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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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 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DB42/1538—2019

DB31T 1259-2020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范.pdfDB42/15382019

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附录B(资料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可可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附录B(资料性附录)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DB42/15382019

DB42/15382019

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排放 fugitive emiss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敲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DB42/15382019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直高度,单位为米(m)。 3.8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如果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 定的限值。

表1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2企业边界及周边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1小时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应符合表2规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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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3.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若低于15m时,排放速率按限值的50%执行 4.3.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3.1的要求外,非工业园区企业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3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按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4.3.3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

DB21/T 3163-2019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评价规程4.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1VOCs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剂等V 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4.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 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1.1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印铁涂料、上光油、清洗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或料仓中。 4.4.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设置有雨 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1.3输送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

4.4.2印刷生产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4.2.1印刷生产的调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使用含VOCs物料的生产过程应采 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 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 4.4.2.2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或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 容器中埋地式高压电力电缆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套管,定期处理。

4.2.3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帐,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 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4.4.3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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