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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T41-2014》》.pdf5.2.3设置采暖设施的房间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 设机械通风系统,且送风量可按排风量的80%~90%计算; 2观演厅、文化教室等宜按2次/h~3次/h排风量计算, 图书阅览室、办公室等房间宜按1次/h~2次/h计算,并应同 时满足人员最小新风量需求。
5.2.4当设置空调系统时,一般房间及门厅、走廊等的
计参数及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GB50189的规定:舞蹈排练室、排演厅、多媒体视听教室、 算机与网络教室、档案室等对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 置通风、除湿或空调设施。
5.2.6采暖、空调水系统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间、计算机机房、 控制室、档案室的藏品区等。当房间内需设置散热器时【隧道】实施性隧道冬季施工方案.doc,应采取 防止渗漏措施。
5.2.7卫生间、洗浴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5.3.1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听
5.3.1报告厅、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视听 教室、录音录像室、电子图书阅览室、维修间等场所宜设置专用 配电箱,且设备用电宜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5.3.2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符
5.3.2排演厅与室外活动场地的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 合下列规定:
1排演厅应预留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电源,且观众厅规模 在300座及以上时,其舞台灯光与音响设计的电源配置应按照小 型剧场的要求设置;观众厅规模小于300座时,可简化,并宜预 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2排演厅的舞台灯光应配置电动升降吊杆; 3室外活动场地应预留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且电源 应置可选在相邻的建筑物处,其配电箱或柜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 IP54,其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
4舞台灯光与音响设备电源应分别采用专用干线供电。
2展览陈列位置应预留备用配电回路与电气容量; 3展品在灯光作用下易褪色或变质且较为贵重时,应选用 紫外线少的光源或灯具,也可采取临时措施减少电光源对展品的 损伤; 4照明线路宜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或插接式照明母线方式 配线,重要展品上方的灯具及明敷管线宜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 5每个展位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展位不能确定时应在适当 位置预留墙壁或地面插座,并应预留多媒体及数字放映设备电源 插座。 5.3.4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等场所,应设置扩声系统电源 并应预留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插座。 5.3.5展览陈列厅、琴房、教室、文艺创作室、录音录像室等 场所,应设置电源插座,且插座数量应满足需求;电子图书阅览 室应设置电子阅览设备、打印机等电源插座。 5.3.6设有黑板的教室应设置黑板照明。 5.3.7 舞蹈排练室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式照明灯具。 5.3.8 美术书法教室应采用显色指数(Ra)不低于90的照明 光源。 5.3.9无特殊照明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及 其附件。 5.3.10指示灯、标志灯应选用IED、直管形荧光灯或紧凑型 荧光灯等瞬时启动光源。 5.3.11 照明控制应有利于节能和管理,并应优先利用天然光。 5.3.12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或变冷媒流量多联空调系统的场所 应设置节能控制装置。 5.3.13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听教
5.3.13各类用房室内线路宜采用暗敷设方式。多媒体视
5.3.15电子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1.程服务点、 体视听教室、报告厅、各类教室、研究整理室、创作室、办公 等场所:应设置计算机网络接口。
5.3.16文化教室、公共活动场所及室外广场附近的建筑物 应设置有线电视接口。
5.3.19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
