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T 2567-2015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a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爆破器材。 b)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c)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列车前后应设“危险”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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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地压管理与采空区处理
9.1.1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的提升和运输设备。 9.1.2提升井架(塔)内应设置过卷挡梁和形罐道,楔形罐道顶部需设封头挡梁。 9.1.3竖井提升的井口和井下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摇台与提升信号应闭锁,只有在安全门关闭、 摇台抬起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 9.1.4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 9.1.5斜井提升应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9.1.6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重要用途钢丝绳。 9.1.7 架线电机车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受电弓和驾驶棚。 用产品安全标志
9.2.1地表及各中段距井口5m外应设置侯罐区 9.2.2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的,每层罐笼允许乘罐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 运行。 9.2.3禁止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9.2.4地表及各中段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地表车场和井底车场进场侧,必须装设坚固可靠的阻车器。 9.2.5罐笼与井口的衔接,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各中间阶段应设稳罐装置。 9.2.6罐笼停靠在井口和各中段时,在不影响提升的情况下,罐笼底板与锁口平台的间隙不得大于0.1 9.2.7竖井中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装设防坠器 9.2.8防坠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中的防坠器TD/T 1045-2016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程,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2.10罐道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2.11缠绕式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设定车装置。 2.12除安全门、摇台与提升信号的闭锁外,提升系统其他闭锁应符合GB165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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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信号装置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应闭锁,只有在井口总信号台发出开车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 b)各中段(水平)信号之间应闭锁,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个中段(水平)向井口总信号台发出 工作信号,只有当罐笼所在中段(水平)发出开车信号后,井口总信号台才能向提升机司机发 出开车信号。 9.2.13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信号发送或接收地点应张贴信号工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明示信号的种类、用 途和使用方法。 b)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绞车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214提升装置应务有下列技盗料
b)各中段(水平)信号之间应闭锁,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个中段(水平)向井口总信号台发出 工作信号,只有当罐笼所在中段(水平)发出开车信号后,井口总信号台才能向提升机司机发 出开车信号。 9.2.13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信号发送或接收地点应张贴信号工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明示信号的种类、用 途和使用方法。 b)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绞车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9.2.14 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a 提升机说明书: b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 提升系统图: f 设备运转记录: g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 大、中、小修记录; i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j 提升机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K 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9.2.15矿山企业应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壁座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每年至少检查1次。 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9.2.16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导向装置、罐道、阻车器、摇台、装 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 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 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9.2.17提升机检验检测报告中应包含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限速 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机松绳保护装 置等的主要提升保护装置的检测内容
b)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 提升系统图; fy 设备运转记录; g) 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 大、中、小修记录; i)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提升机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 主两装置(句坏钢丝绳防队要
9.2.18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
9.2.18每卷钢丝绳必须保 原始资科 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卡等 役供学习交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9.3.1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9.3.2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坚固可靠的阻车器或挡车栏。 9.3.3各车场应设信号室及避车碉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9.3.4各中段甩车场应设红绿灯信号装置。 9.3.5斜井人车要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 9.3.6运送人员的列车,应有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应附挂保险链。 9.3.7斜井提升机操作室内应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技术参数、提升系统图、 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卡等。
