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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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pdf

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

为做好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 点工作,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 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 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西安市城市更新建设领域,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十 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实现城市功能更新。 在此背景下,结合西安市现存老旧建筑量大且不同程度上 存在着消防、结构安全隐患,改造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 难以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现状,西安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课题组,组织有关单位开展 了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专项研究,并赴广州、南京调研, 与当地指南编制组座谈,在此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经过征求 社会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等程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鼓励既有建筑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在以尊重 历史、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的前提下,对既有建 筑不同改造形式如何适用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

出指导意见。 本指南共分6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 原则、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电气。 本指南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在执行的过 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问题,欢迎提出意见建议,以便继续改进 完善。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陕西华瑞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西建大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西安市 陕西首信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鸿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阅建建筑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海峰娄本辉郝存继 王 巍 李臻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 明确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 的适用性,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的公共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及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改造利用 工程的设计、审查;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优秀近现代建筑、住宅建筑、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建筑的 改造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扩建工程。 注: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0】368号】关于印发《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要求的,适用本指南。 2、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科【2021】 3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 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 衣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要求执行。 3、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符合2016年1月7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21号中相关规定的建筑 1.0.3既有建筑改造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不应低于建成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4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况外,其他消防设计、 审查均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5按照本指南难以改造的建筑工程、已经过特殊消防评 审、论证的复杂项目,其防火设计应提交西安市建设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注:特殊消防评审、论证的项目是指 1、按消防性能化设计进行评审的项目; 2、按照《住建部51号令》进行过消防专项论证的体量大、功能复杂的项目。 1.0.6涉及建筑单体使用性质改变的改造项目应提交规划主 管部门核定。 注: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锚索工程施工方案,以西安市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1.0.7本指南未涉及的改造类型及改建内容均按现行标准执 行。 2V术语 2.0.1 既有建筑 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 2.0.2既有建筑改造 建筑内部装修及对建筑单体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进行调整 的整体或局部改造的活动。 2.0.3 历史文化街区

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 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 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4历史建筑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 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5原标准 建造时所依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原则 3.1 一般规定 3.1.1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指南,组织设计单位开展消防安 全综合评估,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详见附录E),与施工图一 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改造前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2改造所涉及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执行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难度; 3拟采取改造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整体建 筑安全性:

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升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结构鉴 定以及构件或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 3.1.2既有建筑改造中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 防电梯、消防设施应按本指南不同改造形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3.2改造形式与适用标准、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3.2.1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三种形式(改造形式与执行规 范的关系详见附录A) 1建筑内部装修; 2建筑整体改造; 3建筑局部改造。 和城乡 3.2.2建筑内部装修:指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 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 烟分区等。 3.2.3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 上与地下对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全部进行的改造活动,分为以下 二种形式:

1功能未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除同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内容外, 可对安全疏散(宽度、距离、楼梯间形式)、消防设施等进行提 升改造;提升改造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2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对单体使用性质、建筑用途进 行改造,建筑分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 等可发生变化。 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X 术标准。 3.2.4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或部分楼层局部改造的 1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除同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内容外 可对改造部分的消防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相关内容应执 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对建筑局部使用功能进行改 造,建筑分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可 发生变化;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部分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 3.2.5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符合西安市建发【2021]171号

注:市建发【2021】171号指: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联合审查的通知》 4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4.1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窗 4.1.1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当建筑外墙上确需保留原门 窗、洞口时,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 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注:既有建筑改造中,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 采取的多种措施中,用辐射热 计算的性能标准更灵活。 4.1.2改造工程消防车道应畅通;当改造工程不满足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 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2当只有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改造工程的消防电梯设 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1.3高层建筑宜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4.2.3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柴油发电机房可维持现位 置,但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4附设在既有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总平面中燃气锅炉 房的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5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且无法改变 时,可维持原位置,但疏散门宜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 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 防水淹措施。 注:消防水泵房位于最底层时容易被水淹没,故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淹措施。 4.3安全疏散 4.3.1多功能组合建筑的改造工程应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当分别设置疏 散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办公、酒店等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 餐饮等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防 烟前室进入,防烟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²,并应采取防 止人员交叉的推门式甲级防火门。 注:此类建筑市场有相当的存量,为推进此类建筑的改造利用,解决此类建筑 改造的消防安全,参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作出此规 定。 4.3.2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改造部分的安

