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AEPI 31-2021 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pdfICS13.020.40 Z.05
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zeoliterotaryconcentrator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的设计制造 与工程应用,提升装备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检验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迪尔空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恩国环保科 技(上海)有限公司、河北莫兰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正轩稀土催化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通源环保 装备有限公司、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栾志强、梁鹏、张进、刘昌明、代强、姚振永、崔振、陆誉文、骆坚平。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1年4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GB 50256-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由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 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扣 钟北里甲4楼,邮编100037)。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
本标准规定了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的基本要求、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治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
爆炸极限的最低浓度值。
爆炸极限的最低浓度值
4.1.1浓缩装置一般适用于风量大于5000m/h、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低于1500mg/m3的废气的治理。 4.1.2进入浓缩装置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不应超过1mg/m3。 4.1.3进入浓缩装置的废气中不宜含有易聚合、易沉积、腐蚀性的组分, 4.1.4进入浓缩装置的废气温度不宜超过40℃。 4.1.5浓缩装置内最高操作温度不宜超过300℃。 4.1.6进入浓缩装置的废气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
4.1.1浓缩装置一般适用于风量大于5000m3/h、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低于1500mg/m3的废气的治理。 4.1.2进入浓缩装置的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不应超过1mg/m3。 4.1.3进入浓缩装置的废气中不宜含有易聚合、易沉积、腐蚀性的组分, 4.1.4进入浓缩装置的废气温度不宜超过40℃C。 4.1.5浓缩装置内最高操作温度不宜超过300℃
4.2.1根据沸石转轮结构的不同,浓缩装置可选择转盘式或转筒式。 4.2.2沸石转轮的材料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选取疏水性沸石或经过疏水化改性的沸石材料,同时应具有 耐高温及不燃特性。 4.2.3沸石转轮应采用模块化设计。 4.2.4沸石转轮壳体根据实际工况可选用碳钢板、不锈钢板等。 4.2.5沸石转轮和壳体在各分区之间应采用密封材料进行密封,密封材料宜采用耐温高于300℃C的材 料。 4.2.6浓缩装置根据功能不同,通常划分为吸附区、脱附区和冷却区。如果没有冷却区即可达到净化要 求时,也可不设单独的冷却区。 4.2.7浓缩装置内电机应配置具有适当减速比的减速电机。 428浓缩装置内的佳动部分宣平用链佳动利用链与链轮轮步的能合来佳逆动力和运动
4.2.1根据沸石转轮结构的不同,浓缩装置可选择转盘式或转筒式。 4.2.2沸石转轮的材料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选取疏水性沸石或经过疏水化改性的沸石材料,同时应具有 耐高温及不燃特性。 4.2.3沸石转轮应采用模块化设计。 4.2.4沸石转轮壳体根据实际工况可选用碳钢板、不锈钢板等。 4.2.5沸石转轮和壳体在各分区之间应采用密封材料进行密封,密封材料宜采用耐温高于300℃的材 料。 4.2.6浓缩装置根据功能不同,通常划分为吸附区、脱附区和冷却区。如果没有冷却区即可达到净化要 求时,也可不设单独的冷却区。 4.2.7浓缩装置内电机应配置具有适当减速比的减速电机。
4.2.9浓缩装置脱附区进出口管道、冷却区出口管道应配置保温层。 4.2.10浓缩装置内应设置可调节和测量转速的装置。 4.2.11浓缩装置各分区应设置符合HG/T20507规定的温度、压力指示装置 4.2.12浓缩装置内置的传动电机应采用防爆电机。 4.2.13浓缩装置安装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4.3 制造、加工和装配
4.3.1整机及部件的生产、制造、安装应有规范的图纸图样,并按规定进行
4.3.1整机及部件的生产、制造、安装应有规范的图纸图样,并按规定进行加工制造。 4.3.2沸石转轮表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4.3.2沸石转轮表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a)整个沸石转轮的表面凹坑数量应≤3处, 表面回坑最大尺寸应≤5mm; b)外观颜色应均匀一致,不应有明显色差; c)沸石转轮表面光滑,粗糙度应符合GB/T1031的要求。