5.3.19文化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房间互换和增加设备的需要,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4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 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7《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 T 50356 8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8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1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 1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 13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 14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 1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 1 选址 ·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 1 般规定 ·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 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总则… 24 基本规定 26 选址和总平面· 27 3. 1 选址 · 27 3. 2 总平面 27 建筑设计 30 4. 1 般规定 · 30 4. 2 群众活动用房 32 4.3 业务用房 40 4. 4 管理、辅助用房 41 建筑设备 44 5.1 给水排水 44 5. 2 采暖通风空调··· 44 5.3 建筑电气 45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文化馆(含群众艺术 馆)的建筑设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指具有组织群众文化活 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十、开展社会教育工作 等功能并提供与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活动设施的公共文化服务场 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市、自治 州、盟)、县(市、区)的各级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 1.0.3本条在原《规范》“第1.0.3条”基础上,根据《文化馆 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增加了“服务人口数量”。根据原建设 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7]1号)的要求,增加了“地方特色”。 1.0.4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1.0.4本条规定的是本规范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之
2.0.1节能、环保是当前建筑领域倡导的重大事项,本条强调 了文化馆建筑设计应当遵循我国“绿色建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
2.0.4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无论是从人身安全还是
要环节,在设计中应当作为重要方面考虑,
3.1.1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把“亲
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高 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 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 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 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3.2.1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将原条文 功能分区明确,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 分隔”作为一个方面单独提出,强调其建筑功能分区的设计要 求;将“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与“货物流通”合并, 集中提出“人流、车流、物流”的设计要求。同时,将原条文 “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分别移至室外活动场地、庭院、停车场设计要求的内容中
3.2.2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百
