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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作条例.docx*兵工作条例(2011)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DB51/T 2922-2022标准下载第三条 *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 建立和巩固*兵组织,提高*兵*政素质,配备和管理*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 发动*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 组织*兵参*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兵工作应当贯彻**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域的*兵工作。
乡、*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域、本单位的*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兵的组建范围,按照《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应当依照《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兵组织。
基干*兵单独编组,根据*兵*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兵中组建*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组建*兵高炮营、团。*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企业事业单位的*兵连以上*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兼任。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兵组织。
第十五条 *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兵*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兵思想实际做好*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兵参*参战,支援前线,组织*兵开展杀敌立功、瓦*敌*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兵*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兵*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兵种机关、部队和*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分*、县**武装部开展*兵*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事训练的基干*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武装部进行登记。*兵*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兵*事训练基地,对*兵实行集中训练。
*兵*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兵*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分*、县**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决。
*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决。
第二十五条 *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省**、*分*和县**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事训练的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 *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 *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武装部、*分*、省**、**批准,跨**调动或者调出*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兵或者*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兵和*兵武器库(室)的看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武装部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分*、省**、**修械所(厂)修理。
第三十二条 *兵战备执勤,由县**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发现敌*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兵应当在当地*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
战时,*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 组织*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分*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批准。
使用*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决。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兵事业费是保障*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兵事业费由省**、*分*、县**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根据全年*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直辖市,下同)**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分*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TD/T 1055-2019标准下载,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县**武装部是*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武装部使用。省**、*分*两级留用的*兵事业费,除*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20%。
第四十条 *兵事业费主要用于*兵的*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 *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政府、省**制定。
*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应当参加*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兵拒绝、逃避*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DB63/T 2010.3-2022标准下载,由**武装部门提请*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兵拒绝、逃避参*、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