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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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20.20 A00

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方案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院、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浙 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 动工具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重庆市认 证认可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涛、李雨田、李绍连、刘春扬、冯勇、叶炎、迟广伟、潘顺芳、李业鹏、鲍晓霞 王春燕、张明霞、张庆波、周烈、冯波、邹洁、向旭、胡丹、冉春生、闫林、顾航、郭静荣、陶雨风、金勇、林森、 宋薇、王丽霞、王志滨、张兰、李沿飞、邱军、吴晓红、郭云峰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 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的通用要求,针对各个不同领域的检验 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检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 质认定。 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示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的通用要求,针对各个不同领域的检验 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 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 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下列文件对手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20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 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资质认定 mandatory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资质认定评审assessmentofmandatoryapproval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 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 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 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 险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公正性impartialit

公正性impartiality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b)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 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 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人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 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 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 提升客户满意度; 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租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宇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 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 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且的、屋序、方法和结果评 价的人员,对检验 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天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 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租监督的记录,记录包含能力 要求的确定 人员选择、人员培训 贵授权和人员能力监控 4.3场所环境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个地点的场所主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或技 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 文件。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 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 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 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1设备设施的配备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 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 义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 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人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

定或校准,开对使用环境和烂存条件进行控制;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Q/GDW 11658-2016 智能配电台区技术规范4.4.2设备设施的维护

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人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 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 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设备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 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 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针对校准结果包含的修 正信息或标准物质包含的参考值,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 更新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 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 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 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 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 果的影响

国电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 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 和指导书制定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 系至少应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 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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