3.2.2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的十扰, 将原《规范》“第2.0.3条”规定的“功能分区明确”作了进 步明确要求。文化馆可能配置的功能用房较多,但不是要求每 座文化馆都要配置这些功能用房,而是“如果配置”,那么需按 照动静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 按文化馆的规模不同、建设地域不同,功能用房配置不同 般划分原则为: 1静态功能区:图书阅览室、美术书法教室、录音录像室、 美术工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档案资料室、文化遗产 整理室及各类办公室、接待室等。 2动态功能区:门厅、排演厅、报告厅、展览陈列厅、多 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音乐教 室、语言教室、文化教室、音乐创作室、辅助用房及设备用 房等。 3.2.3根据《文化馆管理办法》的要求,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 馆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因此,本条增加了“室外活动 场地的设计要求”,并根据群众文化流动服务的特点,强调了室 外活动场地满足“设置活动舞台”的要求。如果满足了“活动舞 台搭建”要求,流动电影、流动图书等流动设施也能够满足。 室外活动场地是文化馆的必备功能场所,是专门为群众文化 活动提供的室外活动场所,应是既具有容纳集体性群众文化活动 的容量,又具有区域性休闲活动场所的功能。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应按文化馆的规模确定,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第十六条“表1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室外活动场 地的最小使用面积应满足举办较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活动舞台 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设置,《文化馆建设标 准》规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0m一般满足这一要 求。如果文化馆的建设用地紧张,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与 集散用地综合考虑,但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最小不应小于500m 下限值。
3.2.2根据文化馆功能用房的特点,为了减少相互之间的十扰, 将原《规范》“第2.0.3条”规定的“功能分区明确”作了进 步明确要求。文化馆可能配置的功能用房较多,但不是要求每 座文化馆都要配置这些功能用房,而是“如果配置”,那么需按 照动静区域划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配置。 按文化馆的规模不同、建设地域不同,功能用房配置不同 般划分原则为: 1静态功能区:图书阅览室、美术书法教室、录音录像室、 美术工作室、文学创作室、调查研究室、档案资料室、文化遗产 整理室及各类办公室、接待室等。 2动态功能区:门厅、排演厅、报告厅、展览陈列厅、多 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音乐教 室、语言教室、文化教室、音乐创作室、辅助用房及设备用 房等。
500m下限值是按室外活动场地在举办大型室外活动时搭设 舞台并容纳不超过100名观众所占用场地面积考虑的。同时本条 提出了应参照执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第十六条中表1分别 对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的各 更用面积指标,因为此面积指标的概念与室外活动场地面积的概 念不尽相同,故使用了参照的字样;但考虑文化馆的建设用地不 是很宽松,所以我们提出了可将文化馆的室外活动场地、集散用 地、停车场综合考虑,以缓解文化馆的用地紧张问题。上述问题 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是不矛盾的。 室外活动场地设计需突出公益性、开放性和永久性特征,并 与当地文化相融合,展示区域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室外活动场地在风格、色调、材料选择、灯光使用等方面要 充分考虑其地域性、安全性、便利性;室外活动场地应与周边的 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相协调,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并重的原则,展示城市和谐发展的形象。 室外活动场地为了适应群众文化活动,应做地面铺装、环境 绿化及座椅等休息设施
3.2.4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4条”内容,概
室外空间的布局要求和设施建设要求,应《文化馆管理办法 要求,增加了“在人流集中的路边设置宣传栏、画廊、报刊橱备 等宣传设施”。
3.2.5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停
3.2.5本条在原《规范》“第2.0.3条”的基础上,增加 车数量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规定”和“停车场地不得占用室 场地”。
.2.6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2.0.5条”内容。
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筑密度”
加了“场区绿地率”,并把“建筑覆盖率”修改为“建
