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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2016年版).pdf3.4.14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建立检查 和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惠。 3.4.15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5.1熟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要求:熟悉本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5.2拟订年度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监督制度。 3.5.3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和处理 情况记录,督促隐惠整改。 3.5.4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 的重大问题。 3.5.5对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5.6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3.6.1掌握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的适用范 围和使用方法。 3.6.2熟知相关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初起火灾、 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及进行应急救援。 3.6.3根据工作安排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监护工作。 3.7.1应按照有关要求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3.7.2熟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加消防活动和进行灭火训练,发 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3.73做好消防装备、器材检查、保养和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3.7.4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4.1.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动火管理、消防安 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 2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防火管理,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 器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蔬散、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 静电)。 5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 6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1发电单位和电网经营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严格管理。 4.2.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下列部位: 1油罐区(包括燃油库、绝缘油库、透平油库),制氢站、供氢站、发电 机、变压器等注油设备,电缆间,以及电缆通道、调度室、控制室、集控室、
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消防安全情况。 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发现的问题和火灾危 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防火巡查应填写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5.2单位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 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用火、用电有无 违章情况。 2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 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 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3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标志 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电缆封堵、阻火隔断、防火涂层、槽盒是否符合 要求。 4消防设施日常管理情况,是否放在正常状态,建筑消防设施每年检测; 灭火器材配置和管理;动火工作执行动火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 情况。 5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情况等需要检查的内容。 6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5.3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 3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制度执行情况。 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保养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间距。 7 组织防火检查,特殊工种人员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8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记录情况。 9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0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 11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 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4.5.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包括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 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等。 5.1.1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影响等因素将动火级别分为一级 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
5.3.10动火作业终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 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 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告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 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2动火作业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动火工作 票签发人,发电单位一级动火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单位安监部门,二级动火 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动火部门(车间)。电网经营单位一份留存班组,一份交 动火部门(车间)。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5.3.11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主要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3)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4)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5)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 安全要求。 2工作负责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3)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 动火工作票上签名。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数、防火和灭火措施。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运行许可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2)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 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4消防监护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2)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 3)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主要安全责任应包括下列内容:
