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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通过版).pdf注:一类城市指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城区人口在300万以上城市;二类城市指城 区人口100~300万的城市:三类城市指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
注:一类城市指省会及副省级城市、城区人口在300万以上城市;二类城市指城
表 6. 1. 9
6.1.10【集中锅炉房】燃煤集中锅炉房、燃气集中锅炉房用地规模参 6.1.10的规定新邦远大构件生产加工运输专项施工方案,
表6.1.10的规定
表 6. 1. 10
6.1.11【天然气厂站】天然气厂站包含天然气门站、高压调压站、次 高压调压站等设施,其用地面积指标可分别按表6.1.11.1~3取值:
表 6. 1. 11.
注:1.表中用地面积为门站用地面积,不含上游分输站或末站用地面积。 2.上游分输站和末站用地面积参照门站用地面积指标。 3.设计接收能力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4.当门站设计接收能力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 指标。
高压调压站规划用地指标
注: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重体积计。 2.当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 指标。
2.当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积 台标。
次高压调压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 6. 1. 11. 3
主:1.供气规模按标准状态下的天然气当量体积计。 2.当次高压调压站供气规模与表中数不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用地面 只指标。
6.2.1【水源】水源地确定时,应同时明确卫生防护要求和安全保 障措施。 6.2.2【输水管(渠)】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 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 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 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用水量 为设计水量的70%。 输水干管安全防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均不小于5m,在安全防护 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建(构)筑物。城市规划道路上的输水干 管按照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城市配水管网一般应设置为环状。
制区域应逐步改造为分流制。 污水可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来处理,新建污水处 理厂应含污水再生、污泥处置系统。 6.3.2【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防护】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 处置设施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不小于10m的卫生防护绿带。 项目建设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6.3.3【排水泵站防护】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 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不小于10m的防护间距。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 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 6.3.4【暴雨强度公式】 采用郑州市2002年修订的暴雨强度公式: 2387(1+0.2571gp) q一 (t +10. 605) 0. 792 q一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p一重现期(年) t一降雨历时(分钟)
雨水口宜设污物截留设施,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 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3倍。 6.3.5【雨水重现期标准】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 质及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选用p=2~3年,重要地 区选用p=3~10年;下穿式立交、隧道、下沉式广场选用p≥30年;排水 明渠防涝标准选用p≥10年。 6.3.6【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 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确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 生的区域,宜选用较高标准;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区域可分期达到目标;采 用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对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6.3.7【再生水综合利用】城市绿地浇洒用水、电】冷却水、景观 用水、杂用水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再生 水管线。
雨水口宜设污物截留设施,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 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3倍
6.4.1【变电站布置】城市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与城市规划用地布 相协调,应满足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避开军事、通信、易燃易 危险源等要求,在达到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新建变电站宜 置为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城区中心商务区、商业区等用地紧张的区域 建设附属式变电站。
6.4.2【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箱式变、
6.4.2【供配电设施建设】新建10千伏开闭所、配电所、箱式变、
(一)宜建设在负荷中心区、便于进出线的地方,其选址和建设应 结合城市建设或改造同步进行。 (二)独立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环境景观、环保及消防要求。 6.4.3【架空电力线及电缆敷设原则】电力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敷 设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同塔多回架设和占地较少的窄基村 塔的紧凑型线路。 (二)架空电力线路宜沿道路、河渠、生态廊道架设。 (三)架空电力线路路径应当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河流、铁 路的交义,避免跨越建筑物,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移区或者存有爆炸危险品 的建筑物、堆场和仓库。 (四)四环以内范围现状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应结合项目 建设、旧城改造等逐步改造为电缆敷设。 四环以内范围新建220干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排管或隧道方式 敷设,在道路红线外敷设的控制宽度不小于10m,10干伏及以下电力线路 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四环以外范围电力线路应结合用地布局、绿地、城市发展需求及实 际条件选择敷设方式。 (五)架空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不应小于表6.4.3.1规 定。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见表6.4.3.2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外侧延伸距离
注:不同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同塔架设时,以防护距离最大值确定走廊控制指标。
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指标
注: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
6.4.4 【通信管道】通信管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按规划期需 求同期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预留。 6.4.5【管孔数】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应按规划局站远期 覆盖用户规模、出局分支数量、出局方向用户密度、传输介质、管材及管 径等要素确定,不宜小于表6.4.5的要求:
城市通信综合管道规划管孔数
6.5.1【供热体制及原则】城市供热采用以热电联产、热源厂为主 的集中供热系统,单位自建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积极推进分布式能源建设,条件具备时,结合太阳能、地热能、地源热泵 等可再生能源进行综合利用。
齐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居住区热交换站最大服务范围不宜越过周边城市道路。
(二)对需改造采暖系统的居住区,在不增加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 的前提下,宜减少热交换站的个数
6. 6 输气、输油工程