媒体以及各种戏曲、曲艺、乐器的排练用房等为主的文化馆建 筑。因此,将“专业用房”调整为“业务用房”,突出了文化馆 为群众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职能。但并不排除文化馆业务用房 的专业性,业务用房是文化馆的专业工作人员为开展日常工作而 进行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为了辅导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 识、提高创作水平的工作室。 各类用房是原则性划分,应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使用要求不 同增减或合并。当文化馆规模小、条件不具备时,大空间功能场 所均可合并为“多功能厅”,包括小型排演厅、综合排练室、报 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大教室等均可功能合并。 4.1.3本条基本遵循原《规范》“第3.1.2条”内容,“业务用 房特殊需求”指舞蹈排练室、琴房等专业排练场所的数量和技术 要求可按当地实际需要和实际投资能力调整。 4.1.4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3条”关于无障碍卫生间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设计要求的内容。将“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 与原《规范》“第3.1.4条”内容合并。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将 原《规范》“第3.1.3条”内容合并于本条。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将 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能 设计逻辑上清晰,
4.1.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4条”的基本内容,并
对原条文“第3.1.3条”和“第3.1.4条”的合并调整, 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设计要求集中在一起,以便使功 设计逻辑上清晰
4.1.6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第3.1.5条”内容。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第3.1.6条”内容,关于电梯 的设置,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已 经作出相应规定
陈列用房、阅览用房、教学用房、音乐、美术工作室等场所对室 外光照都有共性要求,因此,提出“按不同功能设置相应的外窗 遮光设施”。
4.2.1原《规范》将“群众活动用房”划分为“观演用房、游 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本次修订将“群众 活动用房”调整为“由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 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场 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游艺用房等组成。” 群众活动用房的修订是为了适应国家关于文化馆公共文化服 务要求和社会需求,体现文化馆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提供公益性 公共文化服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 化等职能。另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要求“科学技术普 及和科学技术成果公平享有”,同时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 发展,数学技术、网络技术、智能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具备了向 基层普及应用的条件。因此,群众文化活动部分增添了文化艺术 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原规范中的娱乐活动部分,如舞厅 茶座等功能,逐步由经营性机构替代,在这次修订中不再安排这 类活动用房。 群众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群众提供的文化娱乐、文艺交流以及 文化知识学习的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是文化馆的主体部 分,多种文化活动都集中在这个区域。因此,在设计上,群众活 动用房通常布置在文化馆建筑的主要位置,并相对集中。另外 各种活动用房以其活动内容的不同,使得各类活动用房的开放时 间有所不同,设计过程中,需要结合活动内容的动静特点和人流 持点,合理布置建筑功能的分区,以便于使用,方便管理。 对于群众活动用房的功能用房配置,本次修订没有作出详细 规定。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功能需求和功能 配置有较大差别。为了保证功能用房规范化发展,本次修订对具 有专业要求的不同类别用房作出相应规定,推荐有此类功能用房 的建筑设计遵照执行。但不是要求所有的文化馆都具备这些功能 用房或功能用房要求