5.4.8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2.0h~4.0h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 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 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 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5.4.9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 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5.4.10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DB63/T 1732-2019标准下载,必要时 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5.5.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5.5.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 排监护人。 5.5.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适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器材。 5.5.4必要时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及火灾 现场处置预案。 5.5.5各级人员发现动火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在动火工 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有违反规定现象时,应立即阻止动火工作,并报告消防 管理或安监部门。 6.1.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 (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 抽查。 6.1.2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 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6.1.3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1.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1.5电力设备,包括电缆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电力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施工质量的有关 部分负责。 6.1.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蔬散 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 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6.1.8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 准的要求。
7.1.15燃机系统及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必须办 理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经过可燃气体含量测定。 7.1.16燃气管道动火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 2将动火侧管道拆开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堵板。 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检测数值应合格。 7.1.17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应安装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 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7.1.18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其 报警信号应传送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7.1.19燃气轮发电机组整体,包括燃机外壳和燃气调节室、轴承室、附属 模块润滑油和液压油室、液体燃料和雾化空气模块应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 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持备用状态, 一旦发生火灾能自动投入使用。 7.1.20燃气轮机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用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灭火。如果灭 火装置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扑救。未断 电时,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和消防水喷射着火现场。 7.1.21柴油机的油箱,应装设紧急切断油源的速闭阀及回油快关阀。油箱 不应装设在柴油机上方。 7.1.22柴油机的排气管室内部分,应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7.1.24柴油机房应设置通风系统。 7.1.25运行中的柴油机发现轴承发热,应认真检查油温、油压,查明原因 禁止匆忙停车或打开倒门。 7.1.26燃油、润滑油喷溅到排气管或其它高温物体上起火时,首先应断绝 油源,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固定灭火系统故障 应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也可用石棉毯覆盖灭火。 7.1.27低水头转桨水轮机漏油,检修时应防止浆叶上的漏油燃烧,检修前 首先要清除部件上的油迹。 7.1.28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等工作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 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7.1.29循环水冷却塔停用检修时,应来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引 起内部结构燃烧。 循环水冷却塔安装施工或检修过程中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7.2.1锅炉的油管、煤粉管等应防止泄漏,要经常检查,发现泄漏,及时 消除。 7.2.2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周围不应有其他可燃物品。 7.2.3燃油锅炉应保证低负荷时燃油在炉内完全燃烧,严格监视排烟温度 并定期吹灰,加强预热器蒸汽吹扫。
7.2.4停炉后,应严格监视尾部烟道各点的温度,发现异常,迅速分析, 判断其原因,如果温度仍急剧上升,则立即采取灭火措施 7.2.5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灭火装置。 7.2.6运行中的锅炉发现尾部燃烧时,应立即停炉,停用送风机、吸风机。 严密关闭烟道挡板、人孔门、看火门及热风再循环门等,防止新鲜空气和烟气 漏入炉内。打开灭火装置的进汽(水)阀,送入蒸汽(水)进行灭火。 7.2.7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灭火器或黄砂进行灭火。 7.2.8燃气锅炉停炉检修必须将总进气阀门关闭严密,阀门出口侧加装金 属堵板,阀门应加锁。需要动火前,应分别在炉膛、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通风, 实测炉内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动火。 7.2.9凡经检修后,包括新建管路投用前的燃气管路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 格后,才可投入运行。 7.2.10经严密性试验后的燃气管路,不得再进行切割或松动法兰螺栓等 否则应重新进行严密性试验。 7.2.11已试验合格而超过三个月未投用的燃气管路,在投用前应重新 试验。 7.2.12燃(煤)气管路在氮气置换后再进行燃(煤)气置换,且经一定时 间的燃(煤)气放散,然后做含氧量测试,含氧量应先后连续测试三次,均不 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即为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7.2.13当燃气锅炉停炉后,应及时关闭燃(煤)气快关阀,且根据停炉时 间长短,确定管路的吹扫范围。 7.2.14联系能源供应中心后,开启燃(煤)气母管充氮气门进行管路吹扫, 注意保持燃(煤)气母管压力不大于发电企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2.15应经燃气锅炉四角排空管取样门进行取样分析,当一氧化碳浓度达 到0时,吹扫结束。 7.2.16燃气锅炉管道动火检修应符合本规程第7.1.15条、7.1.16条的规定。 7.2.17燃(煤)气管道爆破损坏,应立即停用燃烧器,关闭燃(煤)气快 关阀,开启相应的氮气吹扫门进行灭火和吹灰。 7.2.18燃(煤)瓦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火势不大,可用黄泥、石棉布、湿衣服等进行扑救。 2如火势太大须关闭燃(煤)气快关阀或母管水封时,应及时先停用燃(煤) 气燃烧器,防正发生回火。 3禁止用消防水喷射着火烧红的燃(煤)气管路。 7.2.19静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锅炉燃烧不完全,灰粒带有炭墨粒子,则当静电除尘器短路产生电弧 时就会引然看火,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或十粉火火器进行扑救。 2进出烟道应装有温度探测器,当温度异常时,应能向控制室报。 3变压器一整流器组,应选用高燃点绝缘液或干式的。
