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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docx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第三次*议《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第四次*议《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二次*议《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扩**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以下简称外*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政府批准,在境内,同中*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政府依法保护外*合营者按照经中*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沧州炼油厂120米锅炉烟囱涉及施工组织设计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外*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其*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问题。
董事*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组织,开展工*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施工技术交底管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内市场或者在*际市场购买。
第十一条 外*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外。
鼓励外*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税法缴纳个*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陕2021TJ066 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 现浇混凝土免拆保温模板系统构造图 集.pdf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