按照群众活动用房的构成,一些功能用房具有一定的共性: 在设计上应保持与群众活动功能的对应。各种排演用房、多功能 丁、报告厅等应符合演艺活动用房的功能要求;门厅、展览陈列 用房应考虑交流展示的功能要求;设有舞蹈排练室、琴房、音乐 教室、美术书法教室等专业辅导培训用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 铺导培训的专业功能要求;设有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明 教室或数字电影厅、语言教室、不同规模文化教室等辅导培训用 房的,其设施配置应符合其工艺要求;阅览用房应符合图书阅览 专业设施配置要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可根据其服务 特点与相近功能用房合并,也可单独设立
量文化馆门厅不明显、标识不显著的现实状况,特别规定了「 “位置明显、明确导向和疏散方便等要求”;门厅作为文化馆对 空间,适宜作展览陈列对外宣传,为综合利用有效空间,本条 定了“宜设置交流展示功能”
4.2.3本条在原《规范》“第3.2.5条”内容基础上作了适当
整,原则性内容保持原条文,增加了环保、防潮、防淋、防盗, 方便、安全、可靠以及防霉、防蛀方面与建筑有关的要求。 展览陈列用房是以展示为主的交流展示专用场所。其中,展 览用房是以广泛涉及群众文化活动内容为主题的流动性展示功能 区,诸如举办时事专题或群众性绘画、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 品展览等,具有时段性;陈列用房是以反映文化馆文化主题,较 为固定或长期的展览。 为体现综合利用原则,即使是大型馆的陈列用房也最好能与 门厅或走廊一并考虑。 展览厅需要考虑适应不同尺度的展品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官 太小,以免因展厅尺寸受限而影响布展。为便于展板的灵活布 置,展览厅通常以大空间设计为主。本条规定的使用面积不宜小 于65m,是下限控制值。
4.2.4本条是新增内容。报告厅是以交流为主的交流展
空间。根据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讲演、讲座等活动日益增多,政府 推动的科普、大讲堂等公益性文化志愿者活动日益活跃,具备基 本专业功能的报告厅需求日益突出。本着公民公平享有科学技术 成果的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原则,本条规定了报告厅的基本专业功 能设施要求;同时,本着综合利用原则,本条规定了相近功能设 施合并设置的要求,体现多用途、多功能 文化馆的报告厅主要作为群众性文化活动讲座、普及类学术 性活动讲演、区域性群众工作会议场所以及较大型文化知识的学 习辅导场所,兼具有大型会议室的功能。因排演厅本身已具有多 功能大空间用房的设置,所以对报告厅则更多地考虑其自身的使 用功能,提出了设置讲台及固定座椅,使报告厅有一个比较完整 的环境空间;同时,考虑到科技进步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应 用,将报告厅设置为较完整的环境空间,以适应数字文化馆发展 功能的要求。 报告厅的规模控制在300座以下,是从文化馆的自身活动规 模考虑的,同时考虑300座的报告厅比较适用,设计布置及使 用、管理比较灵活。 当报告厅与小型排演厅合建“多功能厅”时,不宜设置固定 式联排座椅。
4.2.5本条在原《规范》“第3.2.2条”内容的基础上
订。将原条文“观演厅”修改为“排演厅”。 “排演厅”概念引用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 2010)。本规范“排演厅”指戏剧行业的“排练厅”术语概念; 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戏剧行业的“合成排练厅” 概念一致,指带有一定数量座席、可进行彩排和小规模演出的场 所;“小型排演厅”与戏剧行业的“综合排练厅(室)”概念 致,指条件不具备时,各种专业排练混用的排练场所;当小型排 演厅与报告厅合并建设时,称为“多功能厅”,既有小型排练厅 的功能,也有报告厅的功能, 本次修订将“观演厅”调整为“排演厅”的原因,是根据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提出了(400~600)座的 “大型排演厅”要求,达到了小型剧场的规模,极大改善了舞台 艺术制作与排练的专业条件,突破了“观演”的基本概念。 本规范“排演厅”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 “演艺活动”项目所指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小型排演 亍”对应。其中,“大型排演厅”、“观演厅”与“合成排练厅, 概念一致,只是规模不同,引起的功能配置不一样。“大型排演 厅”使用面积在800m²~1200m²之间,座席数在400座~600 座之间。“观演厅”使用面积在400m~800m²之间,座席数在 150座~300座之间。“小型排演厅”与“综合排练厅(室)”概 念一致,使用面积在(300~500)m²之间,可容纳少量的活动 座椅。 大型排演厅在观演功能方面与剧场相似,只是观众数量比较 少,舞台及附属用房的面积、规模、功能应尽可能与类似剧场保 持一致,满足排练剧目直接演出的实际使用要求,条件不具备 时,应首先保证舞台使用面积和功能配置。其设置可参照剧场有 关的规范要求。 排演厅“厕所”特指靠近排演厅演员人口处应设置厕所,空 间不足时男女通用分隔断设置。这是演员表演习惯的需要。该厕 所不排除公共使用。 4.2.6本条在原《规范》“第3.3.3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将 “普通教室和大教室”标题调整为“文化教室”,指用于群众文化 的教室,即简化也考虑与学校教室的区别。 文化馆的文化教室除作为听课或安排具有指导、实践及技能 操作性质的活动外,还可根据需要作为会议、座谈、课题的研讨 交流等活动使用。为使文化教室适应多种使用功能要求,室内应 设置较为齐全的电教设施,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 1文化教室数量的设置应以馆的规模确定,当馆的规模较 大时,可分别设置不同规模的教室,如40人、60人、80人等;