6.6.1【天然气】站设置】门站站址应根据长输管道走向、负荷分 布、城镇布局等因素确定,宜设置在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用地边缘。规划有 2个及以上门站时,宜均衡布置。 诸配站站址应根据负荷分布、管网布局、调峰需求等因素确定,宜设 置在主干管网附近。 高中压调压站不宜设置在居住区和商业区内;居住区及商业区内的中 低压调压设施,宜采用调压站。 6.6.2【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 (二)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 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 穿越。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 (五)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史文物保 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地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在所列区 域内通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6.3「输气管线厂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工程建设目的和气源、币 场分布,结合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和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 划,以及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经综合 分析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6.4【输油管线】管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 火车站、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 理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 于5m。 (二)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水工 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三)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 3m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 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 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输油管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 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不满足本 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6.7.1【控制目标】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规划控制目标包括 总量控制、径流峰值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郑州
郑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隆雨量
图6.7.3郑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关系曲线
安求博城发房 (一)应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在建 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下沉绿地
(二)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 径;有雨水入渗系统的区域,应适当加强建筑、地下室顶板等的防渗措施。 (三)路面雨水宜首先汇入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 设施,并通过设施内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其他低影响开发设施或城市雨水管 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 (四)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宜根据设施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 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 (五)下沉式绿地内一般应设置溢流口(如雨水口),保证暴雨时径 流的溢流排放,溢流口顶部应高于绿地50~150mm,溢流口顶部标高应低 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50~100mm。
6.8.1【管廊布局】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 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 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 局。 (一)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 人防设施、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二)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 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 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义处: 3.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6.8.2【断面布置】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 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标准断面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4米,断 面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 合确定。 (一)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 在综合管廊内。 (二)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热力管道不 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三)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四)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 道下方。 (五)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6.8.3【敷设原则】综合管廊的敷设原则如下: (一)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 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 行道下。 (二)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 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小覆 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 (三)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 线平行。 (四)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时,直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同穿越,最小交义角不宜小 6.8.4【其他设施】综合管廊应设置的设施: (一)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 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二)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及统一管理平台。 (三)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系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四)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6.9.1【规划原则】市政工程管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 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市政工程管 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6.9.2【地下管线管理】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 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有条件的,可根据城市区域功能需求,结合城市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综合管廊。 6.9.3【管线敷设原则】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原则 (一)市政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因特殊情况不能地下敷设时,应 考虑到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二)市政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 另一侧;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6.9.3.1的规定。天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执行。
(三)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河道之间应尽量减少 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叉角宜大于60度,且 其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6.9.3.2的规定。当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 根据下列规定处理:临时性的管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 经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市政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 6. 9. 3. 2
注:1.*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
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 净距为1.50m。 (四)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一般布置给水、燃气、电力管线;在 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一般布置污水、通信、热力管线;雨水管线一般布 置在道路中心线上。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理敷设。 (五)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雨水管线。 (六)工程管线宜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 下面;位置受限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建设于机动车道下 的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线其检查井应结合交通组织设置,避免影响交通 (七)通信工程管线应同沟共井敷设。 (八)路灯高压电缆宜与10千伏配电线路同沟敷设,路灯低压电缆 立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九)市政工程管线理设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外部荷载、管材 强度以及其它管线交义等因素确定。但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6.9.3.3 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或对管线加固处理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主:聚乙烯给水管线机动车道下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m
