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343.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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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343.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000 1:50000 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pdf

基本等高距依据制图区域地形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见表2。其中地形类 内大部分地面坡度和高差划分,当高差与地面坡度发生矛盾时,以地面坡度为准。一幅图 种基本等高距。

当地势十分平坦或用图需要时,基本等高距可选用括号内的数值。确定等高距时,应注意其区域统 性,不宜出现一幅图的等高距与其周边图幅等高距均不相同的现象

五指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GB/T 12343.12008

4. 4. 2 综合合理性

a)地形图的内容及符号应符合GB/T20257.3的规定; b)地物地貌各要素的综合取舍和图形概括应符合制图区域的地理特征,各要素之间关系协调、 层次分明,注记正确、位置指向明确

测量控制点一般均应表示,密集时 或作为高程点表示。位于居民地内的测量控 制点,如影响居民地的清晰时,水准点可不表示,其他控制点可只表示符号,不注高程。用古塔、水塔、烟 窗等地物作控制点时以相应的地物符号表示,并按图式规定予以注记。

5.2. 1编绘水系的要求

正确表示水系类型、主次关系、附属设施及名称,合理反映水系要素的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密度 对比,充分表示水利设施;处理好水系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5. 2. 2 岸线、高水界、岸滩

5. 2. 2. 1岸线

岸线包括海岸线、河岸线、湖岸线及其他水体的岸线。综合岸线图形时,应正确反映岸线的形态特 征,注意保持岸线主要转折点位置正确、岸线弯曲程度的对比以及水陆面积的对比。图上小于0.5mm X0.6mm的弯曲可适当化简,特征弯曲应夸大到0.5mm×0.6mm表示。岸线与等高线紧靠时,应注 意与等高线图形协调一致。 岸线与防护堤相重时,岸线可省略不表示。

5. 2. 2. 2高水界、岸滩

高水界与水涯线间的距离在图.上天于2mm时应表示高水界。当其间距大部分大于2mm仪局部 不足2mm时,高水界应视为连续整体全部表示。高水界与水涯线之间的岸滩地段应配置相应的土质 直被符号。 高水界与陡岸、堤重合时,高水界省略不表示;与等高线重合时,则省略等高线

5.2.3河流、运河、沟渠

图上宽0.4mm以上的河流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不足0.4mm的用单线表示。以单线表示的河 流应视其图上长度由源头起用0.1mm~0.4mm逐渐变化的线粗表示。同一条河单、双线变化频繁时 应视其整体用单线或双线表示。主支流要区分明显,支流人主流注意不应倒流。 图上宽度大于0.4mm的沟渠、运河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不足0.4mm的用单线表示,并视其主 次分别用0.3mm和0.15mm线粗表示。

1:25000、1:50000地形图上河流、运河、沟渠一般均应表示,河网密集地区,图上长度不足1cm 的可酌情舍去,特别密集区不足1.5cm的支渠可舍去;1:100000地形图上长度大于1cm的一般均应 表示。 对构成网络系统的河、渠,应根据河渠网平面图形特征进行取舍。密集河渠的间距一般不应小 于3mm,老年河床河漫滩地带的岔流以及沟渠密集地区,间距不应小于2mm。 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应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及荒漠缺水 地区的小河应选取。

5.2.3.3河流、运河、沟渠的流向

任出区水流方可明泥的润流可不送 通航河段应表示流速。较长的河 20cm重复表示

5.2.3.4河流、运河、沟渠的名称注记

名称注记一般均应注出。较长的河、渠每隔15cm~20cm重复注出。注记应按河 流关系并保持一定的级差。当河(渠)名很多时,可舍去次要的小河(渠)名。

5.2.4地下河段、消失河段、干河床、时令河

图上长1mm以上的地下河段、2mm以上的消失河段、1.5cm以上的十河床以及时令河应表示。 作为河源的时令河,当长度不足5mm时,以常年河表示。 图上宽度小于0.4mm的干河床、时令河用0.1mm~0.4mm的渐变单虚线表示,大于0.4mm干 河床、时令河用双虚线依比例尺表示。宽度大于3mm的河床内应表示等高线及相应的土质符号;时令 河应注出有水月份,如果一幅图内有水月份相同,可在图外加附注说明,图内不注记。 无明显河床的漫流干河用相应的土质符号表示

输水渡槽、架首、输水隧道及倒虹吸:十渠上的一般应表示,支渠上的选择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 于沟:图上长度大于1.5cm且深度大于1.5m的一般应表示,深度大于2m的应加注沟深。有方 位意义的旧战壕用干沟符号表示,并加注“战壕”注记。 涵洞:铁路、公路附属的一般应表示,较多时可适当取舍;机耕路及其以下道路附属的涵洞一般不 表示。

