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718-2021 冶金起重机安全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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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2021-09-0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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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35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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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718-2021 冶金起重机安全检验规程.pdf

ICS53.020.20 CCS J 08

DB34/T17182021 代替DB34/T1718—2012

RB/T 039-2020 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确认指南.pdfCocleofpracticeformetallurgycranesafetyinspection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1718202

前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资料 4.1 制造或改造许可证 4.2 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 4.3 零部件合格证书(改造的起重机仅适用于更换的零部件) 4.4 材质保证书 4.5 探伤报告 4.6 超速保护限速器合格证 4.7 起重机总图、主受力结构图 4.8 电器原理图、 电器接线图 4.9 自检报告 作业环境 金属结构 主要零部件 7.1吊具. . 7.2钢丝绳 7.3滑轮 7.4卷筒 机构 8.3制动器 电气 10安全保护装置 10.1 上升限位装置 10.2 起重量限制器 10.3 超速保护 11试验 11.1整机静刚度试验 11. 2 单制动力试验 11. 3 超速保护试验 11. 4 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试验 12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附录A(规范性) 治金及冶金用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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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 附录C(规范性) 钢卷尺修正值 24 附录D(规范性) 绳卡连接的安全要求 25 附录E(规范性) 卷筒、滑轮直径Domin(Domin=h.d)的选取 26

DB34/T171820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1718一2012《冶金起重机检验规程》,与DB34/T1718一2012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总则”(见2012版的第3章): 更改了术语“冶金起重机”的定义(见3.1,2012版的4.1); 更改了术语“冶金用起重机”的定义(见3.2,2012版的4.2); 删除了“制造监检合格证书”(见2012版的5.2); 更改了“探伤报告”的内容(见4.5,2012版的5.5); 更改了自检记录中制动性能调试记录(见4.9,2012版的5.10); 更改了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要求(见7.2.3,2012版的8.2.3); 更改了整机静刚度试验要求(见11.1,2012版的12.1); 增加了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试验(见11.4); 增加了冶金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相关内容与检验方法(见第12章); 更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12版的附录A); 更改了附录D的内容(见附录D,2012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六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 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国意、徐君龙、王俊龙、周强、陈卫国、侯智鹏、房天舒、李剑、储海燕、 徐航、殷磊、陈宇峰、张伟、姚强、惠鹏飞、李芳龙、邹发宝、张亚军、朱丹、许路夷、汪秋怡、王西 平、徐敬茹、陈玄、陈先庆。 本文件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4/T1718一2012《冶金起重机检验规程》,与DB34/T1718一2012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总则”(见2012版的第3章): 更改了术语“冶金起重机”的定义(见3.1,2012版的4.1); 更改了术语“冶金用起重机”的定义(见3.2,2012版的4.2); 删除了“制造监检合格证书”(见2012版的5.2); 更改了“探伤报告”的内容(见4.5,2012版的5.5); 更改了自检记录中制动性能调试记录(见4.9,2012版的5.10); 更改了主起升机构钢丝绳缠绕系统要求(见7.2.3,2012版的8.2.3); 更改了整机静刚度试验要求(见11.1,2012版的12.1); 增加了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试验(见11.4); 增加了冶金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相关内容与检验方法(见第12章); 更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12版的附录A); 更改了附录D的内容(见附录D,2012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六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 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国意、徐君龙、王俊龙、周强、陈卫国、侯智鹏、房天舒、李剑、储海燕、 徐航、殷磊、陈宇峰、张伟、姚强、惠鹏飞、李芳龙、邹发宝、张亚军、朱丹、许路夷、汪秋怡、王西 平、徐敬茹、陈玄、陈先庆。 本文件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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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起重机安全检验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治金及治金用起重机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机构、电气、 安全保护装置及试验的检验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冶金及冶金用起重机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本文件不适用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的冶金用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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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制造或改造许可证