7.3.2防腐施工和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防爆型,安装漏电保护器,电源线必须使用软橡 胶电缆,不能有接头。 2检修人员使用电压不超过12V防爆灯,灯具距离内部防腐涂层及除雾 器1.0m以上。 3电焊机接地线应设置在防腐区域外并禁止接在防腐设备及管道上。 4临时电源在检修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7.3.3除募器热熔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控制工作温度,做好冷却和防火措施。 除雾器和喷淋系统检修,禁止任何动火作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作业区域。 7.3.4脱硫系统停止运行期间,所有带可燃衬胶内村的设备都应有“严禁 烟火”的警告标示牌。脱硫装置工艺水箱应保持充满,除雾器冲洗水应在备用 状态。 7.3.5在所有衬胶、涂磷的防腐设备上进行动火或其他加热等作业,必须 严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7.3.6脱硫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关闭原、净烟气挡板门,避免吸收塔内向上抽风形成较大负压。 2检查确认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及水源可靠备用。除雾器冲洗水管道进行动 火作业时,应进行局部系统隔离,保留其余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备用。 3动火作业只能单点作业,禁止多个动火点同时开工。 4焊割作业应采取间性工作方式,防止持续高温传热损坏或引燃周边防 腐材料。 5大范围动火作业,吸收塔底部须做好全面防护措施或在底部注入一定高 度的水。小范围动火作业可在动火影响区域下部、底部做好防护措施。 6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火种引燃防腐层、除雾器 以及落入相通的防腐烟(管)道内,引起火灾。禁止在相通、相连的设备内进 行防腐作业。 7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73.7脱硫吸收塔、烟道、箱罐内部防腐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措施,设置1个出入口,在隔离防护墙 四周悬挂“村胶施工,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2施工区域必须制定出入制度,所有人员凭证出入,交出火种,关闭随身 携带的无线通信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 3作业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设置容量足够的换气风机,确保通风良好, 减少丁基胶水的发挥分子的积聚。 4施工区域10m范围及其上下空间内严禁出现明火或火花。 5玻璃钢管件胶合黏结采用加热保温方法促进固化时,严禁使用明火。 6施工区域控制可燃物。不得敷设竹跳板。禁止物料堆积,作业用的胶板 和胶水,即来即用,人离物尽。
束后,不得留有残火。 7.4.13氨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氨罐应 配置事故消防系统,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氨罐温度高于 40℃时,喷淋降温系统应自动投入,对氨罐进行冷却。 7.4.14液氨泄漏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关闭输送物料的管道阀门,切断气源。 2启动事故消防系统,用水稀释、溶解泄漏的氨气。 3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充许扑灭正在稳定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 7.4.15尿素法烟气脱硝系统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尿素储存仓有尿素时不得在仓内、外壁上动火作业。 2尿素输送管道动火检修时,必须做好防止管道内残余氨气爆炸的措施。 3在热解炉供油系统动火检修时按本规程第8.3.25条、8.3.27条、8.3.29 条的规定采用。 8.1.1对长期停用的原煤仓、输煤皮带系统,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尘 用的通风管的积煤、积粉应清理干净,皮带上不得有存煤,以防积煤、积粉 自燃。 对长期不用或停运的龙门吊煤机、斗轮机等应尽量停放在煤堆较低处。 8.1.2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 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士或金属煤斗、落煤 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8.13霆天贮煤场与建筑物、铁路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13的要求
表8.1.3烽天购煤场与建筑物、铁路防火间距
8.1.4贮煤场的地下,禁止敷设电缆、蒸汽管道,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 气体管道。 8.1.5原煤应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原煤应分类堆放。若需长期堆放的原 煤,则应分层压实,时间视地区气温而定。 8.1.7输煤皮带上空附近、原煤采样装置和原煤仓格栅动火,应做好隔离措施 8.1.8封闭式室内贮煤场应设置通风和灭火设施。附在贮煤场内壁上的煤 应定期清除。 8.1.9贮煤场、皮带、原煤仓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贮煤场煤堆着火用水灭火。
2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 灭火系统或灭火系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用现场灭火器材或用水从着火两 端向中间逐渐扑灭,同时可采取阻止火焰蔓延的措施,如在皮带上覆盖砂土等。 3原煤仓着火应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如果没有固定灭火系统或灭火系 统发生故障而不能使用时,用雾状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8.2.1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8.2.2在停用的制粉系统动火作业,必须清除其积粉,及采取可靠的隔离 措施,并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在有煤粉尘的场所动火,应测定粉尘浓度合格, 并办理动火工作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2.3制粉系统防爆装置排放口应避免朝向人行通道、设备、电缆桥架。 应对防爆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爆装置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及清除周围火 苗与积粉。 8.2.4在启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有无积粉自 然,若发现积粉自燃,应予消除。 8.2.6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不超过表8.2.6的温度。
表8.2.6魔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8.2.7仓储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检修前,煤粉仓内煤粉必须用尽。直 欧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给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或 清除干净。不得把清仓的煤粉排入未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8.2.8每次大修煤粉仓前应清仓,并检查煤粉仓内壁是否光滑,有无积粉 死角。粉仓顶盖四角拼缝应能符合承受一定的爆炸压力的设计要求。 8.2.9给粉机应有定期切换制度。避免在停用的给粉机入口处出现积粉自 燃。清除给粉机进口积粉时,严禁用氧气或压缩空气吹扫。 8.2.10手动测量煤粉仓粉位时,浮筒应由非铁质材料制成,仓内浮简应缓 慢升降。