4.3.3沸石转轮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a)沸石转轮直径偏差应≤5mm; b)每块沸石转轮块体平面度应≤0.5mm,沸石转轮整体平面度应≤1.0mm; c)沸石转轮封胶处宽度应控制在815mm。 4.3.4支撑框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a)框架部分的尺寸公差应符合JB/T5000.3规定的A级公差要求; b)框架立柱的倾斜度应符合JB/T5000.3规定的A级要求。 .3.5装配应符合以下要求: a)沸石转轮与框架周边缝隙应控制在10~20mm; b)端面跳动应≤5mm; c)壳体外观应平整,无凸凹不平现象: d)材料拼接处应采用连续焊进行接缝焊接; e)紧固件装配应符合JB/T5945的装配要求; f)浓缩装置的焊缝应符合JB/T5943的要求:有密封性要求的焊缝,不得有渗漏; g)浓缩装置各开、关、停等控制应灵敏可靠。
3.4支撑框架应符合以
1.3.5装配应符合以下要
4.3.6浓缩装置外观
)外表面应无明显划伤、锈树和压, 喷涂层均匀,色调一致,无流痕、 气泡和 b)整机外观应整齐、轮廓清楚,外露的机加工面及其需防锈的表面均应清理干净,涂以防锈
置的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电气安全应符合GB/
4. 3. 8 整机运转
a)沸石转轮运转平稳,无异响: b)端面跳动应符合4.3.5要求。
a)沸石转轮运转平稳,无异响; b)端面跳动应符合4.3.5要求。
5.1.1浓缩装置的沸石动态吸水率应小于10%。 5.1.2沸石转轮转速应可调节。 5.1.3沸石转轮吸附区表观气速宜小于4.5m/s。
5.2.1正常工况下,进气挥发性有机物浓度≥100mg/m3时,浓缩装置净化效率应≥90%。 5.2.2浓缩装置的浓缩倍率范围宜为5~30倍。 5.2.3浓缩装置吸附区、脱附区、冷却区的压力损失均应≤2000Pa。 5.2.4沸石转轮浓缩后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的25%
采用直尺与塞尺相结合的方式测量沸石转轮表面凹坑尺寸,采用目视方法查看转轮凹坑数量、外观 颜色,是否满足4.3.2的规定。
采用以下方法测试沸石转轮尺寸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4.3.3的要求: a)沸石转轮直径差:采用分度值为1.00mm的卷尺测量转轮的直径差,至少测量三处,取其最大 值和最小值,并计算其差值; b)平面度:采用平尺与塞尺相结合的测量方法,在平尺测量中,通过模拟方法体现基准直线,而 塞尺用于间隙间距的测量; c)沸石转轮封胶处宽度:采用平板尺测量。
的尺寸公差及倾斜度根据JB/T5000.3规定的A
采用以下方法测量装配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4.3.5的指标要求: a)用百分表测量沸石转轮的端面跳动; b)采用目视的方法检验浓缩装置外观的壳体是否平整; c)板材的焊接质量检验按照JB/T5943的方法进行; d)紧固件的装配质量检验按照JB/T5945的方法进行: e)浓缩装置的焊缝质量检验按照JB/T5943的方法进行
农缩装置外观采用目视方法检验是否符合4.3.6的指标要求。
整机运转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a)开机时先电动测试,确认电机转向是否与沸石转轮标识指定方向一致(沸石转轮是由脱附区向 冷却区旋转); b)开机运行后,检查链轮与链条是否存在啮合不顺畅的情况;如果出现啮合困难和异常的震动 需要及时调整链条和传动结构; c)开动电机,链条带动转轮旋转,用百分表(量程为10mm,精度为0.1mm)测量转轮的端面 动情况,端面跳动距离应符合4.3.4的规定,确保转轮沿中轴线对称运转
6.8.2沸石转轮转速
专轮的转速采用转速仪测量,测试方法应符合G
净化效率的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气体浓度检测按照HJ38、HJ734、HJ/T386等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时 同的选择和有关操作应符合GB/T16157、HJ732等的相关要求; b)气体流量按照GB/T16157的要求,采用管道式风速仪进行多点测定,并进行温度和湿度修正 c)净化效率按照公式(1)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1 一浓缩装置的净化效率,% Cin、Cout——浓缩装置进口和出口气体污染物的浓度,mg/m3; QinvQour 浓缩装置进口和出口标准状态(273.15K,101.325kPa)下干气体流量,m3/h。
6. 8.4 浓缩倍率
浓缩倍率按照公式(2)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n——浓缩装置的浓缩倍率; Qin——浓缩装置进口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外墙外保温-施工方案,m3/h;
压力测试方法,按照GB/T16157的要求,分别测量进口与出口处平均全压,计算差值。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2.1每套吸附浓缩装置需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 的文件和相应的材质证明。
7.2.2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
7.3.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
a)新产品鉴定投产前; b)当产品结构、材料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停产时间在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批量生产中的定期抽检30MT梁施工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