(十)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在最大计算风
情况下,不应小于表6.9.3.4的规定。
炭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 表 6. 9. 3. 5 的规定。
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 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
(十一)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二)、(三)、(九)、(十) 项的规定时,经与相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可适当减 少最小净距。 6.9.4【安全防护】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 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 其它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 安全措施,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9.5【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的尺寸不应妨碍 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6.9.6【管线敷设与道路空间关系】各类市政工程管线一般应当在 道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特殊情况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经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用地以外。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工程管线, 新设各种箱式变、电信交接箱等设施,宜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或结合 道路绿化带设置。 6.9.7【管线敷设与地下构筑物空间关系】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 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 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确保管 线顺利通过。 6.9.8【管线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市政 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理后浅埋的原 则配套建设。 新建的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 当延伸至道路红线1m范围以外,支管井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6.10环卫和消防工程
表 6. 10. 4
不宜小于60m²,同时附设不小于15m²的环卫工人作息房。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目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m的绿化隔离带。城市公厕按照每平方公里5~7座进行规划建设。在商业街区、公共设施、大型公共绿地广场、交通设施等人流密集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公共厕所,且应设置公共厕所标志及相应的指引标志,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500m应设一座公厕。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宜符合表6.10.6的规定。沿道路或沿河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大于20m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可设置在绿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市政管线的埋设,并应做好绿化及景观设计。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表 6.10.6类别设置位置设置间距备注商业性路段<400m设1座步行3分钟内进入厕所城市生活性路段400~600m设1座步行4分钟内进入厕所道路宜设置在人群停留聚集交通性路段600~1200m设1座处城市公园数量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至少设置1座范》CJJ48的相关规定城市城市广场至少设置1座服务半径不超过200m城市休主要包括沿道路、沿河的憩场所带状绿地500m设1座生态廊道及其他宽度大于20m的带状绿地其他休憩场600~800m服务半径主要包括旅游景区、康体所设1座设施等建成区400~500m可参照城市相关规定镇 (乡)有公共活动区的村庄每个村庄设1座6.10.7【消防车道设置原则】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m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在消防登89
高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术、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 车库出入口。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 X12m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m× 18m,以满足大型消防车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 环行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 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 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有关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2小 节中相关内容。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 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6.10.8【消防站布局原则】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 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一)城市新建、改造城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 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 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15km,在重点地段消防站服务范围也 可通过火灾风险评定来确定; (二)城市已建成区内消防站的布局如按照上述原则达不到独立布置 消防站的要求,应根据城区实际情况建立微型消防站,以满足一般消防灭 火救援的要求,辖区面积不宜大于4km。 6.10.9【消防站选址原则】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 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 设施,距医院、学校、托幼、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 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 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6.10.10【消防站控制指标】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 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各级消防站车位数、用地面 积及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6.10.10的规定
表 6. 10. 10
6.10.11【消火栓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 距不应大于120m,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m 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应大于2m,距房 屋外墙不宜小于5m
附录 A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附表1一般规模服务类配建级别序项目(m/处)规模别号配建规定居住厂居住居住备注名称建筑用地(万面积面积人)区小区组团24班24000300003. 0寄宿制高中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30班50生。寄班30000375004. 0用地面积寄宿制高中应设置400m标准环形跑道(含宿制3625㎡/生;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其用地东西方向不高班36000450005. 0建筑面积宜小于95m,南北方向不宜小于180m。室内中20 m/生体育馆1座,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3~548班4800060000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1~2个网球场,以60及300~400m器械场地。班600007500016200189000(旧)普通高中宜设18班、24班、30班或36班,班180002. 0每班50生。(新)普通高中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21600旧区用地24(旧)间隔。运动场地应设300~400m标准环形跑道班120003. 0面积18m24000(其中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普(新)/生:新区通1座,按照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的标2高27000用地面积.准,至少应设2~3个篮球场、2~3个排球场(兼中30(旧)4. 020m/生。15000羽毛球场),以及150~200m器械体操区。班30000教建筑面积18班高中应配置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育(新)10m/生用地东西方向不宜小于70m,南北方向不宜设32400小于145m。施36(旧)24班及以上高中应配置400m标准环形跑班18000360005. 0道,其用地东西方向不宜小于95m,南北方(新)向不宜小于180m。972013500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生。18(旧)1. 