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8.西宁市十里铺小学室外总图工程施工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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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8.西宁市十里铺小学室外总图工程施工项目.doc

(11)投标人所配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项目经理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安全考核证过期的及未提供有效的社保证明和合同的;

(12)外省企业未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手续的;

GB/T 17948.4-2016标准下载(13)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告知函原件的;

(14)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5)投标范围、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16)投标的目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17)投标的目标工程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18)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0)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内容(如有);

(21)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2)不符合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

(2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2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26)投标人名称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27)投标总价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28)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不一致的;

(29)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0)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

(3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资料的,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或提供的为无效的或提供的达不到招标文件目的要求的;

(3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4)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文件的;

(3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其他情形;

(3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其他情形。

(37)未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3)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建筑市场信用标计算出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排序第一的投标人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青海省西宁市。

本项目依据财政部门批准,2018年6月4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经本项目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成交通知将招标合同授予乙方。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范文本制定,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同时适用于该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价款(大写): ¥:

支付方式:双方协商后附在合同后。

2、标准文本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投标报价书及附件;

6、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工程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规定办理质量保修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工程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支付给承包人。

1、工程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工程质监部门进行验收。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需方通知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修复或更换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3、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七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承包人承认其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行《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2、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承包人主体行为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

3、本工程所需主要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调剂材料需满足设计和符合国家标准,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加工订货成品、半成品及构件的供应方式,由中标单位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负责加工订货,建设单位有权对质量负责监督。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所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招标的单位负责。

4、突出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对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工程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抓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同时,还应健全为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抽验检查制度。

5、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6、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7、承包人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8、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争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

9、施工期间应努力做好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10、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T/JSCTS 19-2022 内河航道工程空心方桩护岸质量检验标准.pdf,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统一标准。

2、承包人不能按期交工,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向发包人偿付延期违约金,按工程总价每日3‰计算,但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的10%。

3、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态度解决,当达不成共识时由发包人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仲裁裁决。

4、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谈判报价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发包人、中标(承包人)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后即生效;

2、谈判文件、中标方谈判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石材工程】全套石材工程精品课件--基础知识、施工工艺、规范、案例详解,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经济合同法》执行。

4、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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