文,与《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中的“小教室” 既念一致。因该名称不具有原则性问题,因此,遵循原条文。 2考虑来馆的人群年龄范围较大,所以在课桌的布置上考 按《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相关要求的上限确定。 3根据当前教学的普遍方式和教室配置的变化,原条文 清洁用具柜及挂衣钩”不再要求,增加了教室提供电视、投影 等电教设备的安装条件要求。“教室前后均应设电源插座”的要 求移到“建筑电气”条文中。 4本条维持原条文规定。但是,阶梯地面、连排式桌椅的 天教室应根据实际使用要求设置,不建议天教室一定按此条要求
置要求相近,因此,建议合并设置。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国家推行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 国家工程,其功能主要是为来馆学习、研究及查找资料的各专业 人员及业余群众文化活动骨干人员提供所需的网上及库存档案资 料信息,为群众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并相互了解提供资料。配备 专用的接收终端,其他设施要求与“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要求一 致,需要常用公共光纤网络系统。因此,在此推荐一并考虑建 设,网线集中,造价经济,便于综合利用、集中管理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提供的播放设备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 文化馆(站)已经十分普及的业务。尤其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 程提供了老电影资源,观看电影已经成为基层文化馆(站)十分 喜爱的特色群众文化活动。这一方式将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信 息网络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成为数字文化服务的特有形式。鉴于 此,增加了这一内容
4.2.9本条在原《规范》“第3.3.2条”基础上作了修订。原条
靠近排演厅后台布置”是因为排演厅本身需要配置排练室, 由于文化馆建筑面积有限,基于综合利用原则,这要要求使排练 室可承担双重功能,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作为排演厅的后台, 满足演出时演员准备工作的需要。这种平面关系既满足使用要 求,也有效地利用了建筑空间,厕所、淋浴间及更衣室也可与排 演厅的厕所、淋浴间统一集中设置。 舞蹈排练室可根据需要设大小不一、类型不同的多个专业排 练室,满足同期使用。其中,10人左右的排练室比较符合舞蹈 组合,也适用于小组合或独舞、双人舞使用。按照人均使用面积 6m计算,加上把杆、储物箱、音响设备和指导老师占据的面 积,符合10人使用的排练厅使用面积都在80m²以上。同时调
研发现,当舞蹈排练室使用面积低于80m时,普遍反映使用效 率不高。因此,本条规定了一般规模每间的使用面积宜控制在 80m²以上。当舞蹈排练室使用面积超过200m²以上时,应当考 虑群舞排练和合唱排练的综合使用功能,因此,称为“综合排练 室”。 室内净高低于4.5m,影响舞蹭演员跳跌高度;但高度过高: 也会影响室内温度。 如果地面不平整,容易舞蹈演员引起事故;有条件时, 宜做有木龙骨的双层木地板,具有一定的弹性,适宜舞蹈演员跳 跃使用。木地板对板材质量及软硬度要求较高,所选板材应符合 相关标准,在选料和施工过程中应由有关技术人员把关并进行技 术指导,以保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避免因地板质量问题造成练 功人员受伤。本条强调设计上严格执行,同时提示施工过程必须 满足要求。 “镜座下方应设置不超过0.30m高的通长储物箱”,一方面 用于舞蹈演员放置随身物品和保温衣物,另一方面用于保护照 身镜。 柱、突出物、明露采暖设施等都容易引起舞蹈演员撞伤。 4.2.10本条是新增内容。乐器声音较大,但所需空间不大,即 需要隔声,也需要很好的吸声。同时,钢琴及各类民族乐器的群 众文化需求越来越高。所以,本次修订增加了琴房的建筑设计 要求。 琴房除了为群众提供辅导培训以外,还需要为培养群众艺术 骨于提供服务。因此,当文化馆规模较大,宜设置数间琴房。 为保证琴房具有良好的音质条件,设计上首先应注意琴房的 形状,采用不平行的墙面,同时应重视音质设计,各墙及顶棚表 面应作吸声处理,以防止声音缺陷 乐器的组件材料对湿度的变化比较敏感,如钢琴的外壳、共 鸣盘、击弦机和键盘等主要部件使用了大量的木材、毡、呢、皮 革和金属件,所以对琴房的湿度提出要求。在本规范第5.2.5条
中建议控制在40%~70%之间。因该参数未经过验证,所以, 仅供参考。 本规范为了强调各类专业排练场所的专业技术要求不同,特 别规定了“专业排练场”的技术要求,包括“舞蹈排练室”、“琴 房”等,以规范文化馆尤其是群艺馆的专业化水平,满足我国群 众文化日益增长的艺术需求,适应我国民族艺术不断发展和提高 的需要。如果条件充许,建议“音乐排练场”、“戏剧排练场” “曲艺排练场”等专业排练场根据当地戏剧、戏曲、曲艺专业特 点和专业要求设置。如乐队用的音乐排练场,其声学设计应尽量 接近或符合音乐厅声学设计要求,使乐队排练的剧目可直接在音 乐厅演出。
