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docx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000年3月15日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烟囱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企业有关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3年,其中监事会**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
监事会**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DB14/T 2218-2020 煤样自动采样系统建设指南.pdf(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XJJ 097-2018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pdf(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