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牧总站-2015年标准化机械奶站建设项目-谈判文件-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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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畜牧总站-2015年标准化机械奶站建设项目-谈判文件-定版.doc

(2)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拒绝接收任何人送达、递交的响应文件;

(5)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正本恕不退还。

(6)采购代理机构因采购人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T/CECS 885-2021 建设工程声像文件归档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撤回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撤回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戳为准;

(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谈判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派代表参加谈判大会;

(2)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和职责: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B、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C、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D、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E、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F、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G、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H、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I、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K、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注: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均为“合格”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如结论中有一项为“不合格”,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供应商及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A、供应商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B、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C、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

D、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E、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F、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G、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H、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I、谈判报价子目出现漏项或报价数量与要求不符的。

(1)谈判小组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上述步骤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谈判澄清时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内容。

本谈判文件评标方法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监督机构备案,谈判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取。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并报监督管理机关同意,采用相应方式完成采购。

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最终报价。当最终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青海省采购交易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合同文本样式

项目名称: 年标准化机械奶站建设项目

采 购 人: 青海省畜牧总站

供 应 商:

合同金额:

谈判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青海省畜牧总站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1、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

2、附件:(1)、最终报价确定表;(2)、技术条款偏离表;(3)、5%履约保证金凭据;(4)、成交通知书。

3、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核算,合同总价应包括产品报价、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4、合同金额: (大写)

5、免费质量保证期: 年。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响应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4、免费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诉求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应答。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应积极配合解决,修复或更换的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诉求十天内无应答,则视为乙方承认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进行自行处理,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

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中英文对照说明书、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及培训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对于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退付履约保证金;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履约保证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后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110KV升压站电气安装施工方案,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的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受的或特殊情况甲方不同意接收的,履约保证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同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管道工程、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产品交付超过约定时限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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