条文内容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属用房、挂镜线等要求,用于 雅塑、雕刻、刺绣等专用装置的放置和书画悬挂;并建议条件允 许时,美术教室和书法教室单独设置。一方面美术、书法是重要 的群众艺术类型,需求量较大,设置多个美术书法教室时,宜单 独设置;另一方面美术和书法的教室布局存在差异,如雕塑、雕 刻、剪纸、刺绣等工艺美术方面的培训和创作活动有其特殊需 求,分别设置更加符合专业要求。但美术和书法的专业要求毕竞 相近,如果只设一个美术书法教室,一般设置在一起。 美术及书法教室的要求与普通教室不同,多数时间学员们处 在操作状态,每人所占位置相对较大,教师教学也是以辅导为 主,其使用面积应宽裕些,所以规定了最低面积指标和每间教室 最多容纳人数。 美术书法教室的光源要求柔和稳定,尽量避免直射阳光,所 以考虑北向采光为好。应按相关要求配置人工照明,保证绘画画 面的效里
4.2.12本条在原《规范》“第3.2.6条”内容基础
4.2.13本条在原《规范》“第3.2.3条”内容基础上,
在原《规范》中,将“摄影工作室”和“录音工作室”等文 化馆专业人员专用功能场所作为“专业工作部分”提出,本次修 订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一2010)关于“建筑用房” 项目分类,调整为“业务用房”,专指文化馆工作人员的专业工 作用房。
将“录音工作室”调整为“录音录像室”,一方面基于录音、录 像功能配置相近,另一方面基于“录音”专业服务已经不能满足 基层群众文化需求。 为保证录音室、录像室的录音质量,防止杂音于扰,提出录 音室、录像室的控制室单独设置要求。录音室、录像室的平面设 计尺寸是由使用功能决定的,房间的面积较大虽然使用灵活性 好,但不经济;使用面积过小则不易保证录音效果;设计时应尽 量满足本条对录音室、录像室提出的高宽长三者的比例关系要 求,防止出现室内音质畸变,影响录音效果。 录音录像室的其他建筑设计要求,依据录音棚和录像室的基 本专业要求提出。 录音室、录像室与控制室之间的隔墙设的观察窗主要用于隔 声,同时满足从控制室通过观察窗能看清录音、录像室的活动情 兑;观察窗最小尺寸建议宽1.8m,高1.0m,窗下缘距地0.8m 为宜;观察窗应密封良好,双层玻璃,向下倾斜20°安装,以提 高隔声效果。同时,其隔墙上的门窗也应采用隔声门窗。 4.3.3本条是新增内容。介于文化馆是群众文化艺术创作的主 要阵地,是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均应配置的业务用房,本次
要阵地,是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均应配置的业务用房,本 修订增加此条。
4.3.4本条是新增内容。民族民间文化田野调查、群众
究、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及当地民族民间文化档案管 理等工作,是各类文化馆的重要业务和日常工作,并且,功能用 房有其特殊要求,无其是档案管理用房。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此 条。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化馆、计算机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功能设施普遍增 加,专用于网络服务的计算机机房成为业务功能配置的重要 设施。
4. 4管理、辅助用房
在原《规范》中,将“行政管理用房”和“建筑设备用房”、 “其他辅助用房”统称为“行政管理部分”。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 管理、辅助用房”,明确本部分既有“行政管理用房”,也有供 建筑设备使用的“辅助用房”和卫生、洗浴、服装、道具、仓库 等其他辅助用房。 以下各条是在《原规范》“第3.5.1条”、“第3.5.2条”和 第5.1.3条”基础上,根据现实需要和我国文化馆建筑配置的 现实变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出的要求
4.4.1文化馆的管理用房是为文化馆的管理者提供的办
是行政办公人员的办公室,它的位置直接关系到办公人员的办公 条件和工作效率,因此,要求其位置设在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 理便捷位置适中的部位。“自成一区”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和防 止群众活动场所对管理用房的干扰,保持管理用房的相对安静和 良好的工作环境。每人建筑面积指标可执行《办公建筑设计规 范》JGJ67的规定。 辅助用房是为了满足文化馆正常运营,必不可少的附属用 房。根据文化馆规模的不同,辅助用房的设置根据需要可能会有 所增减。
4.4.2行政办公室包括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党政
接待室、文印打字室,每人使用面积指标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 范》JGJ67的规定,最小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是考虑 到室内摆放2套办公桌椅和2套卷柜,最小需要的使用面积,并 考虑到建筑结构的模数而制定
4.4.3保留了原《规范》“第5.1.3条”的“分层设置