8.2.11清仓过程中发现仓内残余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 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氮气、二氧化碳等情性气体进行灭火。 在清扫磨煤机积粉时,严禁在煤粉温度没有下降到可燃点以下时打开人孔 门清扫。 8.2.12清仓时,煤粉仓内必须使用防爆行灯。铲除积粉时,工作人员应穿 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铜质或铝制工具,不得带入火种,禁止用压缩空气 或氧气进行吹扫。 8.2.14检查煤粉仓、螺旋送粉器吸潮管有无堵塞,吸潮管应加保温措施, 吸潮门开度应使粉仓负压保持适当的数值。 8.2.15煤粉仓外壁受冷风吹袭,使仓内煤粉易于结块而影响流动时,外壁 应予保温。 8.2.16应做好粉仓层的清洁工作,防止煤粉仓爆炸后热气浪喷出所引起的 二次爆炸,或粉仓层积粉自燃后火苗进入粉仓引起煤粉仓煤粉爆炸。 8.2.17煤粉仓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8.2.18煤粉仓发生火灾,不得用压力水管向煤粉仓直接进行喷射。粉尘浓 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应采用募状水灭火。 8.3.1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并挂有严 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油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 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油区作业场所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8.3.2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人员应交出火种,关闭随身 携带的无线通讯设施,去除身体静电,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 花的化纤服装进入油区。非值班人员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 8.3.3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 8.3.4油区内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停电进行。 8.3.5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得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 放杂物,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8.3.6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应严格控制温度,原油不超过45℃,柴油 不超过50℃,重油不超过80℃。加热燃油、燃油管道伴热、油管道清扫的蒸汽 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8.3.7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充许取送油车。在进入油 区时,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 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8.3.8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打开油 车上盖时,产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卸油过程中, 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8.3.9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實。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 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 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防静电接地每处接地
电阻值不宜超过100Q2:露天敷设的管道每隔200m300m应设防感应接地, 母处接地电阻不超过302。 8.3.10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 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2。 8.3.11卸油时,运油设备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8.3.12在卸油中如遇宙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8.3.13油车、油胎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 或卸油口。 8.3.14地面和半地下油罐(组)周围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固定顶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或浮顶油罐 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最的1/2。防火堤应设置不少于两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 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8.3.15防火堤应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工作需要在防火堤挖 洞、开孔,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修复。 8.3.16油罐的顶部应设呼吸阀或通气管。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 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丙A类油品 应装设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完整,阻火器金属丝 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8.3.17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 用铜材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操作。量油孔、采光孔及其他可以开启 的孔、门要衬上铅、铜或铝。 8.3.18油罐区应有排水系统,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8.3.19污水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8.3.20油罐应有低、高油位信号装置,防止过量注油,使油溢出。 8.3.21油泵房应设在油罐防火堤外并与防火堤间距不小于5.0m。油泵房 门窗位向外开放,室内应有通风、排气设施。油泵房操作室的门、窗应向外开 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监视窗应设密闭的固定窗。 8.3.22油泵房及油罐区内禁止安装临时性或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设临 时管道,不得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8.3.23燃油管道及阀门应有完整的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在25℃时保 温层面一般不超过35℃。 8.3.24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机动车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8.3.25燃油设备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 具时,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燃油系统设备需 动火时,按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办理手续。 8.3.26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防爆电筒。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8.3.27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包括空管道上 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 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8.3.28进入油罐的检修人员应使用电压不超过12V的防爆灯,穿不产生 静电的工作服及无铁钉工作鞋,使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汽油或其他可燃易燃 液体清洗油垢。 8.3.29在油区进行焊接、热切割作业时,焊接、热切割设备均应停放在指 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相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 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 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并采用双线接地,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8.3.30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及时处理,不得在 油区内保留残渣。 8.3.31油罐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动火油罐应在相邻油罐的上风或侧风。 2将动火油罐与系统隔离,并上锁。出清罐内全部油品并冲洗干净。 3拆开动火油罐所有管线法兰,油罐侧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盲 (堵)板。 4打开动火油罐各孔口,用防爆通风机从不同位置进行通风,且时间不少 于48h。在整个动火期间通风机不得停止运行。 5拆开管线法兰和打开油罐各孔口到动火开始这段时间内,周围50m半 径范围内应划为警戒区域,不得进行任何明火作业。 6每次动火前用测爆仪在各孔口处和罐内低凹、焊缝处,以及容易积聚气 体的死角等处测量可燃气体浓度,最好用两台以上测爆仪同时测量,确保测量 结果的可靠性。 7当油罐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动火油罐侧设置隔离屏障。 8编制油罐着火的应急处置预案,按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一切扑救火灾准 备工作。 8.3.32油管道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管道泄漏,法兰垫破裂喷油,遇到热源起火,应立即关闭阀门,隔绝 油源或设法用挡板改变油流喷射方向,不使其维续喷向火熔和热源上。 2使用泡沫、干粉等灭火器扑救或用石棉布覆盖灭火,大面积火灾可用蒸 汽或水喷射灭火,地面上着火可用砂子、土覆盖灭火。附近的电缆沟、管沟有
