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281-2021 爆炸性气体环境仓储智能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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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12812021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4缩略语5基本要求6系统结构7系统设计要求系统维护参考文献·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井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上海蓓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桂玲、李国伟、徐永强、陈国强、邱平、孙蓓君、徐志红、王建萍。

爆炸性气体环境仓储智能系统 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仓储智能系统的基本要求DLT1528-2016 电能计量现场手持设备技术规范,以及系统结构、系统设计及系统维护方面 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地面大气条件下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环境中的仓储智能系统设 计、安装、检验、运行及维护,

DB31/T1281—2021

GB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94人侵报誉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493一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50779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 GB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283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AQ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GV:自动导引车(AutomatedGuidedVehicle) RGV:穿梭车(RallGuidedVehicle)

5.1.1.1储场所内危险物品之间的存放应符合GB17914、GB15603的规定;地坪应采用防静电 材料。 5.1.1.2通过货架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做到外包装大或重的物品放置在下层,小或轻的物品放置在上层, 且储存液体的容器放置在干燥物品的下层。 5.1.1.3对搬运的液态危险物品,应采取液态危险物品溺液接收的安全措施。 5.1.1.4危险物品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正面朝上,对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5.1.1.5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现场空气流动特点、释放源的理化性质、仓储区域的封闭或散开状况设置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设施,报警设施的探头应靠近释放源,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5.1.1.6仓储区域应留有故障情况下人工处理的位置和空间。 5.1.1.7仓储区域的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5.1.1.8仓储场所内应设置环境温湿度监控系统,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有出人最电子记录。 5.1.1.9爆炸危险区域的货架应采用阻燃或难燃材料制作,应设置导出静电装置,且不应遮挡消防栓、 自动喷淋喷头及排烟11、各报警设施设备。 5.1.1.10仓储区域可燃/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与声光报警控制器、防爆通风设施联动。 5.1.1.111 仓储区域化安防应与监控设施及报警控制器联动。 5.1.1.12 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GB2894、GB17945的规定。 5.1.1.13 充电装置应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充电过程宜在系统监控下自动进行

系统发生如下的故障情况,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应采取5.2.2中所述措施: a)通讯网络/软硬件故障:通讯网络中断、通讯服务器/配件故障或计算机中毒; b)电气控制系统故障:信号故障或控制线路、传感器、电子器件、控制线路、检测器件故障; c)配电系统设备故障:电源失电或供电失效,电源在出现故障时没有及时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 d)关键设备设施故障:智能搬运设备、监控装置、传感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或元器件失效或发生 故障。

DB31/T1281—20215.2.2处置措施5.2.2.1系统故障发生后,系统应能停止运行,宜采取应急备用库或出人库暂存区进行临时仓储物品线下处置。系统恢复后,应进行数据补录等操作。5.2.2.2系统宜根据通讯网络/软硬件故障或电气控制系统故障特征自动匹配诊断规则或人工介人进行故障诊断,诊断后进行相应处置。5.2.2.3配电系统故障导致失电,系统应自动启用备用电源;若双路电源均失去时,智能系统应能安全停止。5.2.2.4关键设备故障应启用备用设备。无备用设备或备用设备失效时,故障设备的功能单元应能安全停止。6系统结构爆炸性气体环境仓储智能系统涵盖三个层级,即基础层、执行层和管理层,具体见图1。图1中安全管理系统功能单元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测与报警、安全联锁、安全感知、安防。各功能单元应与仓储智能系统各层级同步设计、安装和运行。管理层仓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11物流调度路径规划及安全监测与系统导航系统报警系统执行层电气控制AGV引导安全联动系统系统系绕1安全感知系统穿梭车堆垛机安防系统(门基础层禁、入侵、巡检)货架码/御垛机器人图1爆炸性气体环境仓储智能系统结构图*服务平7系统设计要求7.1功能要求7.1.1系统在出现5.2.1所述故障时应具备故障检测与诊断、手动切换功能,在出现故障时系统应能停止运行,重新启动时,应在非爆炸危险区域。7.1.2仓储管理系统应有报警(出错提示)及报警记录,具体要求如下:a)应具备危险物品储存形态、搬运状态、货位状态、库存超量预警和储存超时报警功能。b)宜设置的报警参数包括但不限于:1)危险物品泄漏报警值见GB/T50493一2019中5.5.2;4

