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42014-2013 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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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NB/T 4201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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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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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42014-2013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NB/T 42014-2013 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NB/T420142013

主4.1.2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装置的直流输入回路、交流输入回路、信号输出触点等 电,以及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回路之间,应能承受1.2/50μs的标准雷电波短时冲击电压。 自额定绝缘电压大于63V时,开路试验电压为5kV;当额定绝缘电压不大于63V时,开路试 kV。试验后,装置应无绝缘损坏,装置性能应符合4.5、4.6、4.7的规定。

装置应具备耐受恒定湿热或交变湿热的能力GB 51247-2018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可根据试验条件和使用环境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其 中的一种。在完成湿热试验并在正常试验的大气条件下恢复2h以后,装置的性能和外观应满足4.5、4.6、 4.7的规定。

装置应能承受GB/T7261一2008中9.4规定的交变湿热试验。试验温度为40℃土2℃,相对湿度为 (93土3)%,试验持续时间为两周期,每一周期历时24h。在试验结束前2h内,对试验箱内的装置进 行绝缘电阻测量和介质强度试验。要求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0MQ2,介质强度试验电压不低于规定值 的75%

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的验收准则见表2。

4.11.11MHz及100kHz脉冲群抗扰度

装置应能承受GB/T14598.132008第4章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的1MHz和100kHz脉 试验

4.11.5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装置应能承受GB/T14598.17一2005第4章规定的试验严酷等级的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

4.11.6浪涌抗扰度

NB/T42014—2013

4.11.8电磁发射限值

装置应符合GB/T14598.16—2002中4.1规定的传导发射限值和GB/T14598.16—2002中4.2 射发射限值。

4.12直流电源变化影响

直流电源变化影响要求如下: a)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分别改变4.2.1b)中规定的极限参数时,系统应可靠工作,性能及 参数应符合4.5、4.6、4.7.的规定; b 装置应能承受GB/T14598.11—2011中表1规定的直流电源电压暂降试验,持续时间为50ms。 直流电源接通或断开时,装置不应以错误方式改变其输出状态; 系统加上电源、断电、电源电压缓慢上升或缓慢下降,系统均不应误动作或误发信号。当电源 恢复正常后,系统应自动恢复正常运行

4.13保护功能整组模

4.14自动装置功能的整组模拟

4.14.1备自投装置

4.14.1备自投装置

备自投装置要求如下: a)进线失压时的动作行为:

NB/T4201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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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变压器故障时的动作行为; c)逻辑过程中开关拒动时的动作行为; d)电压回路断线时的动作行为。

4.15通信管理装置功能的整组模拟

通信管理装置功能的整组模拟要求如下: a)信号转发响应时间; b) 通信可靠性测试。

系统完成调试后,出广前应进行不少于常温100h或十40℃、72h的连续通电试验。试验其 工作应正常,信号指示应正确,应无元器件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试验结束后,性能指 4.5、4.6、4.7的规定。

4.17.1外壳防护(IP防护)

防护,防护等级为IP20

产品的绝缘配合应同时考虑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两个方面,并且肥电距离不得小于电气间隙。产品 外部(即壳体外部)任意两个外露的带电部分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小于4mm(对工作回路额定电压不大于 60V时为2mm),外露的带电部分与暴露的金属零件之间的电气间隙不小于6mm(对工作回路额定电压 不大于60V时为3mm)。

4.17.3着火危险防护

4.17.4.1产品应具有GB14598.27中规定的电击防护措施,产品的安全类别至少应为I类。 4.17.4.2当施加1.1倍额定电压时,各带电电路与连在一起的所有可能触及的导电件之间的泄漏电流不 应超过GB14598.27中的规定。

装置的跳合闸出口触点容量:电压不超过250V、电流不超过1A、时间常数为5ms土0.75m 50W的直流有感负荷。 装置应能可靠动作及返回1000次

4.19.1振动(正弦)

4.19.1.1振动响应

4.19.1.1振动响应

装置应能承受GB/T112872000中3.2.1规定的严酷等级为I级的振动响应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 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5.1的规定。

4.19.1.2振动耐久

装置应能承受GB/T11287一2000中3.2.2规定的严酷等级为I级的振动耐久试验,试验其 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5.2的规定。

4.19.2.1冲击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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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2冲击耐久

装置应能承受GB/T14537一1993中4.2.2规定的严酷等级为I级的冲击耐久试验,试验 后,装置性能应符合该标准中5.2的规定

4.20结构、外观及安全标志

试验要求如下: a)系统的试验分为部件、模块试验和系统整组试验; 6吉 部件、模块试验应在组盘前完成。系统整组试验结合现场调试完成并遵循通信层故障或当地监 控退出运行不得影响保护功能实现的原则

5.2.1试验大气条件及环境

试验大气条件及环境要求如下: a)除另有规定外,各项试验均在4.1.2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b)除另有规定外,周围环境应符合4.1.5规定要求; c)被试验装置和测试仪表必须良好接地

5.2.2试验用设备及仪表及其准确度等级要求

5.3功能及技术性能试验

根据4.6、4.7的要求进行以下试验: a)数据采集系统的精度和准确测量范围: b)在当地及远方,保护定值整定与切换,以及各保护功能的投退试验:

c)各保护功能的动作特性; d)各保护功能动作的时间特性;