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和楼梯间形式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疏散宽度宜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执行。 注:改造工程中最难以解决的是安全疏散宽度,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应结 合评估结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建筑构造 4.4.1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 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 4.4.2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 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 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设计标准的规定。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 火卷帘,如改造有难度,可维持不变,但应确保下降均衡、控制 注:大于10万平米的超大型城市综合体,防火卷帘的使用形式应符合公安部《关 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113号第(四)条的要求 4.4.3当改造工程涉及外墙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涉及外立面改造的 外墙保温材料可维持现状:当仅做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外墙保温

火门。 4.5.4改造建筑的原消防电梯、前室宜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满足建成时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 5消防设施 5.1一般规定 建设局 5.1.1整体改造、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时,改造区域内消 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1.2内部装修和局部改造功能不改变时,除5.4.1.2规定列 的消防设施设计可执行原标准恩施市凤凰山隧道施工组织设计,当依托原建筑消防系统时,应对 系统可靠性进行复核,且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原消防系统的功能: 新增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1.3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时,如改造确有困 难,消防水泵房位置可维持不变 5.1.4当改造建筑与其他建筑(群)共用消防控制室时,其 他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维持原标准。 5.1.5改造工程需增设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火门。 4.5.4改造建筑的原消防电梯、前室宜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满足建成时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

5.2.6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应 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 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5.2.7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 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 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5.3防排烟系统 5.3.1既有建筑改造的防排烟系统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建筑内部装修、局部改造功能未变时可按原标准执行; 2整体、局部改造功能改变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执行; 3改造中新增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4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方式; 5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的地上房间设置机械排烟系 统无补凤设施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增 设补风设施。 5.3.2建筑内部装修、局部改造及整体改造功能未变时,原 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要求,当风并难以改造为其他不燃材料时,在保证竖并内 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

5.3.3整体改造功能改变时,防烟、排烟管道应满足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3.4防排烟系统的凤机宜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 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当受改造条件限制,防排烟系统的风机吊装于建筑室内时,应设 置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耐火极限要求、便于检修 的专用风机小室。 注:专用风机小室指设置于吊顶等空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不燃烧 体(A级材料)搭建(围合)且检修门达到甲级防火门标准,风机周围满足检修操作 要求的空间。 5.3.5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时,排烟口的排烟量可按照风口有 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1既有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内部装修及局 部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范围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 水火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火火系统、气体火火系统等需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4.3既有建筑新增或改造消火栓系统、湿式和干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水泵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5.4.4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4.5当系统改造执行原标准时,防火门监控力消防电源监 控可维持原设计。 6电气 6.1一般规定 6.1.1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1.2当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中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时,应 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进行改造GBT 50731-2019标准下载, 6.1.3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改造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 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 6.2消防电源及配电 6.2.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要求提高时,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6.2.2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增加或消防设备容量增大时,备用

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 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6.2.3新增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自备电源时,应执 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仅增容并维持既有机房位置 不变时,配套设施应满足机组正常工作要求。 注:配套设施指机组燃烧、散热、排烟、储油、降噪及机组基础等设施。 6.2.4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的新 增和改造的配电系统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 他可适用原标准。 6.2.5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配电系统按现行国 6.3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6.3.1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 设置,并为其他区域增设预留条件。 <6.3.2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的新 增或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电器装置防火措施等 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他可适用原标准 6.3.3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消防与非消防线缆 选择及敷设、电器装置防火措施等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改造形式与适用标准(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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