4.1.1制造或改造合格证上注明为治金起重机或冶金用起重机,制造或改造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起重机 制造或改造资质。 4.1.2改造的起重机,改造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改造资质,以及改造的设备合格证;改造后的工作级别 应达到 A6 级(含 A6)以上。

4.2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

零部件合格证书(改造的起重机仅适用于更换的

4.3.1电动机合格证

4.3.2电器柜合格证书

应符合JB/T7688.1的要求。外购的有由生产单位出具的合格证书,自制的应有自制企业自检合 格证明(仅限于起重机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件的合格证明。

4.3.3减速机合格证书

应符合JB/T7688.1的要求。应选用中硬齿面减速机,应提供型号、符合性说明。对于改造时减 速机未更换的不做要求。

4.3.4吊钩合格证书

4.3.4.1查验合格证上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治金环境的使用要求、应符合JB/T7688.1的要求, 4.3.4.2直接吊钢包的主钩吊具应使用板钩,如板钩与滑轮组成为一体的,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提供 板钩制造合格证明,并对板钩的质量负责。

4.3.5钢丝绳合格证书

查验合格证上使用条件是否符合治金环境的使用要求、应符合IB/T7688.1的要

4. 3.7 卷简质保书

4. 3.8使用的电线电缆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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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查验实物与质保书相关内容的符合性,改造设备未进行结构变动的不需要查

新增的起重机械应查验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对接焊缝探伤报告,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1的要求, 透照技术不低于A级,验收按照GB/T37910.1的要求,应达到2级。超声检测按照JB/T10559的要求, 按照1级焊缝合格要求评定。 对改造的设备未进行主要受力结构件受拉对接焊缝处理的不需要提供,

4.6超速保护限速器合格证

查验起升机构超速保护限速器合格证及安装调试说明书;应对照电动机上铭牌所标示的额定转速确 定其符合性,查验其调整范围是否符合,超速保护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限制在超过额定速度10%~15% 以内。

4.7起重机总图、主受力结构图

应能反映完整构架,完整反映主梁的截面尺寸和连接要求,必要时能进行实物测量并与图纸

4.8电器原理图、电器接线图

通过原理图确认所检起重科的控制方法及运行原 通过原理省验其运行的合性。重点检省制动 器的控制及工作原理,确认是否符合实际使用条件和用户的要求,从原理上确定是否符合“两套独立作 用的制动器”的要求。

自检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整机安装完毕后的相关自检验情况和调试记录;记录应包含测试步骤、测试手段、仪器、实 际测试数据; b 电器测试记录:电器的拖动及控制型式是否符合要求、电器及线路绝缘、整机接地、电机发 热、启动电流、过流保护的动作电流及有效性等测试记录; C 载荷调试试验记录: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各种限位及保护装置的调试记录、空载实验记录、 动载实验记录及额载实验记录应完整反映出具体实施过程等信息; d 起重量限制器调试记录:应反映出设定重量、报警重量、动作重量及精度; e 制动性能调试记录:应能反映出起升机构单套制动器的制动能力试验,反映出单套制动器的 制动力的调试方法,动、静载制停时间及起升机构调整后总的在下降最低档制停距离,最低 档制停距离不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f)大小车制动距离调试纪录:应反映出在各档位的制停距离和制停时间,小车一般制停时间3s~ 5S,大车制停时间4 S~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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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保护限速器的调试记录:查验电机转速记录及超速保护器动作时实际动作的速度,以 与超速保护器动作调定速度的差值,应反映出调试步骤,以及各步骤需要测试的内容和得 的相关数据记录,限速器的动作速度应限制在超过额定速度10%~15%以内动作。

5.1吊运的熔融金属的运行范围内应为无人员工作的场所。 5.2吊运熔融金属的运行范围附近有人员工作场所时,当发生吊运的熔融金属意外外溢时,必须有防 上熔融金属入工作场所的措施,工作场所应有背离熔融金属的逃离通道。 5.3吊运熔融金属运行时,运行方向所覆盖的范围内应避开人员聚集场所或人行通道。吊运熔融金属 的运行通道应有明显警示标识,且熔融金属的吊运过程中,要有有效的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措施。 5.4检验工作开始前要了解所检设备的管理现状、所检设备接受监督检验情况和该设备操作人员持证 上岗情况,在确定检验不会造成人员和设备危害的情况下,在有用户陪同并采取了相应的监护措施后方 可进行检验。