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厕所,是相对部分文化馆还在使 用旱厕而提出来的。对于新建文化馆不应再采用室外旱厕,对老 年人和儿童来说,旱厕是不安全的,同时也不卫生。 本条增加了卫生器具的数量要求,按照专家意见,对女厕 应的数量有所提高。 洗浴间与更衣间之间应设玻璃门,防止潮气进入更衣间,前 室或门斗内可设化妆台或穿衣镜,与更衣间之间应设木门,阻挡 视线。 有的洗浴间或更衣间采用光面地砖,湿滑,很容易跌倒,尤 其对老人和儿童易造成伤害,所以应采用防滑地面,如粗麻板 材、划沟板材、防滑地砖等。为保持墙面卫生,采用易清洗的瓷 砖和防水涂料,可减少清洁工人的工作量,保护良好的卫生 环境。 洗浴用房卫生视线必须保证安全。因此门可做成弹簧门或安 装闭门器,并在更衣间门内布置L形屏风,门窗玻璃采用磨砂 玻璃,避免视线干扰。 4.4.4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分别布置,为了方便排练时更 换服装和搬运道具。服装道具仓库宜布置在综合排练场附近。日 常用品仓库、办公用品仓库可布置在办公区附近。文物陈列品仓 库应布置在展览陈列厅附近。根据储存物品的不同,仓库除了要 做到防潮、通风之外,还要满足特殊物品的温度、湿度要求,因 而在建筑构造上提出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要求。 45迅发皮储美建然的防不低必量合百网级的量卫
换服装和搬运道具。服装道具仓库宜布置在综合排练场附近 常用品仓库、办公用品仓库可布置在办公区附近。文物陈列 库应布置在展览陈列厅附近。根据储存物品的不同,仓库除 做到防潮、通风之外,还要满足特殊物品的温度、湿度要求 而在建筑构造上提出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要求。
物业管理模式的变化,设备用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北方地区
5.1.2本条是新增内容。文化馆各类房间功能较多,为防止管 线泄漏造成设备、物品损失,作出本条规定。 5.1.3本条是新增内容。排演厅、文化教室、教室、阅览室等 房间对安静、美观有一定要求,排水管道不宜穿越上述房间,如 必须穿越,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噪声对使用功能的影响。 5.1.4本条是新增内容。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提出本 条要求。
5.1.5本条是新增内容。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提出本
5.1.5本条是新增内容。为提倡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提出本 条要求。
5.2.1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1条”基本要求 “舞蹈排练室”的防护措施要求
2.1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1条”基本要求,增加 蹈排练室”的防护措施要求。 2.2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2条”基本要求,根据本次 订,对房间名称作了调整,将室内计算温度调整为上限,并增 了琴房、设备用房和仓库的温度要求
演厅、教室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以及设备间、仓库等辅助用 通风换气要求。
5.2.4本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我国现行建筑设备配置的实
况,对空调系统的设置提出要求,强调了演员和设施、设备特殊 要求的配置规定。 本条“一般用房”指非群众活动用房,即业务用房和管理 辅助用房
5.2.5本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本规范4.2.10条提 参数。
条是新增内容。针对本规范4.2.10条提出的建议
5.2.6本条是新增内容。强调了采暖、空调水系统
漏发生的配置要求。防止渗漏的具体措施包括采用整体出厂(非 现场组装)的散热器,不得在室内设置阀门及泄水、排气装置, 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等。
5.2.7本条保留原《规范》“第5.2.4条”要求。增加了“洗浴 间”排风系统要求。
5.3.1本条对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录音录像室等用电场
5.3.1本条对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录音录像室等用电场 所的供电作出了规定,这类场所的用电设备多、更新快,一般需
所的供电作出了规定,这类场所的用电设备多、更新快,一般需 由专业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并施工,设置配电箱是为方便使用和 管理。
用干线供电,仅当室外活动场地采用流动舞台车并带有隔离变压 器时,可合用供电干线。专用干线是指从低压配电室开始分开。
化馆内展览陈列厅的展览内容一般为群众性绘画、书法、摄影、 工艺美术作品展览等,一般情况下展览陈列的内容与展览的时间 难以事先确定。局部照明采用轨道式安装,可使其具有一定的灵 活性。采用封闭式槽盒或照明母槽盒等方式配线,可在一定程度 上方便临时对照明线路进行改造
媒体视听教室等配置扩声、投影设施的场所作出了规定。
媒体视听教室等配置扩声、投影设施的场所作出了规定。 5.3.5本条是新增内容。在配置电气设施的场所,强调了电源 插座的配置要求DB31T 1242-2020 数据中心节能设计规范.pdf,并明确提出了电子图书阅览等用电场所的电源 插座配置要求。
教室等公共场所可能需要投影仪、计算机等设备的电源 座;琴房、音乐创作室等专业场所可能使用电声乐器。因此,
化馆建筑在群众活动场所和业务用房的墙面应考虑足够的电源 插座
5.3.6本条为新增内容
5.3.7本条是新增内容工商花园4#楼施工组织设计,对舞蹈排练室等需要空间高度的
5.3.7本条是新增内容,对舞蹈排练室等需要空间高度的场所 特别强调照明设施的配置
5.3.17本条是新增内容,对文化馆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