车、不定时巡查等相应的监护措施,防止施工单位擅 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 6.除按要求参加路局组织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外: 段每月至少组织对外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情况进行一遍(次)全面 检查,对监护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营业线(邻近营业线)施工确保工务设备安全 规定见附件4。
第五章防护作业规定 第一节防护员任职条件 第四十六条防护员分为驻站(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包
括现场主防护员、工地防护员、远端防护员、中间联络员),须具 备如下条件: 1.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无 视觉、听觉和反应障碍。 2.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 能,熟悉铁路行车有关规章制度和施工作业情况。 3.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两年及以上,具有本专业 (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4.一年内无任何责任事故、无触碰“红线”、事苗记录。 5.经路局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
除各类防护信号,保持与驻站防护员的联系,当发现来车或接到 来车通知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作业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按规定距 离下道避车,督促、确认作业人员、机(工)具、材料处于安全 地点,确认人员列队立岗并平举拢起的黄色信号旗(灯)接车。 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联系不上时,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组 织人员、机具下道避车,待联系正常后方能重新组织上道作业: 现场防护员未接到驻站联络员来车信息并发现来车时,应果断通 知所有作业人员立即下道。 第五十一条驻站联络员必须密切监视车站控制台显示的 列车运行信息,注意监听车站值班员预报及复诵信息以获取来车 言息,及时将车次、径路预报给现场防护员,并确认现场防护员 复诵信息;向现场防护员发出确报时,如联系不上时,驻站联络 员必须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汇报,由车站值班员按规定处置。 第五十二条施工作业负责人违反防护规定违章指挥时,防 护员有权向施工作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可能影响安全时应立 即纠正或制止,如施工作业负责人拒绝纠正时,可逐级或越级汇 报。 第五十三条段、车间须建立并动态更新防护员花名册如泰运河桥施工方案,车 间对班组每日预报的防护员资格进行核对,调度对各车间上报的 防护员资格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与花名册不符时,必须立即通知 所在车间或班组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防护员必须参加点名,全面掌握当天负责防护
的作业组所处位置、施工作业项目,对安全关键点进行提示或补 充。遇实行委托登销记、委托防护,天窗时间临时提前等情况 驻站联络员不能集中参加点名会时,施工作业负责人应单独对其 布置安全重点事项。 第五十五条防护员禁止中途调换和离开。遇特殊情况必须 临时更换时,必须经调度审批同意,并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对后续 防护员重新布置相关安全事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未经驻站(所)专门培训的防护员,不准替代驻站(所)联络员 第五十六条防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防护人员不参与作 业、作业人员不兼任防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