5.3.2测控功能性能试验

a)根据4.6.3、4.7.2的要求, 按照GB/T13729一2002中4.2的规定进行试验 b)在当地或远方,分别对测控功能参数进行修改设置

5.3.3其他功能及性能试验

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以下试验: a) 自投功能; b) 故障测距功能: c) 硬件系统自检功能; d) 硬件系统时钟功能; e) 时钟同步功能; f) 信息显示及输出功能; g) 通信规约一致性测试: 装置正常运行的操作信息记录功能

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以下试验: 自投功能; b) 故障测距功能: c) 硬件系统自检功能; d) 硬件系统时钟功能; e) 时钟同步功能; f) 信息显示及输出功能; g) 通信规约一致性测试: h) 装置正常运行的操作信息记录功能。

根据4.1.1的要求,按GB/T 7261 的规定进行高温试验。在试验过程中 4.7.1.3的有关要求

功能 1.1的要求,按GB/T13729—2002中4.3的规定进行低温试验,按GB/T13729—2002中4.4 高温试验。

5.5储存、运输的极限环境温度试验

据4.18的要求,按GB/T7261一2008第15章的方法进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装置性能 4.7的要求。

根据4.8的要求,按GB/T7261

5.10耐湿热性能试验

5.10耐湿热性能试验

5.11电磁兼容性能试验

.11电磁兼容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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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浪涌抗扰度试

5.11.8电磁发射试验

5.13功能降组模拟试

装置通过5.7、5.8各项试验后,根据4.13、4.14、4.15的要求,使用继电保护试验设备或电力系统 仿真设备进行装置的整组功能试验。试验时,要求装置接入模拟断路器,通信接口接入自动化系统主站。 装置动作完成后,检查相应的接点输出情况,以及动作报文、录波数据和动作信号灯的正确性。试验结 果应满足4.5、4.6、4.7的规定。 装置保护功能整组设置方案以及功能模拟试验项目由企业产品标准规定。

连续通电试验按如下要求进行: a)根据4.16的要求,装置出厂前应进行连续通电试验: b)试验期间,装置只施加直流激励量,必要时可施加其他激励量进行功能试验: c)试验温度为十40℃,时间为72h,或室温100h

测试4.17.1外壳防护,按GB4208的规定进行试验。 5.16绝缘配合试验 测试4.17.2绝缘配合,按GB/T14598.3的规定进行试验。 5.17着火危险防护试验 测试4.17.3着火危险防护,按GB5169.5的规定进行试验。 5.18电击防护试验 测试4.17.4电击防护,按GB14598.27的规定进行试验。

5.19.3 矿灌试验

根据4.19.3的要求,按GB/T14537一1993规定的方法进行碰撞试验。 20结构、外观及安全标志检查 结构、外观及安全标志检查项目如下: a)根据4.20a)~4.20e)的要求,按GB/T7261—2008第5章规定的方法逐项进行检查; b)根据4.20f)、4.20g)的要求,用目测法分别进行检查。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和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每台装置出厂前应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广检验,出厂检验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验项目见表3。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前; b) 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前; 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或受其委托的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合同规定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3。

“只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介质强度试验,不进行冲击电压试验。

6.3.3型式检验的抽样及判定规则

a)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两台作为样品,然后分A、B两组进行: 1)组样品按6.3.2中规定的a)、b)、c)、d)、e)、f)、g)、h)各项进行检验; 2)组样品按6.3.2中规定的i)、j)、k)、1)、m)、n)、o)各项进行检验。 b)样品经过型式检验,未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产品本次型式检验合格。检验中如发现有 个主要缺陷,则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型式检验;如未发现主要缺陷,仍判定该产品 本次型式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取的样品仍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该产品本次型式检验不 合格。 C) 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4.3~4.11要求中任一条时,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d) 检验中样品出现非主要缺陷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 有影响,可继续往下进行检验,反之,受影响的检验项目应重做。

GB/T 39204-2022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7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a) 产品型号、名称; b) 制造商名称及商标; c) 主要参数; d) 对外端子及接口标识; e) 出厂日期及编号。 .1.2 包装上应以不易洗刷的涂料设置如下标记: a) 发货厂名、产品型号、名称; b) 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d) 包装箱外面书写“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字样; e) 包装箱外面应规定叠放层数。 .1.3 标志标识,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1.4产品执行的标准应予以明示。 1.1.5安全设计标志应按GB14598.27中的规定明示

7.2.1产品的包装前的检查

产品的包装前的检查要求如下: a)产品合格证明书和装箱清单中各项内容应齐全:

b)产品外观无损伤; c)产品表面无灰尘。

7.2.2包装的一般要求

产品应有内包装和外包装JJG(交通) 120-2015 灌砂仪检定规程,插件插箱的可动部分应锁紧扎牢,包装应有防尘、防雨、防水、防潮、 防震等措施。包装完好的装置应满足4.1.4规定的储存运输要求。 7.3运输

长期不用的装置应保留原包装,在4.1.4规定的条件下储存。储存场所应无酸、碱、盐及腐蚀性、 爆炸性气体和灰尘以及雨、雪的侵害。

储藏条件下,装置自出厂之日起,至安装不超过两 年,如发现装置和配套件非人为损坏,制造厂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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