9.4.1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GB20181的 规定: a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C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d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9.4.2 使用中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应小于7;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应小于7,升降物料时不应小于6; C 专作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不应小于5。 9.4.3 钢丝绳缠绕层数应符合AQ2022的规定: a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 层。 b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 于3层。 C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9.4.4 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9.4.5 钢丝绳固定绳卡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用专用桃形绳夹时,回绳头应用2个以上绳卡与首绳卡紧。 b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 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 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9.4.1 升农直的大托、爸同司、土守轮 规定: a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C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d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9.4.2 使用中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应小于7; b)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应小于7,升降物料时不应小于6; C 专作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不应小于5。 9.4.3 钢丝绳缠绕层数应符合AQ2022的规定: a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 层。 b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 于3层。 C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9.4.4 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9.4.5 钢丝绳固定绳卡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用专用桃形绳夹时,回绳头应用2个以上绳卡与首绳卡紧。 b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 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 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9.5.1罐笼进出口必须装设罐帘或罐门
2罐帘或罐门关闭后,安全间隙应符合GB16
c)横竖杆各的闽跨得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9.5.3装载矿车的罐体底板应敷设轨道,且应敷设与轨道等长的护轨
.5.4装载矿车的罐笼应符合GB16542的规定:罐体内必须安装坚固可靠的阻车器,阻车器的阻爪 在阻车时不得自行打开;采用橡胶压块式阻车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9.5.5罐体顶部应设顶盖门,多层罐笼的中间隔板上应设人孔。
9.6.1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6.1矿车应采用不能目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6.2架线式电机车滑触线悬挂高度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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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 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井底车场不低于2.2m。 C 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9.6.3滑触线架设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 b) 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 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d 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9.6.4 轨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轨道型号应与设计一致。 6 应按设计设置轨距拉杆。 轨枕、道岔的规格及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正常枕间距为600~700mm,过渡枕间距为500 600mm,接头枕间距为400~500mm。 9.6.5 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b 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能正常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 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d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e 除调车场外,其他位置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顶车倒退行驶;特殊情况需短距离倒行时,应减 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9.6.6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 9.6.7 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更换,应在充电室内进行;充电室内的充电设施和更换电池组应采用机械化 操作。
9.8.1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 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 应设防逆转装置。 9.8.2人员不得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 9.8.3禁止使用带式输送机运送非矿岩物料。 9.8.4在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
9.9.1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9.9.1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9.9.2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 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力推车。 9.9.3矿车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9.9.4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9.9.5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 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10.1.1矿山企业应设置通风防尘管理机构,并配备通风防尘管理人员。 10.1.2矿井通风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10.1.3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动力油的碉室、井下风机室、所有机电碉室均应供给新鲜空气 10.1.4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10.2.1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 10.2.2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或粉尘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与主风机噪声不得对周 边居民造成危害
2.3井巷断面平均最高风速应不超过表4规定
10.2.4井下应按设计设置通风构筑物(网门、风桥勿风窗播风墙等也其建筑应牢固、密闭性好 10.2.5储存动力油的碉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10.2.6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10.2.7井下破碎碉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10.2.8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10.2.9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10.2.10同一中段水平布置多个采场或不同中段水平的采场同时开采时,不应存在串联通风, 10.2.11矿山企业应对通风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存档。 10.2.12 矿山通风系统图中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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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2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0.5.3 溜井卸矿口应设置降尘措施。 0.5.4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洒水降尘。 0.5.5 矿山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a) 主要产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b) 噪声、温度、湿度,每三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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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电缆连接不应有明接头、“鸡爪子”和“羊尾巴”。动力电缆接头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或应用套 管夹紧,照明线连接应采用绝缘胶布缠紧。 11.2.4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室部分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 管保护:管孔应按实际要求加以密闭。 11.2.5巷道内的电缆每隔100m以及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 地点等的标志牌。 11.2.6供给移动式机械(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的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电缆中间不应 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使其不被运转机械损坏。
