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NB/T 20190-2012 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ICS27.120.01
ICS27.120.01 70 备案号:38380—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
NB/T20190—2012 代替 EI/T 722—1992
GB/T 41925-2022 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下工程分类Noisecontrolforproductionbuildingsofnuclearpowerplants
NB/T20190201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噪声控制限值 噪声控制措施 噪声监测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百万瓦级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常规岛内设备的噪声级
NB/T201902012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EJ/T7221992《核电站生产厂房噪声控制标准》,与EJ/T722—1992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名称改为《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将SDGJ4修改为DL/T5094; 增加第3章“术语和定义”; 修改表1中核岛主厂房群内工作场所的噪声限值: 一 增加第5章“噪声控制措施”中对噪声控制措施的基本设计要求; 修改附录A中核岛主厂房群各设备隔间的设备噪声级,并给出常规岛厂房各主要设备的噪声 级; 一删除原附录A3“噪声测量方法(常规岛厂房)”。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信天民、郑俊铭、黄伟峰、贺克羽、赵德鹏。 EJ/T722于1992年12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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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22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DL/T5094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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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核岛主厂房群内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限值列于表1。 4.2常规岛厂房(汽轮机房)的噪声控制限值按DL/T5094执行。 4.3除4.1、4.2以外的生产厂房的噪声控制限值按GBJ87执行。 4.4百方瓦级压水堆核电厂核岛、常规岛内各主要设备的噪声级参见附录A。
表1核岛主厂房群内工作场所噪声控制限值
5.1.1为了保证核电厂生产厂房的噪声水平满足第4章的要求,首先,应对噪声源进行控制,选用符 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规定的产品,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其次,应采用有效 的隔声、消声、吸声和隔振等噪声传播控制措施, 5.1.2工艺和设备的选择以及采用的噪声传播控制措施应满足核电厂相应的抗震和检修要求,材料选 择应满足核电厂相应的防火、防腐蚀和耐辐照等要求。
5.2.1工艺、管线的设计与设备选择
.2.1.1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减少冲击性工艺;避免物料在运输中出现大高差翻落和直接撞击; 采用较少向空中排放高压气体的工艺; 采用操作机械化和运行自动化的设备工艺,实现远距离监控操作
5.2.1.1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正确选择输送介质在管道内的流速; 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连接宜采用顺流走向; 一水介质流体管道应设置恰当的排气点; 一阀门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的连接, 不应采用刚性连接。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宜布置在地下或采取隔声、消声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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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振动较小的设备。主要噪声源设备的选择,应收集和比较同类型 设备的噪声指标。 5.2.1.4设备选择应包括噪声控制专用设备的选择。
5. 2. 2 厂房布置
2.1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尽量布置在厂房的一隅。若 环境仍有明显影响,则应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 2.2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在楼板或平台上。 2.3设备布置应预留与其配用的噪声控制专用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空间
5.3噪声传播控制原则
Q/GDW 11693-2017 抽水蓄能电站有功成组控制和紧急支援功能技术规范5. 3. 1隔声设讯
5.3.1.1隔声设计适用于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的形 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间(室)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 隔声墙与隔声屏障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形式。 5.3.1.2对厂房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按运行、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采用相应型式的隔声罩,如 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以及局部开激式隔声罩等。 5.3.1.3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而运行管理人员又不必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隔声设计应采取 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室)。 5.3.1.4对于人员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厂房,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 一房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 5.3.1.5在可能条件下,厂房的隔声处理也可在竖向上划分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对于带有较强振动 的强噪声源,宜设置在其地面层上开有生产工艺孔洞的地下室。 5.3.1.6进行隔声设计,应注意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 等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隐蔽声通道,应作密封或消声处理,并给出施工说明和详细大样图。
5.3.2.1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空气动力机械的噪声控制设计,除采用消声器降低空 气动力性噪声外,还应根据设计要求,配合相应的隔声、隔振、阻尼等措施降低机械性噪声。 5.3.2.2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散开时(如通风空调用通风机等),宜在进(出)风管适当位置 装设消声器。进(排)气口开的机械设备、管露,宜装设进(出)口消声器。进、排气口均不敲开, 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的空间对噪声环境要求高时,亦可装设消声器。 5.3.2.3设计消声器,应根据消声器的空气动力性能,计算相应的压力损失,把消声器的压力损失控 制在机组正常运行许可的范围内。 5.3.2.4设计消声器,应估算气流通过消声器产生的气流再生噪声,气流再生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应 超过该环境允许的噪声级。
GB/T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5.3.3.1吸声设计适用于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厂房的降噪处理。对以直达声为主的噪声 吸声处理不宜作为降噪的主要手段。
3.1吸声设计适用于原有吸声较少、混响声较强的各类厂房的降噪处理。对以直达声为主的噪产 处理不宜作为降噪的主要手段。 3.2吸声降噪效果并不随吸声处理面积成正比增加;进行吸声设计,应合理确定吸声处理面积 2一进m声沉计一品品山股湖一险陆小饰工共上安全五生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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