5.2.6湖泊、水库、池塘

图上面积天于1mm的湖泊、水库、池塘应表示,不足此面积但有重要意义的小湖,如位于国界 近的小湖、作为河源的小湖及缺水地区的淡水湖应夸大到1mm²表示。湖泊、池塘密集成群时,应保持 其分布范围和特点。适当选取一些小于1mm²的湖泊、池塘,但不能合并,相邻水涯线间隔在图上小于 0.2mm时可共线表示。 湖泊、水库、池塘一般应注出名称,群集的湖泊可选其主要的注出名称。名称注记应按湖泊、水库面 积大小或库容量大小保持一定的级差。 非淡水湖泊应加注水质注记。 容量为1000万m以上的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加注库容量。

5.2.7时令湖、干酒湖

积2mm以上时令湖、干湖应表示。在地物稀少区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时令湖应氵 干圖湖应填绘相应的土质符号。

5. 2. 8 干出滩

地中,类型可不区分。孤立的小于4mm的滩地可根据情况扩大表示或舍去。成片分布的小面积滩地 可进行取舍。宽度窄于1mm的干出滩用狭窄干出滩符号表示。 干出滩内的河道及潮水沟密集时可取舍。图上宽度不足0.4mm的双排点线河道和潮水沟可改为 单排点线表示,并注意与相连接的以单、双线表示的河流协调一致。

5. 2. 9 礁石、危险岸区

明礁、暗礁、干出礁均应表示,密集时可适当取舍。依比例尺表示的礁石应加注说明注记。比例尺 缩小后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礁石可改用相应的不依比例尺的符号表示。图上面积大于25mm²的危险 幸区应表示。 有名称的礁石应注出名称

5. 2. 10 岛屿

图上面积大于0.5mm的岛屿(沙洲)应表示。表示岛屿时应注意保持其位置精确和基本轮廓形 伏。当岛屿密集不能逐个表示时,可在保持其外缘轮郭和密度对比的基础上进行取舍,但不能合并。孤 立的、著名的或位于国界两侧的小岛,一般不宜舍去,可夸大到0.5mm表示。 有名称的岛(沙洲)应注出名称,密集时个别次要小岛可省注,但位于国界两侧的岛屿应尽量注出 名称

5. 2. 11 水中滩

图上面积大于4mm²的沙滩、石滩应表示,小于此面积或宽度窄于2mm的可舍去。密集时间隔 小于2mm的可适当合并表示,但不应合并成片。

12 并、泉、贮水池、瀑

缺水地区的井、泉、贮水池均应表示;其他地区的在1:25000、1:50000地形图上适当选取;在 1:100000地形图上仅表示有方位意义的、有特殊性质(如温、矿等)及著名的井、泉,不表示贮水池。不 能饮用的水井应加注水的性质。主要的水井可选注井口地面高程,自流井、温泉井、矿井、温泉、间歇泉、 毒泉等应分别加注性质说明注记。有专有名称的井、泉,在人烟稀少地区应注出名称,其他地区择要 住出。 地热井、地热池均应表示。 瀑布、跌水在双线表示的河流中及单线表示的主要河流中应表示,其他河段内可以取舍。 1:25000、1:50000地形图上瀑布应加注比高,1:100000地形图上落差5m以上的瀑布应加注比 高。著名的瀑布应注出名称。

图上面积大于25mm"沼泽应表示,盐碱沼泽、泥炭沼泽应加注说明注记。沿河流分 长1cm以上的应选取,

5.2.14潮汐流向及海洋名称注记

表示潮汐川及海水潮流向,1:100000地形图上可只表示出主要的潮流方向。 海洋、海峡、海湾、海口、海沟、海槽、海角等均应注记名称,注记大小应保持一定的级差

5. 2. 15 水系附属设施

堤:有重要防洪、防潮作用或堤顶宽度在图上天于0.3mm的或比高大于5m的用十堤符号表示, 其他用一般堤符号表示。在1:25000、1:50000地形图上长5mm且比高1.5m以上的堤一般应表 示:1:100000地形图上干堤均应表示,一般堤根据地区特点、方位意义、堤大小等因素进行取舍。当