1.3.2除井下主变(配)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配)电所外,其他变(配)电所高压断路器的配置应 符合GB50070的规定: 双电源进线变(配)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 应设分段断路器。 b) 单电源进线的变(配)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C 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1.3.3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1.3.4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3.5 井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1.3.6 每季度对井下电气设备的自动保护装置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记录
1.4.1井下变配电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碉室,应砌殖支护。 b) 变电碉室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c) 碉室顶板和墙壁不得有渗水。 d) 电缆沟应无积水。
11.4.1并下变配电确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碉室,应砌支护。 b 变电碉室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C 室顶板和墙壁不得有渗水。 d) 电缆沟应无积水。 1. 4.2 井下变配电室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长度超过 6㎡的变配电调率,在两端冬设a个出:乙当长度大C9㎡时,应在中间增 设一个出口。 各出口处均应褒开的筷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b) 添
c)有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碉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11.4.3井下变配电碉室地面标高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 a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 于泵房地面0.3m。 b)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他电气设备碱室的地面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0.2m。 11.4.4碉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 Ⅲ。 11.4.5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
5井下主变(配)电所和主排水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应装设向外开的栅 防水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按设计要求设量
11.4.6碉室内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碉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 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器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 11.4.7无人值班的电气设备确室,应关门加锁。
11.5.1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11.5.2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 1.5.3 照明电压应符合GB50070的规定: a 主要巷道的固定式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或127V。 b 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 C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采用220V,在作业现场应采用36V,当 选择矿用防爆型灯具时可采用127V。 d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e 井下爆破器材库内的电压应为36V。 11.5.4井下溜井口、废井巷口等危险地点应设置警戒照明。
11.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 都应接地。
11.6.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轨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
12.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 放水队伍,配备相应的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2.1.2存在突水危害的应采用超前探水或他防水措或其他用途 2.1.3各类防、隔水矿(岩)柱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动,水患消除前,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矿 (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1.4主要泵房应按设计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井底车场周围、中央泵站的巷 道两端或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设置防水闸门。 2.1.5矿区各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 史最高洪水位。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并口应筑人工岛,使并 1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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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矿区及其附近的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范 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用水泵或建排洪站排水。 12.2.2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河流穿过矿区的,应采用留保安矿柱或充填 采矿法保护河床不塌陷,或将河流改道至开采影响范围以外。 12.2.3矿区范围汇水面积较大的,应在采矿错动范围外修筑截洪沟,将降雨径流截出矿区。 12.2.4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12.2.5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及地表集中排水,应引出矿区, 12.2.6报废封闭的竖并、斜并、探矿井、钻孔和平桐等,应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 采区。 12.2.7废石、矿石和其他堆积物,应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12.2.8露天和地下同时开采或由露天转入地下开采的矿山,应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
