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64-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J 1064-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 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高浓度废水、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含有药物 性成份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高含废水宜进行除盐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 致。 d)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e)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加量及消耗材料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 水量监测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a)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
和转移措施。 b)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其产生的固 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c)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药渣鼓励作有机肥料或燃料利用。 d)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污泥暂存场所 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f)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及去向。 g)危废管理应符合GB18597、GB15562.2、HJ2025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 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要求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待制药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 从其规定。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 的应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 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 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 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 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DB11/T 1593-2018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技术规程,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7. 3. 1一般原则
7.3.2.1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
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 孔的设置应符合HJ75、HJ/T397等的要求。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进入相应污 染物治理设施单元的进口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4执行。
4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3.2.2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按GB14554、GB37823及HJ/T55执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 低监测频次按表5执行。
表5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3.3废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 术要求(试行)》、HJ/T9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 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
表6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7.3.4内部监测点位
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 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
7.3.5周边环境影响点监测
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鼓励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未开展 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T353、HJ/T354、HJ/T355、HJ/T356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联网时,按照HJ/T212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 5. 2 手工采样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55 执行。周边大气环境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194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和HJ/T91执行。 样品的保存、管理参照HJ493执行。
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7.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 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7.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
8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 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 1. 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 贵,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 排污单位可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记录格式,或参照资料性附录C样 表格式,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8. 1. 2 记录内容
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参照资料性附录C。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码
8.1.2.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废气及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运行管理信息。 a)废气治理设施:应按照废气治理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包括 设施名称、编码、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等。 b)废水处理设施:包括设施名称、编码、主要参数、废水产生情况、废水排放情况、药剂名称及 使用量、投加时间、运行状态等。 c)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理处置:记录固体废物名称、类别、产生及预处理情况、综合利用量、处理 处置量等。
8. 1. 2. 2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373、 HJ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 包括采样时间、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 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8.1.3.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8.1.3.2监测记录信息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8.1.4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纸质存储
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 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 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8.1.4.2电子化存储
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 维护管理。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 2. 1报告周期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李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制药工业一中成药生产排污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944) 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 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8. 2. 2 编制内容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e)信息公开情况; f)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g)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h)结论。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D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e)信息公开情况; f)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g)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h)结论。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表格形式
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参照资料性附录E,采用实测法、产污 等方法核算废气污染物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 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或速率)满足许可排放限值 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 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 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 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 值要求。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 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优 先使用符合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要求的现场监测数据。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 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即认为不合规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执法监测 或自行手工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或速率)数据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要求;废气无组织 排放满足相关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认为合规。 a)执法监测
按照GB/T16157、HJ/T397、HJ/T55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不超过许可排放限值的, 即视为合规。相关标准中对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b)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林格曼黑度除外)与 可排放浓度对比,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 染物,即认为不合规。自动监测小时浓度均值是指“整点1小时内不少于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 值”。 2)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 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即视为不合规。
10.2.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无组织排放合规以现场检查本标准6.3.2.2无组织管控要求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 排放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pH值、急性毒性以一次有 效数据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 定。 a)执法监测 按照HJ/T91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 b)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急性毒性外)与许可 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pH值、急性毒性以一次有效数据 出现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即认为不合规。 对于自动监测,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监测 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废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重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 则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废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 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HJ/T355和HJ/T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2)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不超 标的,即视为合规:pH值、急性毒性以一次有效数据出现超标的,即视为不合规,
10.4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中成药生产相关技术规范,审核环境管理 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
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 行报告要求定期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否满 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是否满足运行管理要求
中成药生产原辅材料名称
主要原料名称: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警甲胶、薄荷、莱子、陈 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子、佛手、茯苓、蛇、 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霍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 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 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 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 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需、小茴香、白、 糖、益枣、薏苡仁、罂栗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子、紫 苏、淀粉、糊精、其他 主要辅料名称:乙醇、双氧水、臭氧、活性炭、混凝剂、助凝剂、其他
资料性附录B由表B.1~表B.2共2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B.1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B.2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B由表B.1~表B.2共2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B.1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B.2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B.2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C由表C.1~表C.2共2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C.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表C.2污染物监测记录信息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表C.2污染物监测记录信息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D由表D.1~表D.6共6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D.1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表D.2污染防治设施汇总表 表D.3 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统计表 表D.4 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 表D.5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报表 表D.6 信息公开情况报表
表D.5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报表
表D.6信息公开情况报表
资料性附录E由E.1~E.2组成,仅供参考。 E.1废气 E.2废水
资料性附录E由E.1~E.2组成,仅供参考。 E.1废气 E.2废水
(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污染物,按式(E1)计算实际排放量
式中:E,一核算时段内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i一第j项污染物在第i小时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对应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Nm; Q:第i小时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Nm²/h; T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HJ/T75进行补遗。缺失时段超过25 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 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非正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 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 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采用手工监测实测法应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排气量、运行 时间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式(E2)计算
式中:E,一核算时段内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第j项污染物在第i监测频次时段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对应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Nm Q一第i次监测频次时段的实测标准状态下平均干排气量,Nm/h; T一第i次监测频次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h; n—核算时段内实际监测频次,但不得低于最低监测频次,次。 手工监测包括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和执法监测,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 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 给出对比结果、 (3)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的,根据产污系数进行核算。见式(E3)
式中:G污染物排放量,t P—产品产量,t; β.—产污系数,g/t。
(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式(E4)计
DB37/T 3366-2018 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总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
式中:E,一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第j项污染物在第i日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Q一第i日的流量,m/d; T一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d。 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可根据HJ/T356进行排放量补遗。要求采用 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且均按 直排进行核算。 (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式(E5)计算。
E, =Z(C.,×Q,×T)x10
式中:E,一一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i一第i监测频次时段内,第j项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Q:一第i监测频次时段内,采样当日的平均流量,m²/d; T一一第i监测频次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d; n一一实际监测频次,但不得低于最低监测频次,次。 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 (3)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实际排放量的,根据产品产量、产污系数进行核算 见式((E6)
式中:G 污染物排放量,t; P——产品产量,t;
式中:G 污染物排放量,t: P——产品产量,t; β.产污系数,kg/t。
NB/T 35121-2018 水电工程沟水治理设计规范G= P×β.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