7.1.1直接吊钢包的板钩吊具如与滑轮组成为一体的,由起重机制造单位提供合格证明,属于检验时 验查的范围,门型板钩的横梁下翼缘应有隔离熔融金属直接热辐射的措施。 7.1.2当吊具是通过与滑轮组连接的锻钩吊挂板钩吊具吊运熔融金属的,板钩吊具本身不与滑轮组成 为一体的,吊具由企业自行检查。 .1.3不得使用铸造吊钩,吊钩必须有质量保证书。锻造吊钩如受熔融金属的直接辐射时必须采取防 上直接受热辐射的措施。吊运的熔融金属对锻钩的辐射温度不得超过300℃

7.2.1应选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宜选用钢丝绳单股

1应选用石棉绳芯或者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宜选用钢丝绳单股丝数不少于

丝的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n≥7。

乔式起重机改造为冶金用起重机,可以按原有的

7.3.1不允许使用铸铁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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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检查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应不小于25,当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为M8时,滑轮直径与钢丝 绳直径比应为28(见附录E)。 注:改造前已使用非铸铁滑轮的,并且改造时滑轮未更换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可以保持原通用桥式起重机 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

7.4.1不允许采用铸铁卷筒

.2检查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应不小于25。 注:改造前已使用非铸铁卷简的,并且改造过程卷简未更换的,卷简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可以保持原通用桥 机的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

1治金起重机的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应为M7或M8:应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进行计算校验。 2改造后整机工作级别为A6或A6以上的,也应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进行计算校验,确认其符

8.3.2两套制动器的电器回路,应具有在不接通电动机电源的情况下,有一套独立的操作装置能分别接 通单套制动器,该装置应由一个转换开关控制,转换开关应切断起升机构的运行控制或与一个警示信号 连接报警,防止调试状态时其它人员的误动作而引发意外。还应与起升机构以外的机构进行电气互锁, 防止试验开关不回位而造成的单制动使用情况的出现。并且单制动能力操作试验应以点动的方式实现, 检验要有安装或维修人员配合。 8.3.3起升机构制动器检验时,应确认每套独立的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制动器,每个的制动器的制动安 全系数不低于1.25;对于两套彼此有刚性联系的驱动装置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每套驱动装置应装有两个制动器,每个的制 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1.10;对于采用行星差动减速器传动,每套驱动装置也应装有两个制动器, 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安全系数不低于1.75

8.3.4制动器应尽可能设置在减速器输入轴位

8. 3. 5 安全制动器应设置在卷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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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选用的电气元器件及电线电缆应符合下列使用环境的要求: a)小车馈电装置应采用电缆导电,有特殊要求时可以采用铜线、型钢或其他新型馈电装置刚性滑 触线滑线; b)大车馈电装置一股采用型钢作滑线,也可采用电缆、铜线或其他新型馈电装置刚性滑触线滑 线。 9.3冶治金起重机的电气元器件,应在隔热防尘的密封环境内,均应有防止直接受热辐射的隔离措施且电 线电缆不与受高温热辐射的金属直接接触,一般穿线管应从起重机上部过且与走台架空。 9.4应选用冶治金起重机专业电机,环境温度超过40℃的场合,应当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 9.5制动器控制回路应能保证在起升电动机接触器突然失电的情况下,制动器线路能在短时间内失电, 9.6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应当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 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导致电动机失速造成重物坠落。 9.7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设错相和缺相保护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 装置;当起升高度大于20m时,还应当设置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当下降限位动作时临西桥钻孔灌注桩施工方案,能断开下降接触 工作回路。

10. 2起重量限制器

对照相关使用调试说明书,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机械式除外)。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 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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