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772-2022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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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772-202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5 M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19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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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72-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772-2022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pdf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

HJ772—2022 代替HJ 772—2015

HJ772—2022 代替 HJ 772—2015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HY/T 0311-2021 海平面变化影响信息采集技术规程,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前 后,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调查设计. 数据采集 数据汇总和报送 质量控制... 报告编制... 数据公布...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排放源统计调查报告内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 列》《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制定本标 。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约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污染源统计》(HJ772一201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排放源、排放源统计等术语和定义; 一修改了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增加了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 增加了数据公布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污染源统计》(HJ772一201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12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放源统计。 其他生态环境统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环境统计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statistics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管理、应对气候 变化、核与辐射安全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进行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3.2 排放源 emission source

排放源emission source

境中排放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单位,包括其设

b)规模值原则 重点统计指标值超过一定规模值的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规模值由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确定。 c)重点性原则 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名录等将相关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 d)稳定性原则 基本调查单位筛选比例、筛选规模值以及调查单位数量等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数据时间序列断层 和突变,保证统计数据稳定可比

4. 3. 1.2基本调查单位的调

基本调查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并按以下要求进行调整: a)新增基本调查单位。符合基本调查单位确定原则的所有当年新、改(扩)建单位,以及因其他 原因上年未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的,将其新增为基本调查单位。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 理需求新增基本调查单位。 b)移除基本调查单位。当原有基本调查单位因关闭(指主要生产设施拆除等不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或其他原因,不再满足基本调查单位确定原则时,将其从基本调查单位中移除。

4.3.2综合调查单位

根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数据可获取性等, 由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调查分为年度调查和季度调查等,具体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年度调查周期为一年,调查时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查频次为每年一次。季度调查周期为 一个季度,调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4.5.1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常用的调查方法有全面调查、重点 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根据调查对象特点,选用不同的调查方法。 4.5.2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进行逐家调查。 4.5.3重点调查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调查。 4.5.4抽样调查是从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 体情况。

4.6.1基本调查单位指标

TCNS 1-2016 辐射加工用电子加速器装置运行维护管理通用规范4.6.1.1基础信息指标。包括调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类型、规模、所属国民经济 行业等。 4.6.1.2生产台账指标。包括取水量、能源消耗量、原辅材料用量、产品生产情况等反映基本调查单 位活动水平的指标。 4.6.1.3污染治理指标。包括污染治理工艺、设施数量、处理能力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指标。 4.6.1.4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指标。包括废水及水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废气及大气污染物 产生、排放情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情况以及集中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排

放情况: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情况等!

4. 6. 2综合调查单位指标

包括人口、能源、交通、农业等社会经济数据,以及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与排放情况

5. 1.1 基本调查单位

5.1.1.1基础信息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2生产台账指标数据来源于生产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3污染治理指标数据来源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4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数据按照污染物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 衡算法等计算得出,或来源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 1. 2 综合调查单位

社会经济数据来源于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

5.2.1调查对象应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及技术要求,正确理解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DB34T 2624-2016 养老机构自理休养人员日常服务规范,在 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中完整填报调查表。按照GB/T2260、GB3101、GB/T4754、GB/T8170、GB11714、 GB32100、HJ523、HJ608等规定,规范填报调查数据。 5.2.2基本调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 息应正确填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 5.2.3综合调查单位数据应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获取并负责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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