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5.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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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损失和赔偿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

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达到发包人规定的文明工地的标准。

施运走豪源大厦施工组织设计,则发包人可以:

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它财产觅地存放;以及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承包人的

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

六、 劳 务

6.1 职工的聘(雇)用。

A.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 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 或工人, 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

善劳务注册手续,并将与雇用的员工所订立的劳务合同副本报发包人核备。

B.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 并应采

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健康和安全。

6.2 安全员和事故防范。承包人应遵守 5.20 款规定, 在其现场设置安 全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员专职负责有关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 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应该称职, 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发布指令, 并采取

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 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 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6.5 事故报告。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 ×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发包人。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承包人必须在××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发包人。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 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承包人应尽快报告发包人, 同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

七、 材 料 、设 备 和 操 作 工 艺

7.1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质量检查合格

证书,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发包人批准。

B.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

C.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在材料

用于开工之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D.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令。

7.2 样品费用。全部检验样品均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7.3 检(试) 验费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本工程的各种检验、 试验的费用均视为计入投标报价项目表各有关项目单价和总价额内, 由承包人承

7.4 作业的检查。发包人派出的现场工程师或检验人员, 对工程现场, 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为此提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7.5 拒收。 如果发包人根据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 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 发包人立即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 或

替换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

7. 6 实验室。 如果承包人的实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可委 托发包人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实验室进行, 费用由承包人

7.7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没有发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 掩蔽,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 测, 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 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 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 承包人应事先通知发包人, 并约定

检查的时间,发包人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测量。

7.8 剥开和开孔。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 任一部分, 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 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 分根据第 7.7 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 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 发包

人则应负责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 一切费用应

7.9 不合格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拆运。发包人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

A.根据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将发包人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

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B.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发包人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 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 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 由承包

人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7.10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 的指令, 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 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

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八、 暂 时 停 工

8.1 暂时停工。一旦发包人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 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妥善地保

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不予补偿:

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由于现场天气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部署, 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 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或为承包工程做出承诺事宜发生的停工。或在在合同中

但是,因发包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第 5.23 款规定的任何 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中引起的停工应按第 8.2 款的规定处理。

但承包人向发包人做出承诺事宜的发生除外。

8.2 暂时停工的补偿。 在执行第 8.1 款的规定时,除该款 A、B、C、D 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况外,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并根据第 9.6 条规定承包人应

8.3 暂时停工持续 56 天以上。 如果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

本合同工程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 56 天的时间内,发

包人仍未发出复工许可, 而且该项暂时停工不属于第 8.1 款的 A、B、C、D 所述 范围之内,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天内准 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分部工程) 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

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做出如下选择:

A.如果此项停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 则可按照第 11.1 款 B 规定将

该部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

B.如果不是业主指令而是由于发包人直接责任使此项工程停工影响整个 合同工程时,则可根据第 16.4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发包人违约,但业主原因 除外,从而可终止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撤出所有人员和装备。

合同终止后的价款支付,发包人可根据 16.3 款规定办理。

九、 开 工 和 延 误

9.1 工程的开工。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

A.项目开工: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核准承包人在投标时 的承诺全部履行并发出上场通知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 包括: 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 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 临时设施的修 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发包人将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开工令之后 5 天内开工。

B.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5 天向发包人提交分部工 程开工报告, 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

得批准,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9.2 永久用地的征用。 发包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电力、电讯、坟墓、房屋建筑、管 线设备等的拆迁手续, 并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保证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永久占

地的征用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9.3 未能按期办妥永久用地的征用手续。发包人不排除在未办妥或全部 办妥 9.2 款规定手续后发出上场通知或项目开工令, 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 误以及经济上的损失, 承包人能够理解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但可由发

南京听雨轩别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并根据第 9.6 款规定发包人应按延误时间给予工期顺延。

9.4 临时用地的租用。 临时工程用地的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

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 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 按招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附件《临时用地计划表》的格式, 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 提出具体计划报发包人同意。临时用地计划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 置、数量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讯、房屋、坟墓、 管线设备、青苗、树木等),其拆迁、补偿费用和临时租地费用,以及永久征地 的青苗补偿费用, 均视为计入投标报价项目表各有关项目单价和总价额内, 除非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由承包人支付。

临时用地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与当地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租用手续和签 订租赁合同排洪渠及支渠挡土墙及护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按租赁合同规定直接支付费用。临时用地退还前, 承包人应 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若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或租赁合同数量 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支付费用和土地恢复。如果承包人未履行支付或 土地恢复义务, 发包人可在工程计价款中按照实际需要或被租用人的要求扣回带

9.5 工期。本合同工程,或按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如果有), 应根据第 9.1 款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写明的工期内

完成,或在按第 9.8 条规定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工期均从开工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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