8火扑灭后,继续用泡沫或消防水喷洒防止复燃。 8.3.36油船、油槽车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船、油槽车着火起始阶段,如油船、油槽车完整无损,应立即将激开 的口盖起来,用室息法灭火。 2油船着火时需进行冷却,切断与岸上有联系的电源、油源,拆除卸油管 道,然后用泡沫和水喷雾扑救。也可按本规程第8.3.35条的规定操作。水面上 如有藻浮的油,应用围油栏堵截。 3油槽车着火,应立即将未着火的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 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 和水喷雾灭火。 9.1.1风力发电机组(简称机组)必须配备全面的防雷设备。在每年雷雨 季节来临前对风机的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检测。 9.1.2禁止带火种进入风机,在入口处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告标示牌。 9.1.3应定期检查动力电缆等电气连接点及设备本体可能发热引发火灾的 部位。 9.1.4机组内部应保持整洁,无杂物。机舱内部泄漏的齿轮油、液压油等 必须及时清除。 9.1.5机组机舱内应避免动火作业。确实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工 作制度。 9.1.6机组机舱内应配置高空自救逃生装置。 9.1.7机组机舱和塔内底部应配备灭火器。 9.1.8机组机舱、塔筒内应选用阻燃电缆,电缆孔洞必须做好防火封堵。 靠近加热器等热源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槽盒应密封。 9.1.9机组机舱内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9.1.10机组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机组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迅速采取灭火措 施,防止火势蔓延。 2当火灾危及人员和设备时,运行人员应立即拉开着火机组线路侧的断 路器。 9.1.11与火力发电厂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9.2.2大型或无人值守光伏发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 9.2.4草原光伏发电站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在出入口、周界围墙或围栏 上设立醒自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的馨示牌。 9.2.7与火力发电广相同部分的防火和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9.3.2秸秆仓库、露天堆场、半露天堆场应有完备的消防系统和防止火灾 快速蔓延的措施。消火栓位置应考虑防撞击和防秸杆自燃影响使用的措施 9.3.4秸杆的调配使用应做到先进先出。
10.2.4密封油系统应运行可靠,并设自动投入双电源或交直流密封油泵联 动装置,备用泵(直流泵)必须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应定期试验。两泵电源 线应用埋线管或外露部分用耐燃材料外包。 10.2.5在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上不论进行动火作业还是进行检修、试 验工作,都必须断开氢气系统,并与运行系统有明确的断开点。充氢侧加装法 兰短管,并加装金属盲(堵)板。 10.2.6动火前或检修试验前.应对检修设备和管道用氮气或其他情性气体 次洗置换。采用情性气体置换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情性气体中氧的体积分数不得超过3%。 2置换应彻底,防止死角末端残留余氢。 3氢气系统内氧或氢的含量应至少连续2次分析合格,如氢气系统内氧的 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0.5%,氢的体积分数小于或等于0.4%时置换结束。 10.2.7气体介质的置换避免在启动、并列过程中进行。氢气置换过程中不 得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拆卸螺丝等检修工作。置换气体过程中严禁空气与氢气直 接接触置换。 10.2.8应安装漏氢检测装置,监视机组漏氢情况。当机组漏氢量增大,应 及时分析原因,并查找泄漏点。 10.2.9设备和阀门等连接点泄检查,可采用肥皂水或合格的携带式可燃 气体防爆检测仪,禁止使用明火。 10.2.10管道、阀门和水封等出现冻结时,应使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进行解 冻,禁止使用明火烤烘或使用锤子等工具敲击。 10.2.11禁止将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 10.2.12放空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应采取静电接地,并 在避雷保护区内。 2室内放空管出口,应高出屋顶2.0m以上:在墙外的放空管应超出地面 4.0m以上,且避开高压电气设备,周围并设置遮栏及标示牌:室外设备的放空 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0m以上。排放时周围应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3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汽凝集、冰冻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 4放空阀应能在控制室远方操作或放在发生火灾时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 10.2.13氢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不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 电线路、高温管线设在同一支架上。 2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设时,氢 气管道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少于250mm。分层敷 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3氢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 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的有关规定。
4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 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 5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 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6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铁路及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 套管。 7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 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当必须穿过吊顶或技术 (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8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 跨接和接地。 10.2.14室内现场因生产需要使用氢气瓶时,其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性物质、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 不应小于8.0m。 2氢气瓶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3氢气瓶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 不应小于20m。 