2)储存位置偏差10mm; 3) 搬运时间延误10%; 4) 超速10%; 5) 危险物品储存量大于100%; 6 超过储存期限24h。 C) 应利用声光及各种可视化方式展现各设备报警、故障信息。 7.1.3 系统应支持手动解除系统报誉功能,应设置手动解除权限。 7.1.4 系统应自动给出5.2.1中所述故障数据,数据应备份并实时更新。 7.1.5系统宜设置符合GB50394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电子安全防护边界。电子安全防护设备检验参 见,GB/T 15211

a)备用RGV; b)备用AGV或多AGV或多通讯网络。 7.3.2信息系统应具备向下兼容性,其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GB/T17859一1999的第二级要求。安 全保护等级检验参见GB/T34990。 7.3.3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抗干扰措施,抗干扰措施检验参见GB/T17799.2。 a)屏蔽体屏蔽; 推信 b)抑制射频干扰的滤波。 7.3.4仓储智能系统应至少连续240h以上的满负荷性能测试(若设备故障用备用件代替,该故障单元 运行时间应该被扣除)。检验期间若出现系统故障、设备死机、数据同步错误或重大功能缺陷应停止检 验,所有问题修复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a)备用RGV; b)备用AGV或多AGV或多通讯网络。 7.3.2信息系统应具备向下兼容性,其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GB/T17859一1999的第二级要求。安 全保护等级检验参见GB/T34990。 7.3.3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抗干扰措施,抗干扰措施检验参见GB/T17799.2。 a)屏蔽体屏蔽; 推信 b)抑制射频干扰的滤波。 7.3.4仓储智能系统应至少连续240h以上的满负荷性能测试(若设备故障用备用件代替,该故障单元 运行时间应该被扣除)。检验期间若出现系统故障、设备死机、数据同步错误或重大功能缺陷应停止检 验,所有问题修复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数据处理设备接地应符合GB/T16895.9的规定

7.4.2智能搬运设备

苏J28-2007 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7.4.2.1智能搬运设备应满足7.2的防爆要求。

7.4.2.3智能搬运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AGV应具备多重防撞安全保护装置。 b) RGV的行走和移载电机应有热保护及瞬时过流保护措施。在行走的行程两端应设有速度切 除机制及极限停车检测传感器。 c 自动码/卸垛机器人自应具备护栏或安全光幕等防止人员进人机器人工作区域。 d) 堆垛机应具有限速防坠装置、松绳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超宽、超高、货物位置异常检测及 多重联锁保护措施。 e 堆垛机、自动码/卸垛机器人应具备失电保护装置,失电时应立即停止动作,在通电后设备应保 持静止状态,待系统收到正确的操作指令方可动作。 7.4.2.4AGV和RGV运行前的检验参见GB/T19854一2018;自动码/卸垛机器人和堆垛机运行前的 检验参见GB/T20867

3.1.1应对应用程序提供故障排除、功能提升、版本更新和法规支持的日常维护。 8.1.2宜对应用程序备份。

8.1.1应对应用程序提供故障排除、功能提升、版本更新和法规支持的日

8.1.1应对应用程序提供故障排除、功能提升、版本更新和法规支持的日常维护。 8.1.2宜对应用程序备份,

应对数据每年进行一次维护JJF (新) 02-2014 低电势开关地方校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a)数据增减及备份; b)数据结构调整; )重要数据异地备份。

应对源代码每年一次扩充、添加或删除

、监控报警设施应按期进行检测、且赏检查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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