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Q/SY 08313-2016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pdf表2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一览表
.3.5野外装卸作 5.3.6驾驶人员应服从装卸现场监护人员指挥,经同意后方可开车(船)。
6.4.1长途运输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具有押运资格人员押运,不准他人搭乘。 5.4.2民爆物品应固定牢靠,不应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车(船)混装运输。 5.4.3开车(船)前应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常,运输途中任何人不应擅离车(船)。使用车辆运输的 每2h停车休息10min以上,并检查车况、民爆物品装载情况、集装箱门锁、接地链(带)等。 6.4.4装运民爆物品车(船)应限速行驶。公路运输按限速行驶;高速公路行驶不超过80km/h。车 人前后车距应大于50m,上下山前后车距应大于300m。 5.4.5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船)要加装相关监控系统,运输民爆物品车辆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 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科工爆【2001]156号)。 6.4.6长途运输的车(船)途经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途经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路线行 驶,途中经停应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船舶 运输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应大于250m。 6.4.7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不应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 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的应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5.2物探队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办理施工期的
6.6.1应遵守陆上民爆物品装卸、运输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滩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规定。运 输时,运输船之间保持500m以上距离。 6.6.2运输民爆物品船只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禁止用木、竹筱运输民爆物品。存放民爆物品的货 舱应与机器间、热源隔开,有防止热传导的安全措施,货舱内无电源;内燃机动力船只应装置防火 帽;装载量不超过荷载重量的2/3;船榄杆上有避雷针,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6.3运输民爆物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押运和看管,禁止无证人员上船DB11/ 1666-2019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严禁烟火。 6.6.4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能同船存放,货舱里的民爆物品箱体之间不应留有空隙,防止碰撞。 6.6.5装有民爆物品的船只停泊时,应提前减速、缓慢停靠、迅速固定;应停泊在航路以外的安全地 点,远离码头、航道、高压线、居民点、桥梁及建筑物,最小距离大于250m,也可在当地公安机关 指定的专用码头停泊。 6.6.6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悬挂红色信号灯。遇浓雾或6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航
民爆物品固定库的设置与管理按照GB6722和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6雷管库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
表7雷管库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a)库房应采用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的专门用于储存民爆物品的钢结构集装箱,箱内高度不应小 于2m。起吊点不少于4个。集装箱铭牌应标明箱体尺寸、重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内容。 b)集装箱应完好,无破损,墙体内应填充隔热填充物,内墙应用铝板覆盖,固定销钉不应凸出 内墙面。箱内应设温度计,夏季应在集装箱顶部采取遮阳措施。 c)集装箱两侧应设通风口,通风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箱门应向外开启,装有密封条。集装箱 应设置防静电接地端子。集装箱底面距地面不小于0.2m。 临时库集装箱体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0Q。存放雷管的箱体地面为木结构时,应敷设导 胶板或铅板。雷管库房外应设置静电释放器,静电释放器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0Q。静电 接地装置不应与独立避雷针共用接地体。 库区应设置独立避雷针,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Q。 a)避雷针接闪器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圆钢为Φ12mm,钢管为Φ20mm。 针长1m~2m:圆钢为Φ16mm,钢管为Φ25mm。 b)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不应小于Φ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48mm²,厚度不应小于4mm。 c)接地装置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 圆钢或扁钢。圆钢不应小于Φ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²,厚度不应小于4mm;角 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d)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计算采用滚球法,滚球半径取值为30m。 e)避雷针接地体与被保护物间的距离按公式(2)或公式(3)计算,但不应小于3m。
7.4民爆物品库区安全管理要求
表9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
7.5船舶储存民爆物品
8.1.1.1物探队在施工前应组织涉爆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知识的内
8.1.2主要涉爆岗位的分工
Q/SY 083132016
1.6.15小折射和微测并作业,炮点接线、埋药、放置炮线、放炮等应单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应 ,放炮后对地面坑(井)进行回填。
8.3山地、黄土源地区
10.1因产品质量、民爆物品受潮变质、破损严重等原因,确认无法使用或影响作业安全的民爆物品 均应列为报废的范围。 10.2剩余不再使用或报废的民爆物品应登记造册,制订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 公安机关备案,按批准的方案销毁。 10.3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按GB6722有关规定执行。
11应急处置和事故管理
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见表B.1
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见表B.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雷管进出库班报格式
钻井班报格式见表E.1和表E.2
TB/T 1853-2018 铁路桥梁钢支座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钻井班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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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爆炸班报格式
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见表G.1和表G.2
连梁超筋的几种处理方法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标准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Q/SY08313—2016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剧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内部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2印张57千字印1—800 2016年12月北京第1版2016年12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18592定价:24.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