4氢气瓶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10.2.15氢冷器的回水管必须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并将氢冷器回水管接 长直接排入虹吸井内。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则严禁使用 明火对凝汽器管铜找漏。 10.2.16当氢冷发电机着火时,应迅速切断氢源和电源,发电机解列停机, 灭火应符合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10.2.17漏氢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及时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不得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并 用水强制冷却着火设备,此外,氢气系统应保持正压状态。 2采取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如采用大量消防水募喷射其他可燃物质和相 邻设备。如有可能,可将燃烧设备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10.2.18制氢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及厂房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 的规定。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应超过上限0.22。 10.2.20制氢站、供氢站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严禁烟火,严禁放置 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馨示牌。制氢站、供氢站、储氢罐区,应 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人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器。 10.2.21制氢站、供氢站的出入制度按本规程第8.3.2条的规定来用。 10.2.22制氢站、供氢站、烂氢罐、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 耐磨、不发火花。
的净距应尽可能增大。 10.5.6电缆夹层、隧(廊)道、竖井、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 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 10.5.7汽轮机机头附近、锅炉灰渣孔、防爆门以及磨煤机冷风门的泄压喷 口,不得正对着电缆,否则必须采取罩盖、封闭式槽盒等防火措施。 10.5.8在电缆夹层、隧(廊)道、沟洞内灌注电缆盒的绝缘剂时,熔化绝 缘剂工作应在外面进行。 10.5.9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 燃材料。 10.5.10进行扑灭隧(廊)道、通风不良场所的电缆头着火时,应使用正 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及绝缘手套,并穿上绝缘鞋。 10.5.11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增加防火包带等阻 燃措施。 10.5.12施工中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不应混放,分布不均、堆积乱放。在 动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应设置层间耐火隔板。 11.0.3控制室、调度室应有不少于两个疏散出口。 11.0.4各室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取暖。计算机室维修必用的各种溶剂,包 括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溶剂应采用限量办法,每次带入室内不超过 100mL。 11.0.5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氢压表、油压表等一次 仪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 11.0.6室内使用的测试仪表、电烙铁、吸尘器等用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并放到固定的金属架上。 11.0.10各室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措施或防延燃措施,严禁任意拉接临时 电线。 11.0.11各室一旦发生火灾报警,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消除警情,若已 发生火灾,则应切断交流电源,开启直流事故照明,关闭通风管防火阀,采用 气体等灭火器进行灭火。 12.1.1动火执行人在持证前的训练过程中,应有持证焊工在场指导。 12.1.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线应牢固地接在被焊物体上或附近接地 网的接地点上,防止产生电火花。 12.1.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气焊与电焊不应该上下交叉作 业。通气的乙快、氧气软管上方禁止动火作业。 12.1.4严禁将焊接导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 设备和管线上。 12.1.5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禁止把 乙炔和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 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设在一起。
12.2.10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 12.2.11易燃、可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12.3.2油罐室内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 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12.3.3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分隔。 12.3.4油务工作人员在取、放、加油和滤油作业时,现场严禁烟火并应有 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设备外面及地上。 12.3.5油罐室、油处理室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 12.3.6油罐、油罐室、油处理室内动火检修应执行动火工作制度。 12.3.7烘燥滤油纸应使用专用烘箱,温度不得超过80℃。 12.3.8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每处接 地电阻不超过302。 12.3.9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2.3.9的 规定。
表12.3.9绝缴油和透平油油罐 频的防天日护 (m)
注: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0.2在海拔1000m及以下地区,距直流架空输电线路正极性导线对地投 影外20m处,80%时间,80%置信度,0.5MHz频率的无线电干扰不应超过58dB uV/m)。 5.0.3在海拨1000m及以下地区,距直流架空输电线路正极性导线对地投影 外20m处,由电晕产生的可听噪声(Ls0)不应超过45dB(A):在海拨大于1000m 且线路经过人烟稀少地区时,由电晕产生的可听噪声应控制在50dB(A)以下。 5.0.8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的设计安全系数 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6.0.4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5.0.2在海拔1000m及以下地区,距直流架空输电线路正极性导线对地投 影外20m处,80%时间,80%置信度,0.5MHz频率的无线电干扰不应超过58dB (uV/m)。 5.0.3在海拨1000m及以下地区,距直流架空输电线路正极性导线对地投影 外20m处,由电晕产生的可听噪声(Ls0)不应超过45dB(A):在海拨大于1000m 且线路经过人烟稀少地区时,由电晕产生的可听噪声应控制在50dB(A)以下。 5.0.8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 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光纤复合架空地线(OPGW)的设计安全系数 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6.0.4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第五篇 输 变 电 工 程
注:垂直距离中括号内的数值用于跨杆(塔)顶