5旧区用地面不鼓励设置45班及以上规模的初中。达到1.5万班10.819800积15m/m/生(新)2. 0生;新城区用人、不足2万人的独立地段(基地相对独立,周边地面积22m无可利用的教育设施)应设置18班中学。126001800024(旧)2. 0/生。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班10.5264002. 5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m/生(新)初中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学初15000225002. 5校运动场地应设3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30班10.030000.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风雨操场或室内体育馆m/生(新)3. 01座,按照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的标中1710027000旧区用地面3. 0积15㎡²/准,至少应设2~4个篮球场、2~4个排球场(兼36(旧)班9.536000生;新城区用羽毛球场),以及150~200m器械体操区。18班m/生3. 5(新)地面积20m²学校可适当减少球场数。/ 生。24班及以下初中应配置300m标准环形跑2137533750道,其用地东西方向不宜小于70m,南北方向(旧)3. 545不宜小于145m。班9. 54500030班及以上初中应配置400m标准环形跑m/生4. 5(新)道,其用地东西方向不宜小于95m,南北方向不宜小于180m。注:1.表中未给出上下限控制的单项人口规模为下限,即达到该规模就须配建;未给出上下限控制的单项数值设施面积为下限,即不小于。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92
注:1.表中未给出上下限控制的单项人口规模为下限,即达到该规模就须配建;未
未给出上下限控制的单项人口规模为下限,即达到该规模就须配建;未给出上下限 数值设施面积为下限,即不小于。2. 表中 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
控制的单项数值设施面积为下限,即不小于。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 项目。
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注:1.表中建筑面积是指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库面积 和地下配套设备用房面积。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于。 2.新建住宅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工业物流仓储项目 应配建不少于10%的充电车位,大于2万m的公共建筑和社会停车场应配建不少于15% 的充电车位。 3.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 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采用二层升 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4.机动车配建按照小型车标准进行核算,微型车不列入核算范围。 5.各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的相关规定,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表
注:1.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 交通通过的车站、对外交通枢纽。 2.商业区配建电影院计入市区综合商业大楼配建非机动停车位, 3.每户不少于一个配建充电非机动车位。新建大于等于2万m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和工业物流仓储项 目应配建不少于15%的非机动车充电车位。表中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即不小于
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表
注:标准游泳池需更衣室面积200~300㎡,设备用房面积30~100㎡;普通游泳池需更衣室面积 60~100m,设备用房面积30~100m。跑道分道数按4~8条考虑,每条宽度1.25m;跑道长度60~100m 之间,应设置为直跑道;长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为环形跑道。
附录 B 建筑间距控制图
(一)建设用地 1.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 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例如,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兼容比 例:25% 12.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 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含3m)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 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 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 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 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 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3.退界距离的计算 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 算方法同建筑间距的计算。 14.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的最外轮廓投影线距离道路规划红线 的最小垂直距离。 15.建筑高度(H)的计算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 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 平面面积合计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16.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 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17.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之 和,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计算: ①)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 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②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 用面积; ③烟窗、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④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 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③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 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DB4403/T 59-2020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 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 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③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2)套内墙体面积计算:新建住宅各套之间的分割墙、套与公用建筑 空间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体按水 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 入套内墙体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面积计算:指套内各阳台面积之和,在主体结构内的阳 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 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8.建筑朝向:当建筑主体平面基本为矩形时,其短轴方向为主要朝向, 长轴方向为次要朝向。当建筑宽度(含各种凹口和缺口)大于等于16m时, 视为主要朝向 19.当建筑平面为非规则矩形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主要朝向(满足以下三条其中之一者即认定为主要朝向): ①居住建筑中主要功能用房如卧室、起居室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 (1)建筑主要朝向(满足以下三条其中之一者即认定为主要朝向): ①居住建筑中主要功能用房如卧室、起居室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 朝向; ②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 一长轴方向 朝向; ③建筑中宽度大于等于16m的各类 短轴方向(主要朝向) 朝向。 (2)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厨房、储物 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0.建筑宽度:指建筑短轴方向建筑主体最外边缘间的距离。 当建筑的核心简部位(由电梯井道、楼梯、管井等围合形成的交通设 备空间)凸出建筑外墙小于等于5m且长度小于等于10m时,可不计入建 筑宽度。凸出外墙的飘窗、风并不计入建筑宽度(见下图)。阳台参照附 录 C (三) 12 条规定执行。 (2)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盟洗室、厨房、储物 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0.建筑宽度:指建筑短轴方向建筑主体最外边缘间的距离。 当建筑的核心简部位(由电梯井道、楼梯、管井等围合形成的交通设 备空间)凸出建筑外墙小于等于5m且长度小于等于10m时小区住宅楼施工方案,可不计入建 筑宽度。凸出外墙的飘窗、风并不计入建筑宽度(见下图)。阳台参照附 录 C (三) 12 条规定执行。 (四)交通工程 1.交通工程: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公共交 通、停车场、道路广场、交叉口等工程项目。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两环三十一放射:两环为三环路和四环路。三十一放射为科学大 道、化工路、郑上路、中原西路、陇海西路、淮河西路、航海西路、长江 西路、郑密路、嵩山南路、大学南路、京广快速路南延、紫荆山南路、郑 新大道、紫辰路、中州大道南段(机场高速)、107辅道南段、南三环东延、 航海东路、陇海东路、商都路、绿博大道、金水东路、北三环东延、107 辅道北段、中州大道北段、花园路、文化路、江山路、京广快速路北延 西三环北延。 执行本技术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 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