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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常务委员*第十三次*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常务委员*第十一次*议关于修改〈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科学专门*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主义现*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福建某面板堆石坝施工组织设计(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上海浦东*际机场市政配套雨污水泵站工程施工方案,经*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学习的外*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JB/T 3769-2021 方柱立式钻床 技术条件.pdf,经学位评定委员*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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