《士800kV及以下直流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B501292012 4.3.23孔洞封堵的金属构件与换流变套管或升高座之间不得直接接触,并 应保持30mm~50mm的空隙。 4.3.24换流变压器、油浸式平波电抗器穿墙套管洞口周边固定封堵防火板 的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同材质金属材料时,金属框必须做隔磁处理, 避免形成环流。 4.4.13避雷带(网)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 4.5.9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外加剂》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 规定。 4.5.10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4.7.10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 牢固,高度应不低于1050mm,临空面必须加挡板。 4.8.4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 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5.2.8电抗器基础的钢筋交义处应做隔磁处理,避免形成环流。 5.2.9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5.9.3水池及盐池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 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9.6水池及盐池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6.2.7钢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进场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 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为力学性能检验进行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铁塔组立施工工艺导则》DL/T5289
10.0.2抱杆的技术参数应满足现场吊装的要求,严禁超重吊装。 10.0.7地锚设置应根据土质条件选用直埋式钢板地锚、螺旋地锚、锚桩等
当采用地钻或锚桩时,每处应不少于两只,必要时可根据现场地质条件,进行 试验确定使用负荷。在起吊过程中,抱杆拉线地锚应有专人负责。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DL/T5290一2013 2.0.7预防电害是张力架线安全施工的突出问题之一。电害来自于雷电、 平行和附近高压线路的静电感应、附近强电流的电磁感应以及与带电体发生事 故性接触。必须对施工全过程采取防止电害的安全措施,设置消除电害的接地 系统。 3.1.10张力架线其他特种受力工器具,如网套连接器、牵引板、平衡锤、 抗弯连接器、旋转连接器、卡线器、手扳葫芦等,均应按出厂充许承载能力选 用,并注意与导线规格和主要机具相匹配。使用前应对所有工器具认真进行外 观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1000kV输变电工程导地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DL/T5291一2013 2.0.5导线及地线的端部在割线前应绑扎、调直,切割时应与轴线垂直。 在切断钢芯(铝包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的铝(铝合金) 股时,严禁伤及钢芯。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一2014 6.1.2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7.2.1分解组立铁塔时,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70% 8.4.1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严禁在一个 张段内连接。 8.4.7切割导线外层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 《碳纤维复合芯铝绞线施工工艺及验收导则》DL/T5284一2012 5.1.2碳纤维导线应采用专用工具等逐层切断,当内层铝股切割深度大于 1/2股径时,应人工折断。严禁伤及芯棒。 《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DLT5285一2013 4.2.4压接模具必须与液压钳匹配使用。液压钳与液压泵站的出力(或系 统压力)必须匹配。液压钳与液压胶管接口必须一致。 5.1.7切割单股铝丝时,严禁伤及钢芯。 7.0.3试件试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应满足: 1线路用每种导地线液压连接的握着力均不应小于导地线设计使用拉断 力的95%,变电用每种规格导地线液压连接的握着力均不应小于导地线额定拉 断力的65%。当一组试件中有一件未达到握着力时,应查明原因,改进后应加 倍取样,进行复检。
第五菌输勒变 电工
《架空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L5319一2014 3.0.1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4.0.2分坑复测前必须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对线路进行复测。 6.1.5基础混凝土中严禁参入氯盐。 6.1.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架空输电线路大跨越工程跨越塔组立施工工艺导则》DLT5288一 2013 11.0.15各类锚桩的设置应根据土质条件、受力要求,经计算确定。锚桩 应由专人负责检查,恶劣天气后应进行专项检查。 11.0.21对位于水中的跨越塔组立,应在施工平台四周设置安全防护围栏, 并配备足够的救身用具。 《架空输电线路无跨越架不停电跨越架线施工工艺导则》DLT5301一 2013 3.0.5当采用无跨越架不停电跨越架线施工方案时,在事故静载状态时承 载索的绝缘段的综合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0,承载索的非绝缘段的综合安全系数 不应小于4.0。承载索应具有产品试件的抗拉强度试验报告。 5.3.5绝缘绳网的宽度应满足施工过程中对导线在产生风偏后的保护。 《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设规程第1 部分:直理教设》DL/T5744.1一2016 5.0.1同一电缆沟内不得同时进行两条电缆的直理敷设施工。 5.0.2每次吊装电缆盘时,应先检查起重工具,如钢丝绳型号是否符合要 求,钢丝绳有无断股,轴承座及吊装环是否开裂等,认真检查钢丝绳规格,产 禁以小代大,吊装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设专人指挥。 5.0.3专人负责敷设施工电源的管理。接电源时,不得少于2人操作,设 专人监护,电源箱要加锁,收工时注意断开电源,每天要设专人检查临时电源: 使用电源时,电源出口处必须加装保安器,遇潮湿结露地段导线接头必须用塑 料胶带缠绝缘,防止人员触电。 5.0.4电缆沟槽过路处要搭设过沟桥,要求牢固,并安装围栏。电缆敷设 过程中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设专人负责指挥,路面入员穿反光服,夜间施工 工作位置来车方向20m30m处设闪烁红灯。
GB/T 38305-2019 头部防护 救援头盔《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数设规程第1
5.0.1同一电缆沟内不得同时进行两条电缆的直理敷设施工。 5.0.2每次吊装电缆盘时,应先检查起重工具,如钢丝绳型号是否符合要 求,钢丝绳有无断股,轴承座及吊装环是否开裂等,认真检查钢丝绳规格,产 禁以小代大,吊装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设专人指挥。 5.0.3专人负责敷设施工电源的管理。接电源时,不得少于2人操作,设 专人监护,电源箱要加锁,收工时注意断开电源,每天要设专人检查临时电源: 使用电源时,电源出口处必须加装保安器,遇潮湿结露地段导线接头必须用塑 料胶带缠绝缘,防止人员触电。 5.0.4电缆沟槽过路处要搭设过沟桥,要求牢固,并安装围栏。电缆敷设 过程中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设专人负责指挥,路面人员穿反光服,夜间施工 工作位置来车方向20m~30m处设闪烁红灯。 5.0.5数设过程中电缆移动时,不许用手在滑车上游方向调整滑车或垫放 东西。 5.0.6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移运电缆输送机、 滑车时注意不得挂碰周围电缆。
5.0.7电缆输送机的电源控制系统中将所有的输送机都与跳闸回路相连: 当一台输送机发生故障,均可即刻切断电源。 《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第2 部分:排管数设》DL/T5744.2一2016 5.0.1电缆施工前,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条例,落实作业许可制度。认真 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进入电缆工作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前,要了 解现场情况内作业存在的危害种类,进行危害识别,并准备检测与防护器材, 从而采取下列相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对于可能产生的中毒危害,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应使用有害气体检测 设备,对人员进出口位置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气体浓度符合安全标准 后,方可进入。 (2)应在有限空间内采取强制或自然通风、空气净化等措施,通过送排风 交替使空气循环。必要时工作人员应配备可吸氧设备。 (3)应在有限空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除电缆施工外,严禁撞自取火、 吸烟等可能发生爆燃的行为。在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设备,并设置警报 装置。 (4)当发生工作人员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其工作,确保人身安全:高空 作业及预防物体打击的危害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工具,并设专人监 护:人员发生溺水或触电时,应将伤员迅速脱离危害现场,并立即展开急救。 进入有限空间施工时,应佩戴有效的通信工具,与外界保持联系,必要时应系 挂安全绳,并配备监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5.0.2每次吊装电缆盘时,必须先检查起重工具,如钢丝绳型号是否符合 要求,钢丝绳套有无断股,轴承座及吊装环是否开裂等,认真检查钢丝绳规格, 严禁以小代大,吊装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设专人指挥。 5.0.3专人负责设施工电源的管理。接电源时,不得少于2人操作,设 专人监护,电源箱要加锁,工作结束时注意断开电源,每天要设专人检查临时 电源:使用电源时,电源出口处必须加装保安器,遇潮湿结露地段导线接头必 须用塑料胶带缠绝缘,防止人员触电。 5.0.4电缆盘及电缆在工作井入口处应安装围栏。如电缆敷设过程中占路 施工,应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设专人负责指挥,路面人员穿荧光服,夜间施 工工作位置来车方向20m30m处设红灯。 5.0.5电缆工作井内工作人员严禁吸烟,动火作业需清除周围易燃易爆物 体。并备好手电简、头灯等照明工具,熟悉隧道内的井口或出口位置,遇到紧 急情况及时撤离。 5.0.6数设过程中电缆移动时,不许用手在滑车上游方向调整滑车或垫放 东西。 5.0.7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注意保护运行电缆
吊装设备材料时要对井口下方的电缆进行防护;移运电缆输送机用专用运输车, 移运电缆输送机、滑车时注意不得挂碰周围电缆。 5.0.8电缆输送机的电源控制系统中,所有的输送机都与跳闸回路相连, 当一台输送机发生故障,均可即刻切断电源。 《额定电压66kV~220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敷设规程第3 部分:隧道敷设》DL/T5744.3一2016 5.0.1同一隧道内不得同时进行两条电缆的敷设施工。 5.0.2每次吊装电缆盘时,应先检查起重工具,如钢丝绳型号是否符合要 求,钢丝绳有无断股,轴承座及吊装环是否开裂等,认真检查钢丝绳规格,严 禁以小代大,吊装时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设专人指挥。 5.0.3进入隧道前,检测电缆隧道内的氧气含量、有害及可燃气体含量: 气体含量不符合要求时要进行通风处理,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 5.0.4专人负责敷设施工电源的管理。接电源时T/CASEI 21001-2019标准下载,不得少于2人操作,设 专人监护,电源箱要加锁,收工时注意断开电源,每天要设专人检查临时电源: 使用电源时,电源出口处必须加装保安器,遇潮湿结露地段导线接头必须用塑 料胶带缠绝缘,防止人员触电。 5.0.5电缆盘及电缆在隧道入口处应安装围栏。如占路施工电缆敷设过程中 注意来往车辆及行人,设专人负责指挥,路面人员穿反光服,夜间施工工作位 置来车方向20m30m处设闪烁红灯。 5.0.6电缆隧道内工作人员严禁吸烟,动火作业需清除周围易燃易爆物体。 5.0.7电缆隧道内工作备好手电筒、头灯等照明工具,熟悉隧道内的井口 或出口位置,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撤离。 5.0.8敷设过程中电缆移动时,不许用手在滑车上游方向调整滑车或垫放 东西。 5.0.9在运行隧道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电缆保护措施。吊装设备材料 时要用护凳对井口下方的电缆进行防护;移运电缆输送机用专用运输车,移运 电缆输送机、滑车时注意不得挂碰周围电缆。 5.0.10电缆输送机的电源控制系统中将所有的输送机都与跳闸回路相连, 当一台输送机发生故障,均可即刻切断电源。 《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5279一2012 4.1.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检查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的沟、坑、空洞、临空处、临边处必须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防 护栏杆、盖板或安全网。 2施工现场应安全、畅通,标志清晰:施工电梯出入口等处应搭设安全防 护棚,各层通道应设护栏。 3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和警告标志。
4高度20m及以上金属井字架、钢脚手架、提升装置、机具等处均应有 防雷设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2;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5施工现场用于加工、运输、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及管道必须有可 靠的防静电、防雷接地设施。 6荷载270kg/m,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整体和 分片提升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等特殊脚手架工程,应按专项方案施工及验收。 7特种设备安拆应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实施,并形成验收记录。 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经专业机构检测,在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登记 取得许可证:登记标志应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9有爆炸危险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 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10现场各类酸碱容器及管道应封闭严密,无泄漏。 11重点防火部位应有明显警示标志,并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 12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应畅通,并设置警示标志。 13易燃、易爆区域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 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作业。 14边坡、深基坑及洞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监测设备应可靠。 4.2.2变电站、开关站与换流站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相对沉降符合JGJ8的规定;累计沉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主体混凝土应无有害结构裂缝。 3钢平台踢脚线,栏杆高度和横、立杆间距,直爬梯踏棍及护笼制作安装 应符合GB4053的有关规定。 4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必须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 合设计要求。 5主控制室等长期有人值班场所应进行室内环境检测。 6生活饮用水管道冲洗、消毒合格,水质检验应合格。 7站区内构架固定式钢直梯应装设防坠落固定式速差保护装置或安全护笼。 4.3.2变电站、开关站与换流站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高压电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 动作应正确可靠。 2高压电器的围栏、罩壳、基础、支架、爬梯、检修平台等均应可靠接地。 3电气装置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 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高压设备及构架应有两根接地 引线与不同地点的主地网连接,接地引线均应符合热稳定、机械强度和电气连 接的要求,接地连接处应便于检查测试。 4.4.2变电站、开关站与换流站交流场电气调试与技术指标检查验收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及系统保护定值整定结果应符合要求。 2充油高压电器的绝缘油必须经耐压试验且合格。 4.5.2换流站直流场电气调整试验与技术指标检查验收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直流高压电器耐压试验合格。 4.6.2架空电力线路与接地极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每一腿都应与接地体引下线电气连接可靠,方 便测量。 2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导地线交叉跨越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7.2电缆线路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埋电缆敷设,在直线段每隔50m~100m、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 入建筑物处等,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2电缆桥架、支架的起始端和终端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 时,应每隔20m~30m增加接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