12.3.1矿山企业应查明矿区范围内的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在用及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积水 的旧井巷、各类地表水体、沼泽、防治水工程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12.4.1并下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 高7m以上;其他通往井底车场。 12.4.2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12.4.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7m以上;其他通往井底车场。 2.4.2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 2.4.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b 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叠夜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除检修泵外, 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查夜的最大涌水量。 2.4.4 井筒内应至少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台备用。 2.4.5井下水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系统组成, b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 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2.4.6 水仓进水口应设置子;采用充填法的矿山,水仓前应设沉淀清理设施; 2.4.7主排水泵房内应悬挂水泵技术参数、排水系统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卡等。 2.4.8 矿山企业应保存矿井排水记录,掌握矿山实际最大涌水量、正常涌水量等资料。 2.4.9 主水泵应轮流启用,每年雨季前对排水系统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并保留联合试验记录。 2.4.10 矿山设置的水沟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1 大水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主排水泵房内的水泵应能在地表启动。
13.3.1并下各中段应设置火灾避灾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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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必须装有安全阀,风包出口管路上应加装
14.2.1空气压缩机站房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 4.2.2 空气压缩机站内坑、沟应设盖板或栏杆。 14.2.3 当有人值守的空压机房内噪声值大于85dB时,应设隔声值班室。 4.2.4 露在设备外面的旋转部分应设安全防护罩或栏杆。 14.2.5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应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4.2.6 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布置在主要运输巷道附近新鲜风流通过处, b 贮气罐与空压机应分别设置在两个室内。 C 碉室应具备围岩稳固、设备运搬方便等条件 4.2.7 安装在井下的空气压缩机应有矿用安全标志;安装在地面空气压缩机应有储气罐(风包)检验 证书、安全阀检定证书、压力表检定证书等相关证件。
3.1井下较集中的作业点附近和并底车场应设
4.3.2湿式作业用水
15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冶
15.1.1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系统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5.1.2严禁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15.1.3接入紧急避险碉室内的各种管线应采取密封等防护措施, 15.1.4供水施救时的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5.1.5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并从不同的并筒进入并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 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15.1.6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台账及报表,并按规定进行备份和保存,
[15. 2监测监控系统
15.3并下人员定位系统
15.3.1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AQ2032的规定:
15.3.1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AQ2032的规定:
a)定位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b 每个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工作时不得与识别卡分离; c) 应为外来人员配备了人员定位卡。 15.3.2按规定不设人员定位系统的小型矿山必须建立人员出入信息管理系统
a)定位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并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b 每个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工作时不得与识别卡分离; 应为外来人员配备了人员定位卡。 15.3.2按规定不设人员定位系统的小型矿山必须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a)定位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并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并按入并总人数的10%配 15.4.2紧急避险设施设置围岩使护良播对携高于巷道底板0.5 m 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15.4.3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 格。 15.4.4 避灾碉室内的设备设施配备应符合AQ2033的规定: a 不少于额定人数的自救器。 b) CO、CO2、O2、温度、湿度和大气压的检测报警装置。 C 额定使用时间不少于96h的备用电源。 d 额定人数生存不低于96h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e 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 f)空气净化及制氧或供氧装置。
DB34/T 25672015
g)急救箱、工具箱、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设施设备。 h)压风自救装置、供水施救装置和通讯联络装置。 1 避灾碉室内应有设备使用操作说明。 5.4.5避灾确室内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室内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5.4.6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并有生存参数检测报警装置。 5.4.7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数生存所需要的氧气、食品、饮用水、急救箱、人体排 世物收集处理装置等,并具备空气净化功能,其环境参数应满足人员生存要求。
15.5.1压风自救三通及阀门布置应符合AQ2034的规定: a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 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15.5.2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供水施救三通及阀门布置应符合AQ2035的规定: a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供水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供水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 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5.7通信联络系统
[15.7通信联络系统
15.7.1通讯联络系统布置应符合AQ2036的规定: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 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碉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 15.7.2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向控制中心发起紧急呼叫的功能。
16.1.1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16.1.2井下巷道内水构畅通,盖板齐全7整洁卫生2无废弃物料,无积水泥。n 16.1.3巷道内的管线夹着混凝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16.1.4矿山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16.1.2并井下巷道内水构畅通JC/T 2338-2015 建筑储能调温砂浆,盖板齐全,整洁卫生,无废弃物料,无积水淤泥
16.2.1矿区地表应整洁卫生,无杂物堆积;地面不扬尘,下雨不淤积泥水。 16.2.2矿区地面平整,坑、沟、槽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16.2.3主要工业场地内物料分类码放应整齐。 16.2.4地表生产厂房及库房内应整洁卫生,做到“五无”,即无灰尘杂物杂草、无虫鼠害、无蜘蛛网、 无积水、无污垢。 16.2.5提升机房、空压机房、破碎碉室、修理碱室、供配电室、水泵房等作业场所内配件、工具应 摆放整齐,无随意搭挂现象,
16.2.6采场内的工具不用时应定点摆放整齐,采场内应平整,无废弃杂物。 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工作人员着装
16.2.6采场内的工具不用时应定点摆放整齐,采场内应平整,无废弃杂物。
CECS 482-2017-T 空气源热泵冷剂直热直冷式建筑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16.3办公和生活设施
16.3.1各办公室应将本职职能或安全生产责任悬挂上墙。 16.3.2室内外应整洁,办公设施及用品摆放应整齐。 16.3.3地表车场规划合理、划线分区,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16.3.4职工宿舍、食堂应清洁卫生。 16.3.5矿山办公场所应按设计建设,并满足矿山安全管理和职工培训教育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