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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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5.2.2许可排放限值

5.2.2.1一般原则

HJ 11232020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许可排放 度。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可以依法规定特殊时 段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的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 午可排放量。以厂界监测点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 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GB/T 7424.23-2021 光缆总规范 第23部分:光缆基本试验方法 光缆元构件试验方法.pdf,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 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X

5.2.2.2许可排放浓度

5.2.2.3许可排放量

本标准对有组织排放废气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废气以及废水排放口原则上不许可排放 量。排污单位如有已分解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有许可要求的,可参考推荐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计算公式附录E。

5.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5.3.1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HJ 11232020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制鞋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其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 亏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 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 古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附录F。

5.3.2运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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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溶剂型胶粘剂、溶剂型处理剂等含VOCs的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 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放于具有防渗设施的室内或专用场地,在非 取用状态是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废弃的溶剂型胶粘剂桶、溶剂型处理剂桶或有机溶剂 桶等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储存。 8)废气处理设备单独设置电表。 d)根据GB37822,使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排污单位,可不采取相 应措施。

a)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 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 析。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b)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 析。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X d)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5.3.2.3土壤和地下水 a)排污单位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3.2.4固体废物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 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措施、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 标志。 c)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

5.3.2.3土壤和地下水

a)排污单位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3.2.4固体废物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 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措施、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 志。 c)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 昔施,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d)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5.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主要产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 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明确

HJ1123—2020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要求按HJ819制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HJ820制定。制鞋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5.4.2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项目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应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全厂废水(含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全部污染源排放源,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可不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等废气污染物,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废水污染物。5.4.3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点位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75、HJ/T397等要求。废气检测平台、检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满足HJ75、HJ/T397等要求。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监控位置为厂界监测点。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HJ/T91、HJ91.1等要求。5.4.4监测技术手段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W5.4.5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排污单位应参考HJ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参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1次。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0~表12执行。对于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按照填报的产排污节点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次/年。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表10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项目与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1次/年“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7

HJ11232020表11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项目与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最低监测频次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甲苯“、二甲苯“1次/年“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b仅适用于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仅适用于含硫化工艺单元的排污单位。表12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水项目与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废水总排放口1次/半年1次/年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仅适用于全厂废水中含硫化工艺单元废水的情况。5.4.6采样和测定方法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1013执行。提供有组织排放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无组织排放废气采样方法参照HJ/T55执行。O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HJ/T91、HJ91.1执行。废气、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4.7数据记录要求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应符合HJ819的要求。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5.4.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照HJ819和HJ/T373的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5.4.9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5.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5.5.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可依据本标准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管理台账简化要求,适当简化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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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 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考附录B。生产设施、污染治理 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 变化时记录。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抖 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 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 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 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 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5.5.3记录存储及保存

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纸质储存和电子化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56排污许可证热行报告编制要求

5.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流 程参照HJ944执行。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 非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 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5.6.2报告分类及频次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 一年度执行报告。

5.6.3报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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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可依据本标准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简化要求,适当简化执行报告编制内容,记录内容参见附录D,记录频次与重点 管理排污单位保持一致。

5.7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附录E,采用实测法、产排污系 数法等方法核算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 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 正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 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 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 正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 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 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5.8.2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5.8.3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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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J/T91监测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b)自行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 测数据(除pH值外)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5.8.4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制鞋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排 亏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运行污染治理 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 否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 象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 理台账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 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 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X

表A.2运行状况记录表

表A.3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HJ 1123—2020表 A.7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结果记录信息监测结果(标态)排放口编码采样时间污染物项目监测设施是否超标数据来源异常情况备注小时浓度(mg/m²)风量(m/h)记录时间:记录人:审核人:表A.8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结果记录信息监测节果采样时间排放口编号污染物项目监测设施是否超标数据来源异常情况备注出口累计流量(m)出口浓度(mg/L)记录时间:记录人:审核人:固体废物记录信息处置情况贮存情况收集情况备注出库日期固体废物去向处置量暂存量委托单位名称贮存量日期固体废物来源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德香属于危废是口,香口记录时间:记录人:审核人:46

HJ11232020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行业生产法定单位名称排污许可证编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类别规模代表人号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生产工艺X生产设施(设备)编码生产时间产品名称产量名称单位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名称“使用量单位记录时间名称使用量单位记录时间含VOCs原辅材料管理信息废气处置设施相关耗材管理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治理设施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名称编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息与运行管理信息N行管理信息无组织排放源X采取的控制措施措施实施情况描述记录时间口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无组织控制措施执行情口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况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口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滑漏:口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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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排污单位生产运行信息表

注1:排污单位根据工艺、设备、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和产品等实际情况完善表格相关内容。 注2:如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的,在“备注"中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 注3:列表中未能涵盖的信息,可以文字形式另行说明。

表C.5有组织废气污热物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

表C.7废水污热物监测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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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9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表

表C.11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日均值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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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表D.1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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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2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E.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推荐方法

E.1.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D=Wxa 式中:D一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t/a; W一设计年产能,双/a; a一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6.2×10t/双(行 准》发布实施后,按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上

E.1.2特殊时段排放量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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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资料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推荐性公式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 午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 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 CO

式中:E日许可一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 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一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 α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

E.2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实测法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项目,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 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 排污单位如有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合并的情况,如冷粘工艺帮底装配单元刷胶粘剂 刮处理剂环节主要排放口,与成鞋整饰及包装单元喷光环节一般排放口合并,使用实测法核 算时,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将一般排放口排放量扣除。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 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凳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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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C,×Q,)×10

式中:E一核算时段内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一污染物在第i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m; Q一第i小时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量,Nm/h; n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同时根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 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 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 氧化硫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根据原料、辅料的消耗量、含硫率、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按 直排进行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 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在线 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 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 亏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 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 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或流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b)采用手工采样监测数据核算 da 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无有效在线监测数据的,或未安装自动 监测系统的,可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手工监测数据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有效 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环境影响价文件等要求。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平均排放浓度、平均排气 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如下:

式中:E一核算时段内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一核算时段内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m; Q一核算时段内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Nm/h; h,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 化结果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组织排放环节胶粘剂及处理剂使用 量、胶粘剂及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物物含量、集气罩收集效率、未端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去除

率等参数进行核算。 年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率等参数进行核算。 年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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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E一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t/a; W。一帮底装配单元溶剂型胶粘剂年使用量,t/a; W一帮底装配单元溶剂型处理剂年使用量,t/a; C。一帮底装配单元各类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g/kg,根据检测报告 取值; Cf一帮底装配单元各类溶剂型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g/kg,根据检测报告 取值; R一集气罩废气收集效率GB9647-2003-T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根据集气罩设计值进行取值, n一有组织排放末端处理设施去除效率,%,根据废气治理设施去除效率设计值 进行取值,两种以上技术复合使用取值方法见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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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F.1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JJG(水利)003-2009 超声波测深仪检定规程表F.2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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