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ICS13.040.40 Z.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1157-2016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完整、清晰无水印)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
生态 环 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37822—2019目次iv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执行范围与时间.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8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9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0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1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12污染物监测要求,13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ili
GB3782220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 竟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敲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 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 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 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 I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挂污许可证核 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 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2019
织排放fugitiveemissio
GB 378222019
GB 378222019
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 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5.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5.2.1储罐控制要求
5.2.1.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 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1.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 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 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²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 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²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 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2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GB378222019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
5.2.3.2固定预罐
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 C)定期检香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3.3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3.1条或5.2.3.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 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GB/T 38106-2019 压力容器用铝及铝合金板材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