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ICS 13.040.40 Z. 60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4/T 2915-2017 公路水运工程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管理规程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lime and calcium carbide industr
生态环境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416182022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GB 41618=2022
为贯彻《申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申华人民共和国天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 态环境质量,促进石灰、电石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 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一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一1996)中的相关规定;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 排放执行本标准要求,不再执行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 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石工业协会、申国石灰协会、内蒙古自治区环 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GB416182022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工业、铝工业等行业企业内的石灰生产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将石灰窑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 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41618—202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石灰工业Iimeindustry从事石灰原料矿山开采、生石灰制造、熟石灰制造和石灰制品生产的工业。GB/T4754一2017中归属石灰石、石膏开采(B1011)、石灰和石膏制造(C3012)、无机碱制造(C2612)和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C3029)。3. 2电石工业calciumcarbideindustry以生石灰和炭材为原料,经过高温合成生产碳化钙产品的工业。GB/T4754一2017中归属无机盐制造(C2613)。3. 3石灰窑Iime kiln以石灰石、白云石等碳酸钙含量高的原料,通过高温烧生产石灰的窑炉,包括回转窑、双膛竖窑、套筒窑、梁式竖窑、气烧竖窑、混烧竖窑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石灰窑炉。3. 4电石炉calciumcarbidefurnace通过电弧加热在高温下反应制得碳化钙的电石生产设备,包括密闭式电石炉和内燃式电石炉。3.5干燥窑dryingkiin炭素材料在烘干装置内与高温烟气接触并加热,炭素材料吸附的游离水气化后随烟气排放的烘干装置。3. 6立式干燥窑verticaldryingkiln炭素材料在烘干装置内自上而下缓慢蠕动与300℃左右的烟气接触并加热,炭素材料吸附的游离水气化后随烟气排放的烘干装置。3. 7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3. 8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 9封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2
GB416182022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 3.12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3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4 企业边界 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 艮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石灰窑、十燥窑和电石炉排放口的天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 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石灰窑的基准含氧量为10%;立式干燥窑的 基准含氧量为18%,其他干燥窑的基准含氧量为16%;电石炉的基准含氧量为9%;其他生产设施以实 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GB 41618=2022
式中: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O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一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4.3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25m,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 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4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测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执行。 4.5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 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6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 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收液用量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 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颗粒物、氨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 见定执行。
5.2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料仓、储库中,或储存于半封闭料场 (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采取覆盖措施。半封闭料场(堆棚)应至少三面有围 墙(围挡)及屋顶。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5.2.2炭材干燥筛分后的炭粉末、石灰筛分粉末等粉状物料和石灰应储存于封闭料仓、储库中。 5.2.3电石应储存于四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的堆棚中,四面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米。 5.2.4废电极头应袋装或罐装,并储存于封闭料仓、储库中,或储存于半封闭料场(堆棚)中。
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
5.4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GB416182022
5.4.1电石炉出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4.2各种物料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石灰、炭材等破碎筛分设备,在进、出料口等 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4.3配料、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4.4石灰窑、干燥窑和电石生产车间外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T/CBDA 3-20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BIM实施标准5.5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5.1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收集、 存放和运输。 5.5.2电石炉炉气净化除尘灰应密闭输送至炭材干燥窑处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二次扬尘的处置措施。 5.5.3除尘灰如采用车辆外运,在装车过程中应采取抑尘措施,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苦盖,或采用罐车 等方式运输。 5.5.4除尘灰贮存、处置场应采取抑尘措施。电石行业贮存、处置场周边应采取防止除尘灰自燃的措 施,应构筑防止除尘灰流失的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5.5.5氨的装卸、贮存、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监测装置。 5.5.6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及电石堆场等地面应硬化,道路采取定期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未 便化的厂区地面应米取绿化等措施。 5.5.7因工艺需要设置的废气应急旁路在非应急情况下应保持关闭,并定期检查烟道、阀门等,保持 旁路系统的密闭性。
5.6.1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 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5.6.2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 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 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6.3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 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收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记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包括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7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可参照附录A制定 地方标准。
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6.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意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 应符合表2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