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docx(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常务委员*第十六次*议通过 1990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定外*驻中*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驻中*领馆在领区内**其*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领馆及其馆长有权在领馆馆舍、馆长寓所和馆长执行职务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旗或者*徽。
第四条 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家工作*员进入领馆馆舍,须经领馆馆长或者派遣*使馆馆长或者他们两*中一*授权的*员同意。遇有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XX公路改建项目施工方案,可以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中*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第五条 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 领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 领馆成员在中*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中*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 领馆为公务目的可以同派遣*政府以及派遣*使馆和其他领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领事信使、外交邮袋或者领事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第九条 领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政府同意。领馆运进上述设备,按照中*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领事邮袋不得开拆或者扣留。
第十一条 领事信使必须是具有派遣**籍的*,并且不得是在中*永久居留的。领事信使必须持有派遣*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领事信使*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临时领事信使必须持有派遣*主管机关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在其负责携带领事邮袋期间享有与领事信使同等的豁免。
商业飞机机长或者商业船舶船长受委托可以转递领事邮袋,但机长或者船长必须持有委托*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领事邮袋件数。机长或者船长不得视为领事信使。经与中*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商定,领馆可以派领馆成员与机长或者船长接交领事邮袋。
(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
(二)涉及在中*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
(三)以私*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第十五条 领馆成员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但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领馆成员有权拒绝以鉴定*身份就派遣*的法律提出证词。
领馆行政技术*员和领馆服务*员除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员所享有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政府明确*示放弃。
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管辖豁免的*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
放弃*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由派遣*政府另作明确*示。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对在中*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但用作领馆馆舍的不在此限;
(四)对来源于中*境内的私*收入所征的捐税;
(五)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领馆服务*员在领馆服务所得工资,免纳捐税。
第十八条 领馆成员免除一切个*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领馆行政技术*员或者领馆服务*员如果是中*公*或者在中*永久居留的外**,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私*服务*员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三条 下列*员在中*过境或者逗留期间享有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员:
(一)应当尊重中*的法律、法规;
(二)不得干涉中*的内政;
(三)不得将领馆馆舍和领馆成员的寓所充作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中*缔结或者参加的*际条约对领事特权与豁免另有规定的,按照*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与外*签订的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对领事特权与豁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执行。
设备防雷及接地工程技术交底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领馆”是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者领事*理处;
(二)“领区”是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五)“领馆行政技术*员”是指从事领馆行政或者技术工作的*员;
(六)“领馆服务*员”是指从事领馆服务工作的*员;
SGBZ-0105机械回填土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八)“私*服务*员”是指领馆成员私*雇用的服务*员;
(九)“领馆馆舍”是指专供领馆使用的建筑物或者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