提与水涯线间距在图上小于0.2mm时,水涯线可不表示。干堤应加注堤项高程,一般每隔10cm~ 5cm注一点。堤高大于2m时应注比高,重要的大型防洪堤、防潮堤应加注名称注记。 沟堑:图上长5mm且比高1.5m以上的应表示,高于2m的加注比高。 水闸、船闸、滚水坝、拦水坝:位于双线表示的河流及单线表示的主要河流上的均应表示,其他河流 上的择要表示。有重要意义的加注名称。 扬水站、抽水机站:表示有固定设施的。 加固岸:图上长2mm以上的应表示。图.L宽度小于0.7mm的双线表示的河流和单线表示的河 流上的加固岸不表示。 陡岸:图上长5mm且比高2m以上的健岸应表示,并注出比高。无滩陡岸符号在双线表示的河内 表示不下时可移至岸线外侧紧靠水涯线表示;单线表示的河流不表示无滩陡岸。有滩陡岸与水涯线间 在图上应保持0.2mm间距,小于此间距时陡岸符号可稍移动;间距大于1mm时其间应填绘相应的土 质符号。 防波堤、制水坝.在双线表示的河流中目图上长度大于2mm的一般应表示

表示居民地及设施的位置、轮廓图形、基本结构、通行情况、行政意义及名称,反映居民地 分布特征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5.3.2居民地的选取与表示

5.3.2.1居民地的选取

5.3.2.1居民地的选取 5.3.2.1.11:25000、1:50000地形图上居民地基本上全部表示,在居民地稠密地区,可适当舍弃个 别小居民地,但位于道路交叉口、河流交汇处、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源地、文物古迹等 处的居民地均应详细表示。 5.3.2.1.21:100000地形图上乡、镇以上各级行政中心及集、街、圩、场、坝和主要村庄应全部表示, 其他以普通房屋为主体的居民地的选取原则为: a) 由主到次、逐渐加密; 应优先选取位于道路交叉口、交通线旁、河流交汇处、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 源地、文物古迹等处的有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居民地; 居民地选取时,密集区可多舍,稀疏区可少舍,但应能正确反映其居民地的疏密对比。一般的 选取指标为:人烟稀少区全取,其他地区选取60%~70%,

5.3.2.2居民地的表示

5. 3.2. 2. 1街区式居

表4街区单元面积综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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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2散列式居民地

散列式居民地多由普通房屋分布所组成,但有明显的村庄范围,有的村庄还有一个比较集中的中 心。应注意保持居民地分布区的范围、形状及房屋密度对比。优先选取依比例尺表示的房屋以及位于 居民地的中心和外围特征处的房屋。对于沿道路、河流等要素呈带状分布的居民地,一般应首先选取两 端的房屋,中间依其密度情况适当选取

5.3.2. 2.3分散式居民地

式居民地多由普通房屋组成,房屋依天然地势建筑,无分布规律,有的村庄还有一个稍集 正确反映居民地的大体分布范围、房屋分布特征及密度对比,对于根据地形、名称能明显 民地应适当强调表示。

5. 3. 2. 2. 4 窑洞式居民地

注意反映散列分布窑洞的分布范围及中心位置。成排分布的窑洞不能逐个表示时,应保持两端萄 同位置准确,中间内插表示,并反映出连续的和间断排列的不同情况。多层分布的窑洞应保持上下层位 置准确,中间层次内插表示。窑洞与房屋混合组成的居民地GB 3836.8-2014 爆炸性环境 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pdf,应保持窑洞与房屋符号的密度对比。窑洞 符号应顺坡辟方向配置,并与等高线协调一致。无方位意义的案洞或废牵案洞可不表示。

5.3.2.2.5蒙古包及棚房

蒙占包、牧区帐篷及依比例尺表示的棚房一般应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季节性的应注出居住月 份,临近或密集并且居住月份一致的季节性蒙古包,可选取标注居住月份。 不依比例尺的棚房仅在地物较少地区并具有方位意义的才表示。1:100000地形图上不表示季 节性的棚房。

5.3.2.3居民地的名称注记

凡选取的居民地一般均应注记名称,并正确表示其行政等级。 乡、镇级以上居民地按行政名称注出,“乡”字可省略,但民族乡、自治乡应全名注出。当镇级以上行 攻名称与驻地自然名称不一致时,驻地自然名称作为副名注出,副名用比正名小二级的同体字在正名下 方或右方加括号注出。 当一居民地是两个以上政府驻地时,只注高一级名称。 农、林、牧、渔场应全名注出。村庄按自然名称注出。工厂、学校、陵园等单位用专用名称注出。 居民地名称应配置适当,指示明确,并避免注记压盖居民地出人口、道路交叉口及其他重要地物。 分散式居民地名称注记,当其指向不明时,应按房屋符号的分布状况和资料上名称注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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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 居民地有总名和分名时,一般应优先选取总名及一部分分名;当总名指示不明确时,也可保留分名 舍去总名。 居民地名称冠以上、下、东、西、南、北、前、后、大、小等时,一般不按总名和分名处理,密集时某特大桥墩身冬季施工方案,应选注 其中较大村庄的名称。 居民地注记密集时,个别较小居民地名称可适当省注。

5.3.3居民地设施的选取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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